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在本协议订立之日后 个工作日内,原股东各方应向丙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目标公司批准并通过注册资本增加到人民币 万元、同意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以占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 %的增资方案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2)目标公司同意就本次增资扩股事宜修订原公司章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针对目标公司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
(4)甲方、乙方及目标公司分别提供各自主管部门(若存在)就本协议项下增资扩股事宜的批复、确认文件。
5.2 在丙方收到其满意的符合本条第1款的证明文件后的 个工作日内,丙方应指示将本协议第2条第1款约定的出资款汇入验资专用账户,并由目标公司办理有关注册资本增加的验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