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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2023-01-25 来源:钮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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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顺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协助公司实现既定目标。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成立内部审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副组长: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成员:公司其他领导

同时成立内部审计工作组具体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组长由综合策划部部长担任,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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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综合策划部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公司为内部审计机构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进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审计工作能独立、公正地进行;

(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过程中,相关资料应无条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的内部审计范围包括:

(一)内部控制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审查和评价;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包括:

1、投资审计。对各在建工程投资预算决算以及建设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2、任期审计:对被审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3、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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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七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建设期具体情况采用如下审计方式: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计检查;

(二)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在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职权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严密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在日常审计报告中对涉及的内部控制作出专项说明。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协助被审计部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被审计部门提高管理水平,达到查错纠弊,提高效益的目的;

(二)每年对公司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整改情况,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三)对公司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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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全面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在建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购置、管理、使用和维修及相关经济合同进行审核;

(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八)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被审计部门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部门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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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董事长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六)

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七)

向董事长反映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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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结果,有处理建议权。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要求: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业务、胜任工作,具备会计、法律、经济、管理等至少两方面专业知识,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二)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各项审计时,应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开展工作,按照董事长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董事长提交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对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项审计调查,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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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由公司审计负责人确定。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但公司临时安排的审计任务,可在审计人员当天通知。第十六条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并保证其真实性,备查和存档;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原则上应在3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者的意见,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人员在调查、核对、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保证审计证据的可靠性、相关性、合法性、充分性,强调证据效力的唯一性和因果性。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经董事长批示后,由综合策划部拟定《审计决定书》,经董事长签批同意后3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综合策划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相关审计决定,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出,内部审计工作组根据董事长批示,可安排复审。但在未做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内审人员对被审计部门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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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人员向公司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三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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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属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概要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促进村镇银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依法监督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村镇银行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确保各项业务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镇银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实行金融管理部部长直接领导,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财审组(岗位)应督促各村镇银行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地实施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经营方针。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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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审组(岗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财审组(岗位)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六条

设立村镇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岗位),应根据实际管控村镇银行的数量情况配备审计人员,审计人员的最低配备人数不少于4人。

金融管理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符合监管要求的外部审计机构对村镇银行开展内部审计。

1第七条

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奉公守法,坚持原则;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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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熟悉银行业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

(四)有一定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银行业务电子化操作的实务能力;

(五)有一定的交流和沟通能力,文字功底扎实。

第三章

审计部门(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审计职责

(一)根据村镇银行发展战略,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完善审计管理制度,落实审计任务;

(二)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内控薄弱环节,制定各项业务的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金融管理部审计工作的计划和管理层的要求,确定审计项目和对象,有重点地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审计评价;

(四)负责督促各村镇银行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开展全面审计监督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全行业务活动的重点部位、问题多发部位等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对普遍性或重大风险及时发出内控风险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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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金融管理部,并建立审计业务工作档案;

(六)建立健全审计责任制度,审计人员必须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严谨、审慎的审计工作态度完成各项审计任务,对审计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以加强对审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七)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认定;

(八)完成金融管理部部长交办或委办的其他审计任务。第九条

审计部门(岗位)、人员的权利

(一)有权对被审计对象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二)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有关文件、账册、报表、凭证等资料,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可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三)有权查验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以及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

(四)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延伸审计或调查;

(五)有权组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了解被审计对象的相关情况;

(六)有权调阅业务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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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权提出改进和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被审计单位贯彻执行;

(八)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责任进行处罚(理)或提出处罚(理)建议;

第十条审计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审计纪律,以职业审慎态度严谨、负责、独立地履行职责;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真实、客观反映审计情况,如实撰写审计报告;

(三)在审计过程中与被审计对象进行充分沟通,认真听取申述意见,并对其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

(四)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能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五)遵守与职业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审计方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具体的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对象的业务管理特点选择适当的审计方式。一般采用的方式有: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全面审计与专项审计、事前审计与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等。上述方式可以交叉或并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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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逐步建立以计算机辅助审计为主体的非现场审计体系,并对其人员管理、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进行严格的制度规范,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第五章

审计项目和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

(一)非现场对村镇银行财务审计监管项目

1、财务方面需事前报备审批监管项目

①涉及重大方案、重大预算、重大事件、重大举措的项目;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③大额财务开支;④固定资产购建、租赁;

⑤大宗低值易耗品购置的招标采购工作;⑥固定资产装修和修理招标工作;⑦重大经营决策效益论证工作;⑧遭到相关部门处罚上报事项;

