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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3-02-04 来源:钮旅网
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0-10-29] 阅读:846 次

粤教财[2009]130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会议关于实施教育五项工程之一“广东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的战略部署,支持“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

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省高校质量工程”)建设,省财政设立“省高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省高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关于实施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粤教高〔2009〕76号)

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教高〔2009〕77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省高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十个计划及其他有关项目:

(一)特色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优化计划;

(二)精品课程建设与教学内容改革计划;

(三)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计划;

(四)科研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五)教学名师和教学团队高水平队伍建设计划;

(六)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计划;

(七)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计划;

(八)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计划;

(九)师范教育质量提升计划;

(十)质量保障与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计划;

(十一)其他有关项目。

第四条 “省高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五条 “省高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上十个计划及其他有关项目建设实施必需发生的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

培养费等。专项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合理、合规、节约和高效原则。

第六条 “省高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教育厅根据“省高校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粤教高〔2009〕77号),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提出经费安排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分项目下达年度预算。

第七条 “省高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单位的预算管理体制划拨。专项项目资金一次确定,采取一次拨付或分年度拨付两种形式。

第八条 “省高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 “省高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两

年内未执行完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条 “省高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设立项目管理经费,用于“省高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

审核、评估、论证验收、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费用。

项目管理费由“省高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数,经省财政厅审定后在年度“省高校质量工程”专项

经费预算中安排。

第十一条 “省高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含)

100万元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凡使用“省高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四条 “省高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省高校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项目单位应将“省高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六条 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各学校项目决算由省教育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七条 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教高〔2009〕77号)和本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教

育厅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

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教

学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二十条 对“省高校质量工程”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项目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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