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是教育的基础和起点。何为家庭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教育的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我国自古以来就十分重视家庭教育,注重私德、家风的培养,如三国时期蜀汉皇帝刘备就曾告诫其子刘禅“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诸葛亮在《诫子书》中也嘱咐其子“淫慢则不能励精,险躁则不能冶性”。重视家庭教育一直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对我们民族的发展和文明的延续具有重大的意义。在当代社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应承担哪些责任?具体又应该如何落实这些责任?这是家庭教育中不得不厘清的一些基本问题。
以儿童利益为中心,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古代儿童家庭教育,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可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家庭教育的主体,其承担的根本责任在于用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品德和习惯,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良思想和价值观的滋长与蔓延,而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由于心智还没有发育完全,极易受到这些不良思想的影响,从而形成不正确的观念古代儿童家庭教育,养成不良的行为和习惯。要想较好地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生,必然离不开家长对其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落实。实际上,家长认真落实其主体责任也是为了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即在涉及儿童利益的各项活动中,优先考量儿童的利益,将儿童的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尽量保障其利益的最大化。家长认真履行其家庭教育责任,就是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的重要体现。
形成良好家庭文明风尚,保障孩子健康安全成长
如何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笔者认为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努力,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落实。第一,各级政府与组织要认识到帮助家长落实家庭教育责任的重要性,立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推动形成良好的家庭文明新风尚。第二,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要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基本准则。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指出:“儿童具有充沛的精力和各种行为上的冲动,但是社会经验的缺乏和自身能力的不足导致他们常常缺乏自我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管是身心健康还是智力发展程度,儿童都还不够成熟,因而需要一定时间使自己的脆弱性转化为强大的力量,而在这个时间段内恰恰需要持续性的保护。”只有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才能有效地保护儿童,促进其健康成长。第三,父母要学习和更新教育观念,不能仅关注孩子的学业成绩,更要注重孩子身心健康和思想品德的培养,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第四,父母要转变不当的教育方式和方法,比如有的父母迷信所谓的“棍棒教育”,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孩子,以致破坏亲子关系。父母在家庭生活中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多听取孩子的意见,形成良好和谐的家庭氛围。第五,父母在日常生活中要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有的父母在生活中喜欢抽烟、酗酒、赌博等,这些不良习惯都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第六,父母要注重建立良好夫妻关系古代儿童家庭教育,给孩子创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父母关系不和或家庭暴力现象都会给孩子带来心理上的阴影或创伤。
落实家庭教育责任意义重大,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单元,未成年人首先是从家庭开始认识社会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言谈举止有着重大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希望和未来,也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不仅能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品行,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更有利于民族和国家的长远发展。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如早在2016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强调:作为父母和家长,应该把美好的道德观念从小就传递给孩子,引导他们有做人的气节和骨气,帮助他们形成美好心灵,促使他们健康成长,长大后成为对国家和人民有用的人。2018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指出: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战略任务,妇联要围绕这个重大课题,在家庭工作中找准立德树人的切入点,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每一位家长都应充分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为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作者张婷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茂林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智慧司法背景下案件事实的分层论证”[编号:]研究成果)
《中国教育报》2023年06月18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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