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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德能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
税率的批复
【标 签】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8﹞232号【发文日期】2008-03-13【实施时间】2008-03-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浙江德能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7〕72号)收悉,批复如下:
浙江德能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是2004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天然气发电及销售等。属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浙江德能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从事天然气发电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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