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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药管理现状与对策

2022-05-23 来源:钮旅网
我国农药管理现状与对策

摘要:主要通过介绍我国农药管理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管理对策等方面的内容,为促进农业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农药的有效管理等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农药管理;现状;问题;对策

我国是一个农药生产和使用大国,在我国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达3000多家,农药生产和使用量居世界第二位。一方面农药对农业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又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直接的伤害或潜在的威胁。随着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环保政策的强化,农药的使用受到很大的挤压,农药被迫向更安全、更高效的方向发展。尽管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农药的管理工作,但是与法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药的管理工作还有些滞后。为了促进农业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完善我国的农药管理法规,健全农药管理机构,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农药管理体制。 1.我国农药管理现状

1978年11月1日,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报告》,要求由农林部负责审批农药新品种的投产和使用,复审农药老品种,审批进出口农药品种,督促检查农药质量和安全合理用药;恢复建立农药检定所,负责具体工作。1982年4月10日,农业部、林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

组联合颁布“农药登记规定”,并发布了《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成立了由农业部牵头的首届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形成了以登记评审委员会为核心,各专业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1997年5月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农药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标志着我国农药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道路。此后,各部门、各地方相继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农药管理的法制体系。

在《农药管理条例》的框架下,农业部及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和指导性文件,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规体系。农业部、卫生部、原化工部等部门还先后制定了农药质量、农药残留、农药安全使用、农药试验或检验方法技术规范(标准)525项,形成了较完善的农药技术标准体系,增强了农药管理的可操作性。围绕《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了地方性的农药管理法规。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药管理已初步形成了以法规体系为行政依据、以程序体系为行为规范、以管理体系为组织保障、以执行体系为技术支撑的基本格局。 2我国农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农药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农药的环境管理起步比较晚,管理法规不健全,至今仍没有制订专门的防治农药污染的法律。现行的与农药环境管理有关的《农药登记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以及《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均是技术规范和技术性程序,农药环境管理方面的内容不全面,缺乏监督处罚的条款,农药环境管理缺少权威性。1997年发布并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使这种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从根本上来说没有增加新的内容,而且管理重点仍然放在农药生产及质量管理上,仍然缺少相应的处罚条款,对于农药进入到使用阶段以后的管理,还处于空白状态,而恰恰农药的使用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主要原因。 2.2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经营人员素质较低

国外许多国家的农药管理法规都相当详细地规定了各个部门应当行使的职责和其相应的权力,甚至逐条规定了各部门行政长官的权利和义务,而我国的《农药管理条例》中只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含义十分模糊,分工不很明确,易造成部门间相互推诿,没有一个部门负责对农药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进行环境监督管理。而且,部分农药经营人员缺乏农药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规政策知识,在销售农药时不能全面、准确的宣传和介绍农药产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甚至有极个别经销商仅仅以盈利为目的,在销售时误导农民购买不对症的农药产品,导致药害发生,给农民群众造成

经济损失。

2.3农药生产、经营和销售市场混乱

许多农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无登记证生产、冒用登记、添加未登记成分、扩大使用范围、套证、无证农药,一证多用和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屡禁不止。另外在经营环节中,由于农药经营单位过多,从而导致行业竞争激烈,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忽略了产品质量,个别不法商户更不顾进货渠道,只要利润高,非法经销劣质、高毒剧毒农药,产品无中文有效成分标识或标识不明、生产厂家标注不清、生产日期、批号标注不清、随意改变毒性标识等,甚至经销无登记证、无产品标准、无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最后,农药是一类特殊商品,其生产、储存和销售都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而在许多农药市场中,农药产品与非农药产品混合存放、生活区与经营区混用的现象较多,这种现象在区县的中小经营门店尤为普遍,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3我国农药管理解决对策

3.1建立健全我国农药环境管理法规体系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缺乏一部农药管理法,有关部门应抓紧有毒化学品管理法的制订工作,尽快颁布实施。在农药环境管理规章方面,目前的《农药登记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管理条例》等都属这一层次。特别是农药污染防治及农药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条例和办法要加紧制订和出台。同时,还要加强与农药法律规章相配套的技术规范的研究与编写工作,具体

来说,必须将大量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要求等包括在农药环境管理法规体系之中,才能适应农药环境管理的需要。 3.2完善和加强农药管理体制建设

我们应当参照一些国家农药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进一步理顺我国农药管理的体制,强化农药全过程的环境管理。在现行农药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农药环境安全管理中的权限和职责。目前国家及省级环境保护局应尽快成立农药环境管理机构,或者指定有关的职能部门行使农药管理职责,市、县一级的环保部门至少应明确专门的农药管理职能,指定专人负责,各级监测部门的例行监测项目中应加进农药环境污染项目。其次,农药监管机构要积极与工商、公安和质监等有关部门紧密合作,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检查行动,遇到违法违规案件,部门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依法进行处理。加强与周边地区农药监管机构的合作,建立区域协查机制,相互监督,实行联防管理,提高执法效果,积极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3.3加强对农药执法、经营和使用人员的培训

各区县农药监管机构制定学习计划,集中时间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国家新政策、新规定,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采取不同形式的考核,把学习内容细化深入到工作中去。努力建立一支高水平、综合素质强的执法队伍。二是对农药经营人员的培训。对农药经营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及实用技术的考核培训,同时加强

经营者守法经营的素质教育。三是对广大农药使用者的宣传培训。要加强基层的农业技术推广的力度,利用三下乡、电视、广播、农技110、报刊、网络、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农药使用者进行宣传引导,并推荐高效安全使用的农药产 品,指导农民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3.4加大农药市场监管力度

围绕“两个提高”,即提高农资产品质量合格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狠抓“三个结合”,即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抽查、突击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要强化专项检查,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单位、重点品种、重点时间,制定统一行动方案,组织开展联查、互查和督查工作,加强对禁限用农药的检查,把存放农药的库房作为检查重点,确保不留死角、不出问题。在农药生产使用旺季,深入检查产品的生产是否许可、销售农药是否获准登记;农药质量是否合格;农药标签是否符合要求;经营单位是否合法;国家明令禁止的五种高毒有机磷的杀虫剂是否仍在销售等。在对案件的处理时,要抓住群众反应强烈,影响大的违法案件。要坚持管理为生产服务,教育、处罚与科普相结合的原则,以突出农药监督执法的地位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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