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违章处罚条例
为强化施工现场的管理,实现文明施工,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文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凡公司职工(包括外援工、分包单位和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一次罚款50元;高空作业时不佩戴安全帽,处100元罚款;不佩戴安全帽子和安全绳的处罚150元。不按规定穿工作服的,一次罚款50元。不按要求对施工孔洞进行安全防护或配备安全防护不足的,处负责人200-500元罚款.
第二条:项目施工不准酒后作业,发现一人次处100元的罚款,其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处200元的罚款。酒后高空作业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条:在施工现场发现穿拖鞋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四条:施工现场不准带儿童进入施工作业区,发现一例处50元的罚款。 第五条:现场施工不得赤膊上岗,发现一人次处50元的罚款。
第六条:施工现场发现使用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责令辞退并处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第七条:施工现场不得有嬉戏、打架、斗殴和进行违法违纪的行为,发现一人次,处200元的罚款。造成伤亡者,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另罚款10000-100000元。
第八条:施工现场发现赌博的,一人次处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严禁高空掷物,违者罚款200元(无论有无损失)。造成成品损坏、砸伤人员等事故者,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违者罚款50-500元。
第十一条:材料堆放场地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处严禁使用明火或吸烟,违者罚款500元。
造成事故者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擅自使用明火焚烧物质,造成环境污染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高处悬空危险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扣。施工现场未配备安全带的处施工队200元,不按要求配带的发现一人次处5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不听招呼而强行坐吊篮、井架、脚手架、塔架上下者罚款50元,私自开机操作者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无故翻爬井架、龙门架、脚手架的,发现一人次处5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电炉、碘钨灯取暖,违者没收灯具并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各施工班组使用材料堆放有序,保持现场清洁,违者处责任班组200元罚款。 第十八条:特殊工种无证上岗,发现一人次除停止其工作外,处100元的罚款,另处责任班组200元罚款。
第十九条:乙炔气、氧气等危险物品存放不符合要求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对违章作业者处150-300元罚款。违章指挥者罚款500元,造成损失者视其损失大小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或举报违章作业或强令职工违章作业情况属实的,对于举报者奖励100-500元。
第二十二条: 施工照明用电未设置专用回路的,处责任班组2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损坏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造成安全事故隐患者处150-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现场施工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一锁的,非专业电工进行电工作业的。处责任班组100元的罚款,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施工配电箱无锁无防雨措施、箱中设施不全、配电不规范的的处责任班组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施工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失灵的,除收缴设备外发现一次处责任班组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楼层施工无移动配电箱或移动配电箱材质、线路等不符合要求,处责任班组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不进行日常保养,无保养记录、运行记录,处责任人100元罚款,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机械设备未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或维修无记录、档案的,处责任人50元罚款。
第三十条: 机电设备无接地或接零的一处处责任班组50元的罚款,接地或接零不符合要求的(如采用螺纹钢接地)每处处2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焊机一、二项线防护不齐全、焊把线双线不到位者除停止使用外并罚款100元。
第三十二条:私自乱动消防器材者罚款500元.
第三十三条: 现场材料堆放超高、混乱者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盗窃施工现场材料或将材料送人者,除追回材料外,对当事人处所盗材料折款双倍的罚款。材料丢失者,处相关责任人该丢失材料折款双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当场抓获盗窃财物者或提供线索者,奖抓获者200元,奖提供线索者人民币50元。
第三十六条: 施工注意成品保护,对恶意造成施工成品、半成品损坏的处当事人两倍至五倍损坏价值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所罚款项从劳务费或月薪中扣除,其劳务不够低扣者,须以现金补偿。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不服从各级管理人员的正确领导、管理、指挥决定的,并且恶意辱
骂管理人员的,罚款200-500元,对殴打管理人员的罚款1000元及其以上,并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材料转移下个工地项目负责人必须点清数量上报,剩余材料列明细清单,数量不实的处罚金500元。
第四十条:每日下班后,须将施工废料归堆到指定地点,现场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保持施工地点清洁、卫生。卫生不到位的处罚金100元。
第四十一条:开工进场的材料必须符合公司要求,严禁劣质材料进入施工现场,进场材料按指定地点,码放整齐,材料堆放不整齐的处罚金 50 元。
第四十二条:如有项目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和客户填写项目变更表,严禁项目负责人与客户私下交易,没有签工程变更单就擅自增加或减少项目,违者罚500元/项目。
第四十三条:严禁在施工现场私揽工程,严禁以任何形式二次转包工程项目,未经公司允许,不许私下商定或隐瞒增减项目,否则一经查实,根据情况处罚金1000元。
第四十四条: 违章三次(含三次)以上者,永不得进入现场。
第四十五条: 对于犯有违章行为人员的处罚,由公司相关人员及项目授权管理人员行使,开具罚款单交财务人员实施处罚和赔偿金追索,其他任何人只行使管理呈报权和举报权。
第四十六条: 违章处罚程序:处罚金额由项目管理人员对违章事实进行确认,并按本条例明确处罚金额,签署《施工现场违章处罚通知单》交付有关部门予以实施。对于拒不执行的,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由财务部门强制执行。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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