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文婧,肖世峰 来源:红网
来源日期:2010-9-13
本站发布时间:2010-9-13 12:53:26 阅读量:411次
[提要] 长沙市中院将审判委员会改革为刑事和民事行政两个审判专业委员会,刑事审判委员会成员在黄花机场大巴纵火案庭审中首次集体亮相。必须肯定包括长沙中院在内的部分法院打破坚冰的改革勇气,尽管审委会改革如何破局,“专业化”并非唯一处方。 长沙市中院将审判委员会改革为刑事和民事行政两个审判专业委员会,刑事审判委员会成员在黄花机场大巴纵火案庭审中首次集体亮相。“改革前,审委会就像不分科的医院,既要讨论刑事案件,还要讨论民事案件”,改革后更专业,“使判决更公平公正”。长期以来作为“幕后”的审判委员会,通过改革渐渐打开其“神秘”的窗口。
7月21日,益阳男子谌海涛用打火机将随身携带的汽油点燃,制造了长沙黄花机场大巴纵火案。惨剧导致2人死亡,10多人受伤。
8月13日上午9时,35岁的谌海涛站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被告席上。长沙市中院副院长黎军任审判长,长沙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潘文富出庭任公诉人。
现场座无虚席,与以往所有庭审不同的是,旁听席第一排坐着十几个有“特殊身份”的人:长沙市中院刑事专业审判委员会成员。 首次公开露脸,参加庭审
今年7月,长沙中院进行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设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前者研究讨论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后者研究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等案件。
此纵火案庭审是刑事专业审判委员会成员首次集体亮相,他们的责任不仅是全程参与旁听,休庭合议时,他们将与庭审法官一起对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一审判决。 上午11点10分,休庭合议开始。“不管什么职务,每个委员都只有一票,发表意见的权力一律平等。”黎军说,合议中,委员们通过一个接一个发表意见的方式进行表决,按规定,死刑案件要通过全体委员的一半以上人数同意。而这一次,全程参与旁听,证据事实充分清楚,委员们在最短的时间内给出一致意见。这一系列程序只用了40分钟。
经长沙中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谌海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面如死灰的谌海涛向庭审法官提出唯一请求:“我不想被枪决,怕痛,请求注射死亡!”
改革缘由:三大问题困扰
几天后,黎军对这批“特殊”旁听者的作用进行了解释:“以前合议时,如果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承办法官或合议庭要向委员会汇报案件;现在,审委会除了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必要时还可组成合议庭直接审理,或者像大巴纵火案一样采取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庭审的方式。”现在,由于参与旁听,在处理、定罪、量刑、证据的判断上,委员们讨论时针对性、直接性更强。
针对法院内部最高的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长沙市中院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结果显示,该院审委会存在三大问题:人员结构专业化程度不高,“来自不同部门的审委会委员,不可能对各类案件都具有丰富的经验”;人员构成不尽合理,“院领导所占比例最大,审委会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专业化”;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比例过高,效率不高,“2009年讨论案件175件,占全院结案数的比例为1.4%。由于案情复杂,法律关系层层累积,案件的社会关注度高,往往一件案子的讨论要占去一次审委会的绝大部分时间”。
像医院一样“分了科”
为了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今年5月,长沙市中院院长罗衡宁带队前往海口中院调研。此前,中院曾派人去广州、佛山两个中院考察。
通过调研了解到,目前国内对审判委员会的改革有三种模式:佛山中院模式,即在相对维持目前运行的审委会全会模式基础上,适当增加业务庭室中层正职的委员数;海口中院模式,即设立专业委员会,全体院领导委员分线参与各专业委员会,部分委员需跨线参加两个专业委员会;广州中院与海口中院的做法大同小异。
长沙市中院经再三考虑,决定选择海口模式作为改革蓝本。在长沙中院研究室主任吴欣看来,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个性”,审判委员会改革不可能照搬其他城市的搞法。在无数次的讨论后,吴欣带头制定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规则》于今年7月7日获通过。其最大的特色就是分别设立刑事专业审判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审判委员会。 对于专业委员会成员,《规则》有明确规定,刑事专业审判委员会由院领导、刑事审判监督庭、各刑庭庭长与资深审判员等19名委员组成,平均年龄45岁以下,都是拥有至少15年审判工作经历的高学历专业人才。
民事行政专业审判委员会共有21名委员。其中,行政庭原庭长张丽娟是位资深法官,在民事、执行、行政线上有近30年的审判工作经历,有丰富审判经验,虽然退位庭长之职,但仍然保留审委会委员之职。
