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
理的意见(试行)
篇一:公务员制度考试资料 什么是公共行政?
公共行政(本质上是一种管理活动)
基于管理功能的行政观:所有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行政事务的管理和处理活动。——怀特《行政学导论》基于“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行政观: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国家行政组织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通过制定和实施政府政策,对国家、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主体——行政组织(政府) 客体——全社会范围的公共事务 依据——宪法和法律 方式——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
中国公共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政府,党在政府之内,而不在政府之外。 第一章绪论 一、公务员 1、概念
英国–文官(civilService)(直译为“文职服务员”,意译为“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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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英国政府对公务员的解释:公务员的显著特点是代表国家处理公事,凡在法律上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便不是公务员。(仅指由英王任命的、从国库中获得报酬的中央政府常任工作人员即事务官,而不包括大臣、法官、军人和地方政府的人员。)美国–政府雇员(governmentalEmployee)
指美国联邦行政机构中的所有人员,包括政务官和事务官。 内涵——一般是指代表国家或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工作人员。 我国公务员内涵: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是一整体,缺一不可.理解: 依法履行公职——公共职能、依法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编制一般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编制数额由各级人事部门制定,财政部门据此拨款。
(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
行政编制:指我国党政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各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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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部分社会团体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 其主要特点是:行政编制的总额都是由中央统一核定下达,地方各级有权在中央下达的编制总额内分配和调剂使用,但无权突破中央核定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自行增加行政编制数额。
事业单位: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是指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其经费全部或部分由国家事业费开支,也有的为经费自理。
具有以下特点: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广泛,经费开支形式多样,有一系列比较复杂的编制标准,受经济因 素的影响较强。
我国政府的基本精神——为人民服务 我国公务员精神
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我国公务员行为规范
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 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 二、公务员的范围
第一是小范围的,仅指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的和非政府任命的事务官或常任文官(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如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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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第二是中范围的,指中央政府机关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和事务官。(美国、加拿大等国)
第三是大范围的,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法国和日本等国)
一般将公务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日德称“特别职”和“一般职”)两大类。
各国公务员的范围宽窄不一,但各自的核心范围(适用公务员法的那部分人员的范围)却大致相同,主要指国家行政系统中事务次官以下的常任文职官员,即——所有不与内阁共进退、经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无过失可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政务官主要从事政治活动,常与内阁共进退,有任期,一般不适用公务员法;
而事务官主要从事具体事务与业务工作,不与内阁共进退,是常任的,适用公务员法。
公务员管理一般指对事务官的管理。 国家机关中属于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即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人员。包括人大常委会的专职组成人员(即编制和工资福利关系在人大常委会机关的组成人员)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如办公厅)、工作机构(如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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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我国是从中央、省、市、县、乡这五个层次的政府。 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法律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法律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政党机关中属于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即在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委、纪检委工作的人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专职领导成员(即编制和工资福利关系在各级党的委员会、纪委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各级党的委员会、纪委的办事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专职领导成员(即编制和工资福利关系在党派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 政协机关中属于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包括政协各级委员会专职领导成员(即编制和工资福利关系在政协机关的领导成员,如政协各级委员会主席)、政协各级委员会办事机构(如办公厅)和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政协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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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确定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部分: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中除军事机关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属于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中央和地方政党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党机关中属于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各级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中属于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注意: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也被划入公务员范围.
