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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及处罚

2021-10-25 来源:钮旅网


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及处罚

随着全行业营改增的推行,税务机关对于发票的管理也在不断加强,营改增变化的是税制,而不变的是涉税风险。每次大的税制改革,都有一些人以为是牟利的机会来了,但,历史的教训摆在那里,200多份增值税犯罪的死刑判决书尘封在法院的档案室,多少还在监狱服刑的增值税犯罪的罪犯也许正等着新伙伴的到来。

如果你不想去与他们相伴相随,那就再来重温一下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蕴含的巨大风险吧。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伪造发票等行为,除规定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罚款外,在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还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发票违法行为究竟在什么情形下属于“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呢?

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就有关涉及发票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犯罪标准及刑事处罚,试作如下解析。

一、虚开发票行为

(一)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

1

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还是伪造的发票(俗称“假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1. 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

2

1. 没收违法所得;

2.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已停用)。

所称“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代扣境外增值税税款的完税凭证等。

对于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虽然在多个税收政策的文件中均表述为包含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类,如: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时,也是表述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等。但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毕竟不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还是列入“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为宜,其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罪名不同)都是一样的标准,但更严谨、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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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规定: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2.虚开上述两类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如开具劳务派遣项目、餐饮项目、销售商品货物、提供维修劳务等内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 折叠式发票和卷式发票)以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罚规定: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3.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虚开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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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一)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

2.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

1、非法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俗称“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分别涉嫌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罚规定:个人犯罪的,处管制、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或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分别涉嫌构成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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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规定:个人犯罪的,处管制、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3、非法制造一般普通发票(俗称“假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一般普通发票,或非法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一般普通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分别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刑罚规定:个人犯罪的,处管制、拘役、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三、非法购买发票,非法持有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注:领购现已为领用)

1.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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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涉嫌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罚规定:个人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2.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两类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以上19项构成犯罪的标准,同时也是税务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对于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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