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会计处理与改进

2024-04-13 来源:钮旅网
技术探索l Technical Probe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会计处理与改进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苏州旅游与财经分院 陈兆芳 一、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政策解读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生产经营用动产一般纳税人通过投资 (一)抵扣主体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 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 经营用动产,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增值税进项税 额都可以抵扣。其会计处理为:按照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 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投资合同或协 纳税人之分。一般纳税人是按照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 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的,而小规模纳税人是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 期应纳增值税额的,显然“进项税额”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 念,因此只有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即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抵扣主体是一 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则不允许抵扣。 (二)抵扣时间 税法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时间界限是 “2009年1月1 13”。这一规定明确了二点:一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 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二是以开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日期为准。 (三)抵扣范围《增值税例行条例实施细则》从使用目的和种 类两方面来确定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因此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 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于混 用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则可抵扣;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动 产。因此可将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确定为生产经营用动产(包括专 用的和混用)。而会计上所认定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非生产经 营用动产以及购置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小汽车、游艇、摩托车 等应征消费税的动产等固定资产,税法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四)抵扣依据与扣税时限扣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据以抵扣的 原始凭证。具体包括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此之外的原始单据不可作为 抵税的依据。抵扣时限则是指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时期。如专用发 票,税法规定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申请认证,该认证应在当月 进行申报抵扣,超过抵扣时限,就不能进行进税额的抵扣。 二、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生产经营用动产一般纳税企业外购的生产经营用 动产,如机器、设备等,支付的增值税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 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取得正规运输发票的运输费用,可按7%计 算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具体的会计处理是:按取得时确定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 工程”账户,根据认证并申报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 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如有支付运费,且取得货 运发票,也可一并抵扣),同时按价税款合计贷记“银行存款”等账 户。 (二)自建生产经营用动产为自建生产经营用动产而购入的 1二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借记“工程物资”、“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但领用原 材料的进项税额则不需转出,领用自产产品也不用作为视同销售 处理,只需直接将领用材料和领用自产产品的成本计入“在建1二 程”账户即可。 霸 财企通孔・综合2o12年第9期(上) 议约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账户,如为接受投资者投人的生 产性设备,则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 或者“股本”账户,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账户;如为接 受捐赠的生产性设备,则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和增值税进项税 额之和,贷记“营业外收入”账户;如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 重组等方式取得生产性设备的,贷记“应收账款”等有关账户,由此 发生的利得或损失分别计人营业外收人或营业外支出。 三、固定资产不可抵扣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一)取得时明确自用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时明确自 用的固定资产,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类情况在会计处 理上可直接计人相关资产或项目的成本中。(1)自建不动产在建工 程。自建不动产在建工程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为不动产在建 工程购进的材料、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 扣,应计人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是:按支付的全 部价款(包括增值税),借记“T程物资”或“在建T程”等账户,贷记 “银行存款”等账户;因自建不动产领用的原材料等,贷记“应交税 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原材料”等账户,同时借记“在 建工程”账户。如果企业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工程领用了本企 业产品,则应作为视同销售,按领用产品的成本及应负担的增值税 额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账户,分别按领用产品成本和应负担的增 值税额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账户。(2)购建非生产经营用动产。如果企业将外购的机器设备等 动产直接用于集体福利等非生产经营项目,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 及相关的运输费用都不能抵扣,而将其直接计人该资产的成本。如 果企业白建非生产经营用动产,那么购入_T二程物资时相关的进项 税额不能抵扣,直接计人工程物资的成本;建造过程中领用生产用 料,其进项税额需转出;领用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计算 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会计处理与自建不动产在建工程相同。 (3)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企业购进的既可用于 生产经营,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其 支付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按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增值税、消费税 等),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二)取得后用途改变企业取得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 产后,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的用途发生改变,即将固定资产用于不允 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使用,则应按照固定资产净值(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计提折旧后计算)和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额。