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 TEU
TWENTY EQUIVALENT UNIT 标准箱 FEU
FORTY EQUIVALENT UNIT
1FEU = 2 TEU 货物运输船舶的类型
①传统的班轮。这种类型的船舶提供定期的运输服务,通常承运零散的或小批量的货物。使用船上的吊杆或起重机装卸货物,在船上由人工进行货物积载。
②半集装箱船或半托盘船。这种类型的船舶承运散装货物及事先装好的集装箱或托盘上的货物,依靠叉车进行积载,也可在敞口的货舱或甲板上装载集装箱。
③全集装箱船。它是专为装载集装箱而建造的船舶。它使用自己的装卸设备或者利用岸上的起重机来装卸集装箱。
集装箱船的不同类型大致分为几 “代”, 具有600TEU~1000TEU载箱能力的船舶作为第一代集装箱船;
具有1100TEU~18 00TEU载箱能力的船舶称为第二代集装箱船;
能装载2000TEU~3000TEU的为第三代集装箱船舶。 达到第三代的集装箱船是宽度上能够通过巴拿马运河的巴拿马型船舶。
第四代及有更多载箱能力的船舶,其宽度较大,不适于通过巴拿马运河
船舶的特征
①船舶登记和船舶吨位。每艘船舶都应该有国籍,应在某一个国家进行船舶登记,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
②总登记吨(GRT)。总登记吨是按照每吨150立方英尺而测量出来的船舶总的容积。
③净登记吨(NRT)。净登记吨是从总登记吨中扣除机器所占空间和船员所居住的处所后测量出的容积.
④散装容积。它是船舶所能装货的全部空间,包括舱口和为了装卸货物而在甲板上的开口所占容积。
⑤ 包装容积。它是指可用于包件货物的全部舱内空间。
⑥总载重吨(DWT)。它是以重量吨表示的船舶装载能力。装货能力应是总载重吨中扣除燃料、装备品、水和食品所占的重量。
⑦载重线。载重线标志是表示不危及船舶安全所能装载货物的重大限度。从载重线到甲板的距离被称为干舷。
⑧船级。船级对海上保险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因为船级高的船舶所缴纳的保费较之低船级的船舶要少。 运输方式的类型
世界航运市场有4种运输方式: 1.
班轮公会:是按预定的船期表在特定航线上从事营运的班轮公司的组织,具有共同的费率表,固定的挂靠港。班轮公会制度对于托运人而言,具有稳定的运费率、定期的运输服务等好处,但
运费率通常较高.
2..非班轮公会的航运公司:最近几年出现在某些国际航线上。 3.
无船承运人:是指从事定期营运的承运人,不拥有经营海上运输所需的船舶。虽然对实际托运人的关系是承运人,但相对实际承运人又以托运人的身份出现。其作为委托人所起的作用有:承担海上货物运输中所产生的责任;利用海上承运人,包括班轮公会和非班轮公会船公司提供服务;通过门到门运输扩大服务范围。
4. 不定期船运输: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时间表,可以在任何航线上从事营运,运价通常是可以协商的。 运费的种类
定期船运费大致可分如下三种:
1 基本运费
2 附加运费(按货物形状,港口方面有关货物的特性和航行方面的原因,按运费的一定比率增收的费用)
3 附加费 (垫款,手续费及乃至具有浓厚的补偿实际开支性质的,难以同意作为运费的费用)
基本运费(Basic Freight)
1. 分货种运费(Commodity Freight)
2. 不分货种运费(Freight All Kinds,FAK)
3. 最低运费 (Minimum Freight)
4. 包裹运费(Parcel Freight)
附加运费
附加运费(ADDITIONALS,SURCHARGE,ARBITRARY) 1.重量附加费(Heavy Lift Charge) 2.长度附加费 (Long Length Charge) 3.船舶拥挤附加费(Congestion Surcharge) 4.偏僻港附加费(Out port or local port Surcharge)
5.联运货物附加费(Through Cargo Arbitrary) 6.选择卸货港附加费(Optional Charge) 7.燃料附加费(Bunker Surcharge)
8.货币贬值附加费(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 or Currency Surcharge) 附加费
附加费 (Additional Charge)
1.变更卸货港附加费(Diversion Fee) 2.港口操作费(Terminal Handling Charge) 3.拼箱服务费(LCL Service Charge) 4.设备租借费(Equipment Rental Charge) 5.延滞费(Detention Charge) 6.货物堆存费(Storage Charge) 7.支线服务费(Feeder Charge) 8. 区间运费(Zone Haulage) 运费的单位
1. 以容积计 (Measurement Basis) 立方米/立方英尺 1容积吨=40立方英尺 2.以重量计 (Weight Basis)
长吨=2240磅;短吨=2200磅;米制吨=1000公斤 3. 从价 (Ad Valorem) 离岸价格的一定比例 2%-5% 4.以件计 (Piece,Package,Unit Basis) 1X20’DRY
集装箱运输条款中CY/CY 、 CY/FO、 CY/LO、CY/TACKLE、CY/HOOK解释 1.CY/CY是指堆场到堆场方
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人;
2.CY/FO(free out)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但不负责卸货; 3.CY/LO (line out)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卸货; 4.CY/TACKLE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卸货至接货车上; 5.CY/HOOK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卸货,此处当吊臂吊下货物后服务终止
集装箱运输中货物的交接方式(1)
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1. 门到门(Door to Door)交接方式。
门到门交接方式,是指运输经营人由发货人的工厂或仓库接受货物,负责将货物运至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交付。在这种交付方式下,货物的交接形态都是整箱交接。 2. 门到场(Door to CY)交接方式。
该方式是指运输经营人在发货人的工厂或仓库接受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运至卸货港码头堆场或其内陆堆场,在堆场向收货人交付。在这种交接方式下,货物也都是整箱交接。
集装箱运输中货物的交接方式(2) 3. 门到站(Door to CFS)交接方式。
