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乙方促成有融资意向的投资方(含与投资方有关联的并参与该项目投资行为的公司或个人,投资方为《投资方联系确认函》中予以确认的投资方)与甲方签署融资合同,该出资方借款资金到位后,甲方应在 日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期融资到位金额的 %作为乙方融资顾问报酬,以后每促成一笔支付均以此类推;如果出资方在与甲方签订融资借款合同后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向甲方转款手续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直接按照该笔融资数额的 %先行扣除融资顾问报酬,乙方的报酬涉及的有关税款由甲方承担。
7.2 如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从事顾问活动花费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为人民币 元。
7.3 除本条规定的顾问报酬和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酬金。
7.4 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7.5 乙方要求甲方支付的每一笔款项时应出具相应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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