据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消息,20XX年度全国公务员统计工作已经结束。据统计,20XX年底全国公务员总数为717.1万人。
参照管理(分为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两种)
参照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21个)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
公务员法106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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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我国目前把事业单位大致划分为三类: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行使公共权力,履行公共职能,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主要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如中小学、大学、医疗卫生单位,也包括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图书馆和一些科研单位等。 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比如出版社、设计院等。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
(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机关8个(中央党校、中央编译局、中国外文局、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8个(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及其市(地)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电力监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务院组成部门代管或直属的副部级事业单位机关2个(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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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务员制度
所谓公务员制度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依法对公务员进行科学管理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实质:政治制度,表现为:法律制度) 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功能:
权力控制——规范国家权力,本质是防范公共人事权力的滥用。 权利保障——规范公务员的权利义务。
促进公务员职业化——谋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公职人员队伍,从而实现政府管理的专业化。 第二节西方文官制度 一、内涵
一般是指所有不与内阁共进退、经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无过失可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 二、西方文官制度产生的背景 1、社会经济基础
工业革命后,经济方式的变革和发展对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 社会化的大生产,社会分工的细化使得政府的社会管理内容日益扩大、功能分化明确,产生了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文官队伍的客观需求。高效、廉价的政府是社会生产力的保证,需要对政府原有人事制度变革,赋予公民更多的参与政治事务管理的权利和机会 2、社会政治根源
19世纪以后,随着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形成了政党政治和官职的分肥制度后,政府出现比较严重的混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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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分肥制---执政党领袖把政府官职作为酬劳分配给在竞选中出过力的本党党员和个人亲信的任用制度.政党分肥制的弊端:(执政党不断更替——内阁频繁变迁——政府工作人员不断大换班——政治周期性的震荡)出现结构性的腐败。周期性的经济震荡。公职队伍人才匮乏,效率低下。
因此,要克服这些弊端,就必须对政府人事制度进行变革。 3、政治文化基础
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思想。17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形成的如社会契约理论、主权在民理论、代议民主理论、权力制衡理论等,是西方国家用以指导建立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和公务员制度的理论基础。政治行政二分法:由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wilson)在公共行政奠基之作《行政之研究》首先提出,由弗兰克?古德(FrankGoodnow)在《政治与行政》中系统论征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不仅是整个传统公共行政的价值基础,也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理论前提。——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三、西方文官制度的建立 1、英国文官制度的选择和推进
英国在实行现代文官制度之前,曾采用的三种政府人事管理制度: 君主恩赐制(资产阶级革命前)——政府的官职被作为君主手中的赏赐物,依据君主个人的意志、情感或与其亲疏关系,定夺用人和官职的归属。
个人赡徇制(资产阶级革命后)——君主或资产阶级的政治领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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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力量和选择,向政府输送和委任官员的用人制度。(实际是君主恩赐制的延续)
政党分脏制(资产阶级两党政治建立后)---执政党领袖把政府官职作为酬劳分配给在竞选中出过力的本党党员和个人亲信的任用制度. 改革:
19世纪30年代,开始实行两官分途而治的管理方式。
1854年,著名的《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史称屈威廉报告),提出建议性建议: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两官分途而治等 (补充)“两官分途”,即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 政务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由民选产生或由政府首脑任命,负责政党政策在政府工作中的贯彻执行;
业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多数通过考试录用,主要负责执行政府的日常业务。
两者不得相互转任。政务类公务员的产生和管理办法与
业务类公务员不同,两者或者各自独立适用不同的法律,或者在同一部法律中分别独立规定。
1870年,政府颁布一系列文官改革命令,英国现代文官制度正式确立,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常任文官制度的建立。
英国文官制度的重要特征:前台两党轮流秉政,后台永不更换。——文官成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永不更迭的幕后政府” 2、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19世纪80年代以前,两党制下政党分脏制的种种弊端,引发民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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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和社会各阶层要求改革政党分肥制的强烈呼声。——克服官吏制度中的腐败现象是美国建立文官制度的直接起因
改革目标:建立建立一个超脱于政治竞争的、高素质的、能够适应现代工业社会的文官群体,从而实现政治与行政的协调。
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彭德尔顿法》,取消了“政党分脏制”开始实行“功绩制”(任人唯能奖优罚劣),标志美国公务员制度的确立。 功绩制主要原则:考任制职业文官功绩制政治中立(文官必须忠于政府,不得带有党派倾向和其他政治倾向,不得参与党派活动,同时其管理也不受政党干预。)
美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最早建立了比较规范的职位分类制度。 3、其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1946年,法国颁布了统一的公务员法,开始将文官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1947年日本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法》,其主要内容有文官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实行功绩制等;
1949年,联邦德国制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对帝国的官吏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确立了“考试用人”、“机会均等”、“文官常任”等原则,1950年又颁布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公务员法》,形成比较完整的现代文官制度。
4、西方文官制度的特点1、公开考试,择优录用2、严格考核,晋升唯功3、政治中立,职务常任4、官纪严明,待遇优厚 第二节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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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干部人事制度(cadreSystem)
干部制度---一种身份制度,整个社会分成两种人,一种是干部,处于治人者的位置;一种是群众,处于治于人者的位置,包括工人和农民.由此形成一种无形的金字塔式的身份等级制度。 外延广泛
最根本的原则——党管干部。党对干部人事工作实施统一的领导,并直接管理一定层次的领导干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地贯彻。 “干部”概念的外延
(1)政党机关干部: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
(2)国家机关干部: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 (3)军队干部:军队中担任排级以上的现役军人;
(4)群团组织干部:社会政治团体和群众组织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
(5)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6)专业技术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7)其他干部。 2、建立
篇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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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人事部
(二○○二年七月三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在事业单位实习能够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简称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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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