该方式是指运输经营人在发货人的工厂或仓库接受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运至卸货港码头的集装箱货运站,或其在内陆地区的货运站,经拆箱后向各收货人交付。在这种交接方式下,运输经营人一般是以整箱形态接受货物,以拼箱形态交付货物。 4. 场到门(CY to Door)交接方式。
该交接方式是指运输经营人在码头堆场或其内陆堆场接受发货人的货物(整箱货),并负责把货物运至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向收货人交付。 集装箱运输中货物的交接方式(3) 5. 场到场(CY to CY)交接方式。
指运输经营人在装货港的码头堆场或其内陆堆场接受货物(整箱货),并负责运至卸货港码头堆场或其内陆堆场,在堆场向收货人交付(整箱货)。 6. 场到站(CY to CFS)交接方式。
指运输经营人在装货港的码头堆场或其内陆堆场接受货物(整箱),并负责运至卸货港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其在内陆地区的集装箱货运站,一般经拆箱后向收货人交付。 集装箱运输中货物的交接方式(4) 7. 站到门(CFS to Door)交接方式。
指运输经营人在装货港码头的集装箱货运站或其内陆的集装箱货运站接受货物(经拼箱后),负责运至
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交付。在这种交接方式下,运输经营人一般是以拼箱形态接受货物,以整箱形态交付货物。 8. 站到场(CFS to CY)交接方式。
指运输经营人在装货港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其内陆的集装箱货运站接受货物(经拼箱后),负责运至卸货港码头或内陆地区的堆场交付。在这种方式下,货物的交接形态同站到门交接方式。
集装箱运输中货物的交接方式(5) 9. 站到站(CFS to CFS)交接方式。
指运输经营人在装货港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地区的集装箱货运站接受货物(经拼箱后),负责运至卸货港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其内陆地区的集装箱货运站,经拆箱后向收货人交付。在这种方式下,货物的交接形态一般都是拼箱交接。
以上9种交接方式,是集装箱运输中集装箱货物基本的交接方式。除装货海港码头堆场(或海港码头的集装箱货运站)到卸货海港码头堆场(或卸货海港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交接方式适用于海运单一方式运输(包括海上转运)外,其他交接方式,都是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下的交接方式 贸易术语简析 (1) 一、船上交货FOB
(一)卖方的基本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与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
(二)买方的基本义务:按时派船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
日期及时通知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
大宗商品按FOB条件成交时,买方通常采用租船运输。买卖双方为了避免在装货费由谁负担问题上引起争议,产生了FOB的变形。常见有下列几种: FOB 班轮条件: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
FOB吊钩下交货:指卖方仅将货物交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即卖方不负担装货费用。 FOB 包括理舱:指卖方负担货物装船和理舱费用。 FOB包括平舱:指卖方负担货物装船和平舱的费用
FOB包括理舱和平舱:指卖方负担货物装船、理舱和平舱的费用。 贸易术语简析 (2)
二、成本加运费CFR,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运至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 (一)、卖方的基本义务 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担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按时在装运港装
船后及时通知买方。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时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按合同规定提供正式有效的提单、发票及其它有关凭证。 (二)、买方的基本义务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2、
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和交纳进口税。 3、受领卖方提供的各种约定的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值得注意的是,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而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 为避免在卸货问题上引起争议,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上订明: CFR班轮: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用。 CFR卸到岸上: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CFR吊钩下交货: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在船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CFR舱底交货: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贸易术语简析 (3)
三、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IF
按CIF条件成交,虽然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和损坏的风险由买方负担,但由于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保险费,故卖方必须负责签定保险合同,按约定的险别投保货物运输险,并支付保险费和提交保险单。卖方负责保险,具有代办性质,如果事后发生承包范围内的损失,由买方凭保险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索赔到手,卖方不负责任。