⑨对银行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事项;⑩向外部报送的各类财务数据及文字。

2、财务方面需事后报备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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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①业务人员培训等计划的编制;②全行的呆帐准备金的管理;

③外部监管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的核实和落实整改工作;④对违反会计制度和村镇银行规章制度的违规行为以及造成重大影响的会计差错事件的处理建议;

⑤信息反馈。一是自身印发财会方面的文件和外部方面财会方面的文件;二是账务核算等方面出现的异常情况;⑥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事项的结果;⑦组织装修和修理招标事项的结果。

3、财会方面需定期报备监管事项

①按月报备业务管理费等开支情况及相关问题。

②按月、季、年向金融管理部报备全辖汇总的财务状况,按季度、年度向金融管理部报备财务分析。年终报备财务年度报表及财务分析。

③每季度的全行财务、会计、出纳、结算、联行制度的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报告向金融管理部财审组报备。

④每季度的财会风险分析向金融管理部财审组报备。⑤每季度对辖内利率执行情况向金融管理部报备。

⑥每年对全行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使用情况报告向金融管理部审计组报备。

⑦每月须向金融管理部审计组当面汇报一次工作;每季度至少当面向金融管理部领导汇报一次工作;每年年终前撰写述职报告并向金融管理部部长或常务副部长当面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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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现场对村镇银行营业部审计监管项目

1、营业部主任负责营业部各项业务的总体计划、安排日常运营5管理、风险控制、资源管理与市场拓展等工作(以文字资料为准)。

2、营业部主任根据总行下达的各项业务经营指标,结合营业网点自身业务特点,明确业务经营目标,组织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以文字资料为准)。

3、营业部主任根据营业网点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制定各岗位员工的岗位职责、业务培训计划和岗位考核方案并及时内向金融管理部报备(以文字资料为准)。

4、营业部主任总体掌控营业部客户资源开发和关系维护,定期调研分析客户需求,保证服务水平,提升客户满意度(以文字资料为准)。

5、营销与维护重要客户,培养客户群体,确保业务和效益稳步增长。

6、营业部主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的工作和员工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后患(检查要有记录)。每检查一次须向金融管理部审计组报备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备)。

7、营业部主任每月须向金融管理部审计组当面汇报一次工作;每季度至少当面向金融管理部领导汇报一次工作;每年年终前撰写述职报告并向金融管理部部长或常务副部长当面述职。

8、其他应予审计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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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审计监管项目

1、财会方面现场审计监管项目

(1)查看全行财务核算和成本管理情况。

(2)查看全行资金的合理调度和余缺调剂,对资金的变化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和分析情况。

(3)查看对全行会计业务印章及联行结算、出纳机具的管理情况。

6(4)查看在资金清算中心开立的账户、同业开立的基本账户余额核对情况(以核对记录为准)。

(5)查看现金库存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和大额取现的审批管理工作(以核对记录为准)。

(6)查看是否按规定对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检查,检查要有记录(以核对记录、观看录像资料为准)。

(7)查看各项财务收支核算是否准确。

(8)查看入账凭证是否合规、用途是否合理、支出是否真实。(9)会计科目、账户使用是否正确。

(10)审核各项大额开支是否按规定上财审会。(11)审核大宗物品的采购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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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的程序。

(12)对财务部经理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解,检查是否尽职尽责,是否称职。

(13)查看各类账务的处理是否及时、合规、合法;

(14)查看外部监管部门和自身印发的财务方面的文件落实情况,是否及时向金融管理部审计组报备。

(15)对报备金融管理部审计组的文件资料进行现场抽查,查看是否一致。

(16)审查各类计提项目实际计提情况否准确足额计提。(17)检查固定资产的购建、租赁事项是否向金融管理部财审组报备。

(18)审查固定资产购建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价格的真实性、合规性。

(19)审查列入待摊科目的事项是否真实性、合规性,是否按规定及时、均衡摊销。

(20)审查应收款项目的挂账情况是否真实、合规。

7(21)查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情况。(22)查看财务印章的使用、保管情况。

(23)查看账账、账款、账表、账据、账实内外账是否相符。(24)查看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情况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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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作废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是否按规定填制销毁清单,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后进行销毁。

(26)查看各类交接事项是否规范。

(27)查看对非现场监管的各项内容进行逐一核实,是否有漏报或报备不及时的情况。

(28)检查前一次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是否到位,后期是否重复出现。

2、营运管理方面现场审计监管的事项(1)制度执行情况(2)金库管理情况(3)指纹系统管理情况

(4)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5)对账管理

(6)各项交接管理。各项交接是否规范。(7)业务印章的管理使用是否规范。(8)会计科目及账户使用是否正确。(9)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情况是否合规。