为了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
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贫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三、严格人员聘用的程序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用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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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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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词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五、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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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
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矿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矿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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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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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管理的规定。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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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七、认真做好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
为了保障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
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 篇三:事业单位管理条例释义20XX
20XX年4月25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主要环节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其中,既包括对聘用制、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纪律处分等既有改革成果的承认,也包括考核、奖励、申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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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等管理问题的创新性、原则性的规定。《条例》的出台,填补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空白,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也不断创新推进。20世纪80年代,中央提出了实行干部分类管理的目标,打破按照党政干部管理方式来管理事业单位干部的传统模式成为重要的改革导向。1986年《民法通则》将事业单位作为我国四大单位法人之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开始启动,事业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的自主权逐步扩大。国务院先后印发了《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等规范性政策文件,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职称评审等重点管理环节进行了初步规范。其中,《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提出,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合理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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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规定对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以后实施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进行了先期准备。
20世纪90年代,党的十四大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同时提出,要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和推进方式作出了规定。1998年11月,国务院公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指出,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明确了事业单位的概念和性质,并确定在全国范
围内统一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逐步形成,比如要改变用管理党政干部的模式来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办法,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再明确行政级别,逐步使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与党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脱钩;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人事管理办法,对管理人员建立职员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以技术等级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在国家的宏观管理下,赋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相应的人事管理自主权;要逐步引进竞争激励机制,逐步推进聘用制度,完善工资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做到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为搞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制,促进人才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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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激励优秀人才,原国家人事部先后印发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适应了人才流动环境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范化的需要。
进入新世纪,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开始了全新的布局。2000年,中央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要适应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 适应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用人机制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破除事业单位目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制定《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则提出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明确提出要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20XX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要研究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而随着《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立法调研和法规准备进入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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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4月27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后,有关部门开始着手准备《条例》的起草工作,并于20XX年5月正式启动。
20XX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之相适应,同年7月《条例》草案下 发61个地区、部门征求意见。20XX年3月形成《条例》送审稿,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将其列入条件成熟即出台的立法项目。
20XX年12月3日,中央办公厅印发《20XX-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体系建设,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XX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裙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将“加强人才法制建设,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规”纳入规划目标,推进了《条例》的立法进程。20XX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二、《条例》出台的必要性
从2000年7月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要研究制定《事业单位聘用条例》,到20XX年7月《条例》实施,经过了14年的立法过程,可谓十年。为什么《条例》的出台过程一波三折?虽然原因很多,但根本上还在于对《条例》立法必要性的争议。20XX年,《公务员法》颁布;20XX年,《条例》起草工作启动;20XX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成为法学专家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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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事业单位以聘用制为基础的平等的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并无本质不同,可直接适用《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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