这里的固定资产净值应是不含增值税的,如计算时为含税固定 技术探索I Technical Probe 资产净值,则应换算为不含税固定资产净值。其会计处理为:借记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三)非正常损失固定资产因非正常损失而发生报废、毁损 规定,认证了的增值税就得抵扣,但如果固定资产抵扣金额较大, 当月全部认证并抵扣,可能会出现连续的负申报,这时应充分利用 税法规定的180天的操作空间,即暂时先不进行认证,等待以后各 月再认证,显然,需要会计人员正确进行纳税筹划,在政策许可的 范围内,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技巧,把握好抵扣时限,提高企业的资 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其计算方法与上述用途改变固 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相同。其会计处理是:按已提 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账户,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的不得抵扣税 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按原价 金使用效率。他需要注意的是,从会计核算的及时胜要求出发,增 值税无论是否认证,一旦改进了固定资产就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为解决会计和税务的冲突,笔者认为:对于当月新增固定资产 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进行认证的,可在“应交税费——应交 贷记“固定资产”账户,借贷差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 产清理”等账户。 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处理中的注意事项及改进建议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处理中的注意事项(1)购入固定资 产运输费抵扣的匹配。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输费 用能否抵扣,主要取决于该购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如 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相关的运输费也可抵扣,反 之,则不能抵扣。(2)固定资产进项转额转出的条件与时问。进项税 额转出的条件应是固定资产在之前取得时符合抵扣的相关规定, 并已通过税务机关的相关认证,在会计处理上也已计入了“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之后由于用途改变或发生 非正常损失,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 出的时间一定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之前取 得的固定资产由于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即使之后由于用途 改变或发生非正常损失,也不存在进项税额的转出问题。(3)固定 资产正常报废与非正常报废处理上的差别。固定资产报废分为正 常报废与非正常损失形成的报废,只有非正常损失形成的报废才 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4)自建生产经营用动产与自建非生产用动 产、自建不动产在建工程在领用生产用料和自产产品时在会计处 理上的区别。前者为在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 将自产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建造不需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后者则与 前者在处理上正好相反,这在实际工作中十分容易混淆。 (二)改进建议(1)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实务 中固定资产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最常见的是综合分类 法,即将固定资产分成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 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 定资产以及土地等七类。这些分类方法方便了会计核算,但不利于 增值税的核算和缴纳,因此有必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新的分类。由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主要是通过固定资产是属于不动产, 还是动产,是生产经营用还是非生产经营用等标准来区分的,因此 笔者建议可将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四类:不动产、生产经营用动产、 非生产经营用动产和特殊的固定资产(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 托车和游艇等)。(2)细化固定资产的明细分类核算。笔者认为一方 面要求企业的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提供详细准确的使用地点 及用途,以便于区分出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生产 经营用与非生产经营用以及动产与不动产使用;另一方面则要求 财务部门根据物资管理和使用部门提供的详细信息按照上述固定 资产新的分类方法进行明细核算。只有进行精细的划分,才能正确 核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对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理进行 税收筹划,采用一定的方法与技巧进行会计处理。按照税法的有关 增值税”二级账户下增设“未认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用来核 算固定资产已经确认并登记入账,但尚未办理完进项税额抵扣认 证手续的未确认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其会计处理是:收到发票如果 先不认证,根据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未认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账户;以后经税务机关认 证、批准抵扣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 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认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账户;如果没有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的税额,则计人固定资产成 本中,借记“固定资产”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 认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账户。 另外,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会涉及到资产的计价和最终 损益的确定。而纳税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未完成抵扣凭证的认 证,则必然会对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未 认证的固定资产,建议先按初次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即不含增值 税)计提折旧,以后等相关手续落实后,对于经认证未通过的,则按新 确认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剩余年限重新计算每期应计提的折旧。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T'2011年6月30日向乙公 司(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生产用设备,收 到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价60000元,增值税额为10200 元,支付的运输费为1800元(取得正规运输发票),全部款项开出转 账支票付清,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假设不考虑净残值。该企业当月未进行认证。9月8日,该增值税专 用发票未通过税务机关认证。该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67J 30日固定资产购进时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616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认证进项税额)10326 贷:银行存款 72000 7月份、8月份应计提的折旧为:61674/(10 X 12)=513.95(元) 9月8日未通过认证时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3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认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0326 9月份应计提的折旧为:(61 674+10 326—513.95×2)/(120—2) =709.72(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0号令《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编辑 园健) 射今通讥・综合2012年第9期《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