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简称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卢 格
乙方: (简称承运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督促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本合同委托承运的货物为电线、电缆产品,包装采用圈、盘或箱的包装方式。
2.合同的标的货物不仅包括运输清单中的产品,还包括产品的包装、资料及其它附属物品。
3.本合同为框架合同,每次的运输合同以委托方提供的运输清单为准。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有权利选择承运方、及确定每批货物由任一承运方运输,并且没有对该选择解释的义务。
2.在委托方的业主签收货物之前,委托方是运输货物唯一的所有人,并且该权利不因其它条件的变更而改变。
3.委托方在每批货物发运前向各承运人询价和议价,择其性价比优者优先使用。承运人报价则代表有能力并愿意执行该批次运输合同。承运人如不具备执行运输合同的能力,亦应尽到协助义务,如提供参考价、推荐其它承运人等。
4.委托方在询议价之后会将确认信息反馈给预定承运人,并将时间告知承运人,承运人应保证在计划时间准时到达。如委托方运输计划有变更,委托方将在承运方车辆未到达委托方地址前通知放弃运输任务,并不对此产生的承运方损失负责。
5.承运方有权在询议价阶段拒绝委托方提供的运输计划,但需对拒绝原因说明。
6.委托方有义务向承运方提供真实的货物重量、体积等信息,承运方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合理安排车辆。
7.承运人须协助委托人业主做好货物接受工作,服务态度热情周到。
8.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以外的费用由承运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在发生地震、洪涝、暴雪、台风等自然原因或战争,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的因素。
2.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承运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委托方。在委托方未收到承运方通知的情况下,则默认为承运方可以按期执行合同。
3.判断自然因素不可抗力是否发生的依据以国家权威气象、地质等预报为准;非自然因素产生的不可抗力以权威时政要闻为准。
第四条 付款
1.结算方式为季度结算。承运方在每个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产生的.运输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提交给委托方。
2.委托方在收到承运方增值税发票并验票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票等额的运输费。
3.结算货币为人民币。结算方式是汇票、转账、支票、现金、承兑汇票的一种或多种,在支付过程中所产生的财务费用由承运方承担。
第五条 索赔
1.委托人和承运人之间的风险交割以货物离开委托人发运车间为限。
2.承运人应对货物购买运输保险。
3.承运人在运输单据上签字即认可产品运输前无损伤。
4.货物风险交割后直到委托方的业主验收通过,在此期间发生的货物丢失、损毁及包装的破损、资料的遗失等任何因承运方原因而影响委托方交货的情况,损失由承运方承担。
5.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到货外,承运人应严格按照双方协定的日期运输,逾期不能到达的货物,则按照每迟到1天扣当批运费的5%计算。如双方有约定到货的时间钟点,则到货迟到按照每30min扣当批运费的2%。
6.委托方在发货前会提前通知承运方并确认到达信息,承运方迟到或不到均视为违约。委托人会通知承运人最迟到达装货地点时间,迟到按照每30min扣当批运费的2%计算;迟到时间超过3小时委托方有权取消本次协定,视为承运人不到。年度内第1次不到缓付当季度运费3个月,第2次不到扣除当季度运费10%并缓付当季度运费3个月,第3次不到扣除当季度运费30%、缓付当季度运费3个月,并取消承运人资格。
7.委托方在收到业主投诉并确认后,将视投诉问题的严重性,酌情由委托方的销售部门提供处罚意见。
第六条 时间界定
1.无论承运方到达发货现场还是送货现场,所协定的时间统一按照以下理解:“早上”是每天的7:00~9:00;“上午”是每天的9:00~11:00;“中午”是每天的11:00~13:00;“下午”是每天的13:00~17:00;“晚上”是每天的17:00~19:00。
2.如无特殊要求,仅说明是某一天到货,则双方协定的到货日期是以该日的17:00为终点,晚于17:00则计入下一日。
第七条 争议及诉讼
1.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如发生纠纷,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无法解决的问题,通过向常州市辖内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生效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壹年。
2.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存档二份,承运人存档一份,合同内容手写或涂改部分无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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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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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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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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