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市法律援助中心全面工作;
2、指导、检查全市法律援助法律中心对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 3、主持制定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落实; 4、承担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工作; 5、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6、负责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的审批工作; 7、抓好信息、新闻报道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其他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钻研法律援助业务; 2、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
3、严格遵守司法部“四统一”原则,按规定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检查; 4、热情服务,文明接待,依法解答法律咨询和处理法律援助事项; 5、接访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尽力为来访群众提供方便; 6、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岗; 7、挂牌上岗,配证服务;
8、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宴请; 9、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首问负责制度
首问负责人是指申请人或办事人到本中心咨询、申请法律援助、办事时,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员。 申请人或办事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的,凡是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手续不全或者未能及时办结的,需要补充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有关具体事项,首问负责人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办事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及时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是指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时,接待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告知申请的相关事项。
经办人员对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供的材料;需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告知其到相关的部门提取,并告知申请人注意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
限时办结制度
限时办结制,是指申请人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申请的相关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申请事项的制度。 本单位受理当事人来信咨询,应该在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收到来信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法律咨询意见反馈给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在10个工作日内延长。
对已获准法律援助的案件,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给受援人指派承办律师。
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本中心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律师所或承办律师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遇有特殊情况的,不能按办结时间内办结的,应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同时应将延长办结的时限的原因、情况说明等及时告知当事人。
服务承诺制度
服务承诺制是中心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一、接待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5:30接待来访。特殊情况,不受接待时间限制。 二、优先接待 1.70岁以上老人; 2.残疾人或重大疾病患者; 3、军人军属。 三、受理期限
本中心受理公民法律援助申请,在材料齐全的条件下,应当在3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2日内告知申请人。 四、异议期限
公民对是否受理决定有异议的,从决定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有权向本中心提出异议,本中心应在5日内答复申请人。 五、接待规范
1、工作人员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态度和蔼; 2、接待来访群众要热情、耐心、规范;
3、工作场所标志醒目、整洁,提供援助方便、有序。 六、公正廉洁
1.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群众来访和申请法律援助; 2.不得向来访人作虚假承诺;
3.不得接受、索取来访人钱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不得提供有偿服务。
来访接待制度
一、接持人员应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岗。
二、接待人员要着装整齐,仪表端正,对来访当事人应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礼貌待人、耐心细致、热情接待。
三、对当事人咨询要有问必答、不得推诿,解答力求做到及时、全面、准确。 四、要认真做好来访咨询记录。
五、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详尽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供的材料及援助的工作流程。 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受理手续。 七、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应当对当事人耐心解释并告知解决途径。
八、对群体性来访,应先稳定当事人情绪,并建议当事人推举代表进行咨询,耐心细致听取陈述,积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并按上述规定决定受理与否。
九、对来访接待过程中遇到的紧急情况,重大问题,群体性案件,应及时报告。 十、接待人员实行挂牌上岗,持证服务,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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