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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申请报告范文

2023-08-01 来源:钮旅网

  举办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申办须知

  一、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府发[20xx]10号)

  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20xx]25号)

  二、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筹备,可向拟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所在地所属教育署咨询

  (一)举办者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申办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准备事项及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准备事项及材料

  (1)向新区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名称

  (2)办理办学资金(不少于80万元)验资证明

  (3)准备需提交的材料(按“三、举办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需提交材料”要求准备,并一式四份装订成册)

  2.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准备事项及材料准备需提交的材料(按“三、举办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需提交材料”要求准备,并一式四份装订成册)

  (二)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举办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准备事项及材料

  1.向新区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名称

  2.办理办学资金(不少于80万元)验资证明

  3.准备需提交的材料(按“三、举办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需提交材料”要求准备,并一式四份装订成册)

  三、举办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需提交材料

  序号

  申办阶段

  材料名称

  材料应当包括内容

  备注

  申请筹设阶段

  申办报告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

  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举办者资质

  社会组织举办: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法人代码证书(含磁卡);举办者帐户资金资信证明。公民个人举办:身份证、户口薄,所在街道或单位证明,个人资产证明;外省市户籍公民还须提供上海居住证明。

  举办者如由多方组成,还应提供联合举办协议,确定主办方。

  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办学资金

  办学资金验资报告或银行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

  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1办学场地

  2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具有法

  3律效力的租赁期限2年以上的租赁协议(或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非学校校舍须提供消防等部门的安全合格证明;办学场所平面图。

  4拟办教育服务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

  5申请正式设立阶段

  6筹设批准书

  7筹设情况报告

  8申报表

  《浦东新区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申报登记表》

  9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章程

  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主要事项:早教机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早教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早教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

  合理回报;早教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10办公教学设施

  已置和拟置办公、教学和其他设施清单(名称、数量、价值)。

  11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组成,决策机构章程,决策机构人员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任职意向等),推选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决议等。

  12机构负责人

  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或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学前教育三年以上经历的证明、任职意向书等。

  13早教指导人员

  指导人员名单及各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任职意向书等。

  14保健财会人员

  指导人员名单及各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上岗证、任职意向书等。

  15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名单及各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关上岗证,任职意向书等。

  16管理制度

  行政、教学、财务和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所设各岗位职责

  17早期教养方案和指导方案

  注:如举办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需提供以上1-5,8-17项材料。

  四、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申办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的审批程序

  1.申请筹设阶段(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举办者向拟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所在地所属教育署提交申办材料

  (2)教育署初审

  (3)社发局审批

  2.申请正式设立阶段(自受理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专家评议时间除外)

  (1)举办者向拟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所在地所属教育署提交申办材料

  (2)教育署初审

  (3)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A.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评议

  B.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C.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家

  评议及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举办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审批程序同“申请正式设立阶段”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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