(10)营业部经理的履职情况是否到位称职,岗位分工是否明确。(11)安全防范制度落实情况。(12)自助银行设备管理情况

(13)其他运营管理现场监督检查事项。

(四)、专项审计

1、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离任、离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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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经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重要风险或违规事件专项审计;

4、其他表内、外业务专项审计。

(五)联合审计

财审组成员进行现场审计时,连同业务组、综合组成员一起对村镇银行进行审计(各组对应各组的业务进行审计),若其他组内成员未一同下去审计的,则是否对其他组业务一同进行审计需按照领导要求进行。

(六)审计调查

1、信访审计调查;

2、其他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规性,即被审计对象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真实性,即被审计对象所提供的财务、信贷和其他经营管理数据、资料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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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一致性情况;

(三)效益性,即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完成经营管理目标的情况;

(四)风险性,即被审计对象所开展业务的风险情况;

(五)先进性,即被审计对象的经营管理成果在系统内所处地位的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该清晰揭示上条所述内容,给予总体评价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章

审计程序

9第十六条

审计监督程序包括审计策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后续审计、审计档案管理等全过程。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岗位)在确定审计项目后,应制定审计方案报相关领导审批。在通过审批后,收集、整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好审计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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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实施现场审计时,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调阅资料、实际查证等程序了解情况并获取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完整、准确地将审计过程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记录在工作底稿上。对于审计过程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向被审计对象签发审计签证单,并就审计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沟通。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由主审人根据现场审计的结果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写要做到客观、公正、完整、准确,并根据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经理和分管领导审定后,向被审计对象正式下发并抄报董事长、行长和监事长。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所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回复。

第二十条

对需要给予处罚(理)的事项,应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理)。对需要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中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审计部门(审计岗所在部门),审计部门(审计岗所在部门)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重要或整改任务较重的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以检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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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档案应按管理要求,及时对审计项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移交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七章

审计纪律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履行审计职责,严格遵守审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如实反映审计发现问题;

(二)遵守廉政规定,不接受被审计对象给予的招待和礼品;

(三)不在审计工作范围外议论被审计事项,为被审计对象保守秘密;

(四)在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时,审计人员应主动回避;

(五)当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时,按照本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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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和拒绝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查证;

(二)必须及时完整地向审计人员提供真实的报表、数据、报告等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被审计事项,必须及时回答审计质询;

(三)不得干涉、阻碍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禁止贿赂或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融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正式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某集团内部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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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第三条管理原则及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四条专业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实施的全过程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独立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中修

等,包含专项资金和企业专用、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外包或自营承建项目等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部是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国家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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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签约和履行;

(三)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和审定最终决算;

(四)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支付;

(六)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等;

(七)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八)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外部咨询服务单位的工作;

(九)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外部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和评价。

第三章开工前审计

第六条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前,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将下一年度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报集团审计部备案。具体项目实施前将项目立项文件、

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相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或协议、开工报告等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资料报集团审计部;临时开工项目报送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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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项目开工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预算、招投标和工程发承包等环节各项管理工作的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立项方面

(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

(2)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审查可行性报告中的投资成本、资金筹措、投资回收等数据的适当性及合理性;

(3)审查投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

(二)设计勘察方面

(1)审查设计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研报告;(2)审查设计勘察单位的选择及相关资质、勘察设计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3)审查设计方案和预算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研报告和估算;(4)审查概算及修正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

(5)审查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预算是否符合设计方案、概算和标准;

(6)审查施工图预算及变更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数据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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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投标方面

(1)审查设计勘察、施工等招投标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2)审查整体招标标段划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行为;

(3)审查设计勘察和施工中标单位的相关资质及能力;(4)审查和评价项目建设所需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四)合同管理方面

(1)审查相关合同签订方法人的相关资质,合同中协议条款的约定是否合法合规;

(2)审查相关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否符合项目建设的整体要求;

(3)审查材料、设备采购是否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择廉的原则来确定供应商。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由施工单位按规范编制预算书,经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审计管理部门审核,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项目开工建设文件资料要规范、完整,包括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审计人员要到施工现场确认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就绪,是否

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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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程管理审计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投资控制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进度控制方面

(1)审查施工许可证及相关临时许可证办理是否及时,是否影响项目按期开工;

(2)审查现场原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相邻建筑物保护、道路疏通等相关措施是否影响开工;

(3)审查是否对设计变更、设备、材料等因素影响施工进度采取控制措施;

(4)审查是否存在人为拖延施工因素及因管理不当而造成的窝工、返工等;

