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二元司法制度
篇一:别具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 别具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 20XX年10月27日11:30:48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王雅琴 字号:【大中小】
在比较法学上,学术界一般认为,西方存在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影响深远的法系。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民法是大陆法系的摇篮,法国还是世所公认的行政法母国,当代法律中有很多重要原则和制度起源于法国。无疑,法国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法国法的特征,代表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特征
。在西方世界,法国还率先以三权分立为理论基础,建立起了现代司法制度,独具特色,同样引人瞩目。
二元化的法院体制
法国采用二元化的法院体制,专设行政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普通法院审理除行政诉讼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两种法院相互独立、并行运转,有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并都能够作出终审判决。为了解决两个法院系统在管辖方面的争议,法国设有权限争议法庭(由九名法官组成)。普通法院系统由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基层法院又分为初审法庭、大审法庭、轻罪法院、重罪法院、商事法院、
劳资调解委员会等,只有在重罪法院,才设陪审官。法国行政法院体系由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组成。独特的行政法院制度、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高质量的行政判决为法国行政法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正是由于法国独创的行政诉讼制度所发挥的卓越作用,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行政法原则依据行政法院的重要判决发展起来,行政法才最终形成独立的体系。可以说,没有行政法院就没有法国的行政法。例如1873年著名的布朗戈案就被法国人称
为是行政法的始祖。法国纪龙德省国营烟草公司的工人在开翻斗车作业时,不慎撞伤布朗戈先生的女儿。布朗戈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被告方随后向该普通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最终,权限争议法院排除了普通法院对公务诉案的管辖权,确定了行政法院是审理这类案件的唯一管辖机关,权限争议法院阐明的原因是,国家作为公务与公共权力机关,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从事的公务就是公务私管理。这一观念在行政法院后来的判例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并最终确立。经由行政法院审理,布朗戈获得赔偿。该案对法国行政法系统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这个判例是整个法国行政法体系的基石,它的重大意义在于确立了法国行政法上的“公务标准”。
司法过程的民众参与
法国法为了充分体现还司法权于民的司法理念,积极保护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司法活动。以其极富特色的商事法院为例,商事法院法官并不由职业法官担任,而是从商人中通过选举产生,不实行终身制和
升迁制。再如,劳动法院是审理劳动合同纠纷的专门裁判机关,法官由劳资双方的代表构成,资方法官与劳方法官数量相当。劳动法院的法官虽然没有报酬,但当劳动者担任法官时,法律规定企业主不得因该劳动者参加法院审理工作而减少、扣发其工资或报酬;政府还要提供一定的补偿,以保证劳动者能积极、有效地参加案件审理。又如,重罪法庭的合议庭由三名职业法官和九名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员资料库由法国司法部会同最高法院建立和进行年度更新,陪审员因参与审判活动发生的全部合理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负责开支,其中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费等等。为了防止职业法官对陪审员施加影响或进行干涉,法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职业法官应当在陪审团所有成员发表完意见后才能阐述自己的观点”。20世纪以来,法国建立的速裁制度、调解制度等,也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对公众参与权的保护。
独创的执行员制度
法国的法院设有执行庭,但是执行庭的执行法官只负责执行立案和对外委托执行事宜,不直接参与执行活动,具体的执行工作由执行事务所的执行员来承担。执行员既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司法行政机构的人员,而是通过考试、经合法登记后取得执业资格的、处于中立地位的特殊自由职业者,法国诉讼学院是负责专门培训执行员的唯一专业学院。
执行员无论是接受法院委托还是当事人的委托,都要收费,才开展工作。执行员的权利与义务由法律规定,主要职责是把各种司法文书正
式通知到当事人,送达执行员才可以执行法庭的判决,必要时,他们还可以强制执行,并有权申请警力协助。执行员在执行环节的权力很大,可以在执行中负责接收、评估、拍卖或变卖财产,执行员社会地位很高,在法国民众中的影响也很大。比利时、荷兰等国借鉴了法国的执行员制度。
理论素质与实践能力并重的法官制度
在法国,除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的法官外,其他法官都是公务员。为了保障司法独立,法律规定法官任职终身制,并且规定未经法官同意,不能对法官进行职务调整,即使是晋升其职务。堪称法官摇篮的国家法官学院每年举办一次会考,向社会公开招收学员,报考法官学院的学员,必须具备大学毕业的学历及法律专业知识条件,因此,会考委员会只重点考核考生运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学员进校后即为见习法官,可以协助法官办理案件,但不享有表决权。学院的教学内容侧重于帮助学员掌握审判专业技能、提高办案能力及职业素养,教育培训以技能与实践并重、理论与实践结合为宗旨,学员在法院、律师事务所实习须达到十四个月。在历时两年的学习中,学员要定期接受学院及实习单位的考核,实施淘汰制。如此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培训对国家来说,投入很大,因此,初任法官要与国家签订保证至少在司法机关工作十年的协议。这样,法国独具特色的法官选任制度,就以法官学院为载体,把法官职业的专业知识背景与实际运用能力结合起来。在法国,司法高等委员会和商业法院全国纪律委员会是负责
惩戒法官的专门机构。除了严格规定法官的权利义务和司法惩戒制度
外,法国还注重培养法官树立公正、独立、尊重法律等职业道德理念。持续创新的司法改革理念
在法国,改革、创新的理念贯穿着司法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司法制度的动态适应性成为法国法的又一大特色。例如本世纪初,审理期限过长和案件积压问题饱受民众诟病。一起以巴黎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竟历时七年尚未审结,当事人经多次催促无效,就把法国政府告上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判定,司法效率低下确实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此后,法国修订了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同时,法国还陆续出台了围绕缩短案件审理期限、提高效率的多种改革方案,其中以成立速裁法庭的改革在当时最受关注。速裁法庭既可以受理民事案件,也可以受理刑事案件,大多设在小审法院内,受理的民事案件只限于争议标的额不超过1500欧元的民事纠纷,刑事案件仅限于轻微的违章违警案件。速裁法庭的法官都是非职业法官,如退休的法官、检察、教授等,可以工作到75岁,他们必须有过连续七年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审理案件采用独任制,诉讼程序简化,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达到了有机统一。长期以来,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现实不断调整和发展,在保障人权、维护公平、促进民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天,法国的司法制度还会不断面对新挑战,仍然会体现出一些问题,而不断改革创新的司法理念必然会推动着这些问题的改进,推动着法国司法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篇二: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 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
历史变迁中,各国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政治系统分离出来的法院呈现蓬勃的生命力,逐渐成为国家权力中心之一。独立性、权威性、被动性等逐渐成为法院区别其他权力主体之特征,但司法独立并非是一种规范式的论述,现实中的法院和法官独立总处于资源依赖结构之中,所以在司法改革所涉及的议题中,司法独立和法院管理应成为法院制度现代化互相关联的两个方面,司法审判和法院管理的关系应成为贯穿司法改革的主线。
现代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现行司法制度是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它对现代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做出了许多重要的贡献,由于历史原因,法国法院系统的设置与众不同,总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俩大系列,其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分立,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合一,司法法院受理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这与我国法律体制相比,明显的体现出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立法的承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已使行政诉讼步履维艰.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来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下面是关于法国的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介绍和区别:
法国是“行政法之父”,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法国行政法的发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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