按CIF条件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装运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物送到目的港的义务。CIF包含风险划分和费用划分两个分界点。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费用划分上,卖方只支付承运人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如由于运输途中风险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则应由买方负担。
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按期把货装到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同时办理了保险,并将约定的单证及时交给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即使卖方装船以后至交单这时间内,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要求,买方就必须付款;反之,即使货物安全到达并符合要求,若单据不符合要求,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货运单证 (1) 托运单(BOOKING
NOTE) 俗称“下货纸”,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
装货单(SHIPPING
ORDER)是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凭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装货单既可用作装船依据,又是货主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的主要单据之一,所以装货单又称“关单”,对托运人而言,装货单是办妥货物托运的证明。对船公司或其代理而言,装货单是通知船方接受装运该批货物的指示文件。
收货单(MATES
RECEIPT) 又称大副收据,是船舶收到货物的收据及货物已经装船的凭证。船上大副根据理货人员在理货单上所签注的日期、件数及舱位,并与装货单进行核对后,签署大副收据。托运人凭大副签署过的大副收据,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已装船提单。
货运单证 (2)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 装货清单(LODING
LIST) 是承运人根据装货单留底,将全船待装货物按目的港和货物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汇总清单,其内容包括装货单编号、货名、件数、包装形式、毛重、估计尺码及特种货物对装运的要求或注意事项的说明等。装货清单是船上大副编制配载计划的主要依据,又是供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港方安排驳运,进出库场以及承运人掌握情况的业务单据。
货运单证 (3)
舱单(MANIFEST):是按照货港逐票罗列全船载运货物的汇总清单。它是在货物装船完毕之后,由船公司根据收货单或提单编制的。其主要内容包括货物详细情况,装卸港、提单号、船名、托运人和收货人姓名、标记号码等,此单作为船舶运载所列货物的证明。 货物积载图(CARGO
PLAN):是按货物实际装舱情况编制的舱图。它是船方进行货物运输、保管和卸货工作的参考资料,也是卸港据以理货、安排泊位、货物进舱的文件。
提货单(DELIVERY
ORDER):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
证 信用证的特点 (1)
根据UCP500的有关规定,信用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信用证属银行信用,开证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UCP500第2条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款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即出口人)或其指定人付款。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的条款,银行就不得拒付;如果单据中存在不符点,银行可以不再履行其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银行信用便转变为商业信用 。
2、信用证是自足文件。 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如果开立的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规定不符,卖方不得直接凭借买卖合同向银行索要信用证没有规定的权益,只能向买方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证。若不提出,即为接受,一经接受,有关各方即须按信用证规定办理。受益人必须提供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出口单据,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如果单据不正确或不齐全,即使货物与合同相符,开证行也有权拒付货款。
信用证的特点 (2)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 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UCP500第13条A款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现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须按本惯例条文所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判定,单据之间表面上不一致者,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据此,受益人提供的单据,要求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前者指单据与信用证一致,信用证上所规定的一切条款必须在单据上落实;后者是指各单据与单据之间某一相应的项目要互相一致。因此,受益人要十分注意“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相符,即使信用证上的货物名称拼写有误,
在制作单据时也不要随意更正,以力求“表面”相符。否则,就会造成“单证不符”而遭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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