(5)审查是否进行了施工拖延的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及采取了恰当的处理措施;

(二)工程质量控制方面

(1)审查有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质量控制文件;

(2)审查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相关问题的落实工作;(3)审查是否按规定组织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及相关问题的落实;(4)审查是否对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质量是否进行返工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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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查评定半成品、成品的合格等级是否符合施工验收标准,有无不实情况;

(6)审查中标人是否存在项目违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的行为;(7)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与施工进度同步;

(8)审查工程监理是否对施工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三)工程投资控制方面

(1)审查是否建立设计变更、工程计量、资金支付、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相关制度和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

(2)审查进度款、预付款的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3)审查是否建立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

(4)审查设计变更对投资的影响。

第十二条因设计变更而要求调整施工费用的,必须事先报审计管理部门审核。工程管理部门对所有工程变更单和现场签证单要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审计管理部门备案,审计人员定期进行核实,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第十三条隐蔽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签证。工程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审计管理部门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审查验收,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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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管理部门在有关记录会签后,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第十四条涉及拆除改造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应事先通知内部审计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查。

第十五条工程用材料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涉及到甲供材料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过程中,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管理部门监督审查采购材料质量、数量、型号、品牌及其价格,内部审计人员不定期对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进行现场抽查、核实。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定期对工程现场的施工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章工程造价审计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审计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概算方面

(1)审查项目概算与设计方案的一致性、项目总概算与单项工程概算费用构成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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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

(3)审查工程造价部门提供计价依据的合规性;

(二)施工图预算方面

(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取费单价套用定额、取费基数、费率等直接费用的正确性;

(2)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取费基数、收费标准的计取套用等间接费用正确性;

(3)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税金和利润计取的合理性。

(三)合同价审计方面

审查合同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包括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审计;审查合同价开口范围是否合适,若实际发生开口部分,审查其真实性和计取的正确性。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

(1)审查实行清单计价工程的合理性;

(2)审查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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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4)审查由投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目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5)审查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

(五)工程结算方面

(1)审查与合同价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与现场、施工图和合同相符;

(2)审查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清单费用与清单外费用是否合理;

(3)审查前期、中期、后期结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责成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决算书,由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并有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大中修项目和零星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计内容,以工程造价审计为主。

第六章工程竣工验收审计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工程管理部门通知审计管理部门一起参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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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审计是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收方面

(1)审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2)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包括环境验收规范、消防验收规范等;

(3)审查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

(4)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5)审查对隐蔽工程和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作了严格的检验;

(6)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7)审查验收过程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二)试运行方面。

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试运行情况,对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

(三)合同履行结果方面

审查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因对方未履行合同条款或建设期间发生意外而产生的索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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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索赔问题,核查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串通作弊现象,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连同前期的立项通知、开工报告、合同、工程决算书等一起报送审计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经审计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确定具体决算金额,经审计管理部门复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管理部门送至财务部门挂账结算。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决算金额以审计管理部门审定金额为准,财务部门在此基础上扣除水电费等费用后的金额作为最终决算金额,未经审计管理部门审核的工程决算书,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挂账结算。

第七章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审计是对项目资金筹措、资金支付使用及其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筹措方面

(1)审查筹资方案、筹资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2)审查筹资金额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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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有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和拆借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4)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是否挤占生产费用、税费及其它流动资金项目;

(5)审查有无因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落实不到位,导致项目拖延工期、不能投产等情况。

(二)资金支付使用方面

(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进行预算外设备购置或其他投资等情况;

(2)审查专项技改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无挪用专项资金进行其他建设项目投资或生产经营使用等情况;

(3)审查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预付款,有无违规多付情况;

(4)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情况,有无违规提前支付、多付情况、质保金有无挪作他用情况;

(5)审查资金支付手续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三)账务处理方面

(1)审查财务部门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有无将不具备竣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提前或强行转入固定资产情况;有无拖延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工程建设项目转入固定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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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有无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和生产用材料、备件等物资列

入项目领用情况;

(3)审查有无将生产经营用资金贷款利息资本化情况;有无将工程建设项目贷款利息费用化情况;

(4)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运用恰当;(5)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剩余专用资金和物资的处理情况等。

第八章审计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管理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中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审计管理部门对整改措施及效果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浪费或产生其他不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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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6月25日

