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村庄的环境质量,改善村庄居民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村庄实际,制定本清洁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村庄的清洁管理工作,包括环境卫生整治、道路清洁、垃圾分类处理、绿化养护等方面。
第三条 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村庄清洁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村庄的环境卫生。 第四条 村委会负责本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设立“村庄清洁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村庄清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卫生整治
第五条 村委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清理村庄内的垃圾、杂草、积水等,并对环境卫生死角进行重点整治。
第六条 村民应当自觉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不随意乱扔垃圾、乱倒污水,并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第七条 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中,应采取科学、环保的方式进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八条 如有污染环境行为,村民及时上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道路清洁
第九条 村委会应当加强村庄道路清洁工作,定期清扫道路、保持路面整洁。 第十条 村民应当不随意乱丢垃圾,注意保持公共道路整洁。
第十一条 定期进行道路清洁行动,对道路垃圾进行清理,并加强路面维护工作。 第四章 垃圾分类处理
第十二条 村庄应当推行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将日常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
第十三条 村民应当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归类投放垃圾,不得私自丢弃垃圾,以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村委会应当设立垃圾分类收集点,加强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工作,确保垃圾分类制度的顺利落实。
第五章 绿化养护
第十五条 村庄应当加强绿化管理工作,做好村庄绿地的保护和养护。
第十六条 村委会应当加强绿化宣传,号召村民积极参与植树造林、绿地保护等活动。 第十七条 定期进行绿化养护工作,对树木进行修剪、浇水等管理工作,确保绿地的整洁和美观。
第六章 管理机构与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村庄清洁管理委员会,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设立责任人负责具体清洁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村庄清洁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规划工作,并向村民公布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设立清洁管理奖惩制度,对积极参与清洁管理工作的村民进行表彰,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村委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遵守本制度的行为,应当根据村规民约或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一切有悖于本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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