第四篇:潍坊市地税系统财务内部审计暂行办法潍坊市地税系统财务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x-06-09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总体工作要求,加强全市地税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地税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财务审计暂行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财务审计规程》及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潍坊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三条财务内部审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并依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用调账审计或实地审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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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市局财务装备科为系统财务内部审计部门。财务内部审计实行下审一级的制度,每年组织对市局机关、各县市区局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第六条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和资产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向上一级财务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配备专(兼)职财务内部审计人员,并将内审人员配备情况报市局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备案。内审人员原则上要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整内审人员时,必须提前报市地税局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财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遵守职业行为规范。

各县市区内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财务稽核工作,根据市局财务内部审计部门的安排参加全市财务内审工作。

第八条财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各单位不得拒绝、阻碍财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财务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内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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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经费收支、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的编制、执行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

(二)各项收入、支出和结余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规行为,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三)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编报是否及时。

第十条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现金和银行账户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购置(更新)、处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账、卡(册)、物是否相符。

(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税务机关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专项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行为,有无不按规定列支行为。

第十二条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税务机关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上级财务内部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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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内审部门权限

第十四条在审计管辖范围内,财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

(一)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决算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做出制止决定。

(四)对阻挠、妨碍内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和不配合内审工作的,必要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提出完善财务制度、改进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主要负责人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内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向上一级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反映。

第五章内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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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年初编制财务内部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财务内审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第二季度进行。

第十六条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财务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内审事项,制定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抽调精干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进行事前培训。

实施内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内审通知书。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要按财务内部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财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听取被审计单位汇报,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内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内审终结,审计小组要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或财务内部审计部门。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内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等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内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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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意见书和内审决定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内审决定和内审意见,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于内审决定和内审意见下达30日内,向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内审决定和内审意见的执行、落实情况。

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收到执行和落实报告后到被审计单位检查、督促内审决定和内审意见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新情况可重新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内审决定或内审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内审决定或内审意见15日内向财务内部审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意见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在复审期间,原内审决定或内审意见照常执行。

第二十三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将内审通知书、审计报告、内审意见书、内审决定等进行整理,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年度财务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将本级财务内部审计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内审部门。

第六章内审情况通报

第二十五条为进一步提高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透明度,充分发挥财务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对财务内部审计情况在全市地税系统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财务内部审计情况通报遵循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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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全面通报、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财务内部审计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内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财务收支情况。

(五)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六)现金和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

(七)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

(八)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

(九)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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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重大财务审批事项的报批、备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财务内部审计情况通报的主要方式:

(一)对财务内部审计的全面情况,以书面形式在全市地税系统通报。

(二)对于重大问题通过全市地税局长会议通报。

(三)对于财务工作普遍性问题通过全市地税财务专业会议和市地税局财务装备科内部网站通报。

第二十九条财务内部审计情况通报在财务内部审计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下达30日后实施,在此期间对财务内部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已经整改的不予通报。

第三十条财务内部审计情况通报下达后,各地税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针对通报情况,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市局将组织专门检查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重大问题实行全年跟踪检查制。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阻碍检查的,财务内部审计部门责令纠正,并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转移、隐匿违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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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资产的,财务内部审计人员经单位领导批准,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二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等行为,财务内部审计部门所在地税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存在第三十

一、三十二条所列行为的、以及报复陷害财务内部审计人员的、财务内部审计部门认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切实加以整改。对认真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结合年终工作考评给予通报表扬;对整改不力且屡查屡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推诿不改和重大问题不予纠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财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违法乱纪,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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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深圳市内部审计办法【法规名称】

深圳市内部审计办法【发布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日期】

202x-04-19【生效日期】

202x-05-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正文】

深圳市内部审计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深圳市内部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五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x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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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市长王荣

202*年四月十九日

深圳市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独立监督、评价和咨询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健全、有效性,以改善经济管理,实现经济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深圳市各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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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配套制度;

(二)督促审计监督对象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对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四)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领导、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配套制度;2

(二)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总结、推广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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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深圳市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并提供服务,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从其规定。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条件的,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协助本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或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参加内部审计专业培训,定期接受后续教育。

第十条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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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四)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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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九)办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以及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办理审计机关交办的查询、核查等有关审计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机构或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和工程结算资料、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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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八)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参与对相关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并对所选聘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

(九)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机构或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实施内部审计时,需要查询被审计对象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对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查询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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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应当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并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条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

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初稿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复核。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进行审定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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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对象应当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起申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受理。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承办审计机关或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报送交办单位审定,并由交办单位作出审计结论或决定。

第二十八条其他内部审计程序,依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

审计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可以利用内部审计结果。

第五章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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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抗拒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或其他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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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报告的;

(三)对查出正在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国家机关的行政首长或者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单位权力机构是指法人组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及个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x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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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4月15日发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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