“没有改革前,审判委员会就像不分科的医院,既要讨论刑事案件,还要讨论民事、行政案件。”黎军以这样的比方道出了审判委员会未专业化前的弊病,“不能说是外行审案,但术业有专攻,有的委员也许在刑事案件方面是专家,但在民事案件上不是内行。” 另外,《规则》还添加了检察长列席会议这一条,这也是审委会改革的一大进步。“以前检察长是事后监督,现在可以列席,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吴欣说。
《规定》详细界定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类型,包括刑事案件中拟判处死刑(含死缓)的案件、宣告无罪的案件;审理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在本辖区或者全省、全国有重大影响且疑难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等12个类型的案件。
这种模式跟我国的近邻日本有点类似,日本最高法院将15名大法官分为3个小法庭(5人一庭),全体大法官组成大法庭。一般案件由小法庭审理,重大案件必须由大法庭审理。 有些问题还在摸索
7月19日上午8点多,黎军快步踏进办公楼审委会会议室。作为改革后分管刑事专业审判委员会的副院长,他第一次主持召开刑事专业审判委员会会议。首次会议,是讨论一起由感情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参加会议的有几位审委会的新成员。
8点半,会议开始,讨论案件,发表意见,最后,经过表决,罪犯判处死刑。然后,一件接一件案子的讨论、表决。其中有刑事案件,也有相关的法律问题。从8点半到12点半, 4个小时几乎没有间断,最后讨论完8个问题,这是前所未有的高效率。
出门时,黎军深深呼出一口气。审委会制度改革后的第一次讨论,效率大大提高。 罗衡宁认为,改革是为了更好地提高效率,实现公正审理。“现在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案件越来越多。”罗衡宁坦言,提交审委会的案件日益增多,由于部分院级领导等成员工作繁忙,难以到齐进行讨论,以前曾出现很多案件在审委会门外排队的情况,大大降低了效率。改革后的专业审判委员会不同了,注入新血液后,讨论效率得到提高,判决变得更为专业、公正。
“但专业委员会刚起步,仍在摸索。”罗衡宁坦承,审判委员会专业化改革后,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成员交叉现象,既为刑事审判委员会委员,又是民事行政审判委员会委员。而现在中院审委会全体委员只有23名,这使得委员出现交叉现象,罗衡宁承认,目前院领导全部交叉。
“怎样合理交叉,下一步需要摸索。”在罗衡宁看来,审委会委员条件如何设置,现在是周三例会制,以后如何安排,职责如何细化,包括案件讨论机制“都要在实践中慢慢摸索,一步一步完善”。
在湖南法院系统,长沙中院是第一个对审判委员会进行“分科”改革的。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认为,审判委员会的改革是个进步,“但能否达到预期目标,还有待实践来检验,现在评价为时过早”。 [相关资料]
争议声中,审委会越来越受关注
我国法院审判组织有三类,独立庭、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我国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的目的在于将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
近年来,审判委员会制度备受争议:一方面,审委会发挥了集体领导的作用,在减少错案发生、提高办案质量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审委会影响了独立庭、合议庭判案的独立性,违背了审判公开原则、直接审理原则,导致审、判分离,不能保证判决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英国有句谚语: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而审委会判案,绝大部分是看不见的“幕后方式”,使百姓对该组织有些神秘感。 审判委员会的产生是由建国初期的特殊国情决定的。当时,法律不够健全、完善;司法人员水平不够高;当事人的参诉能力不够强。由于审委会大都由法院领导、业务庭长组成,一般来说其法律、政策水平较高,将重大疑难案件交审委会讨论,相对有利于保证案件审判质量。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与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法院所承担的调整、裁决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职能与作用越来越突出;与其相适应,人们追求司法公开、公正、民主与平等的要求也更加强烈。
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做法就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思考。依照国际通行的司法独立原则,法院和法官审判案件,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上级法院,都不得对其施加压力,法律是法官的唯一上司,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由于审委会存在,实际上构成了独立庭、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的“行政领导”关系,审委会、法院行政领导可能随时“干预”独立庭、合议庭判案。
前几年国内学界对于审委会的态度大致可分为三派:维持派、取消派、改良派。 [时局观察]
精英话语权如何对接民众诉求
从法学学者们直陈审委会积弊,到县、市、省级人民法院悄悄试水,再到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中国特色的审判委员会开始内部精英化嬗变,在其内部设立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资深法官或具有这方面专长的专业法官构成,最大限度地提高专业化程度,抵抗外界干扰。
但是,审委会“专业化”,是否是一剂化解积弊的良方,恐怕还未有定论。
必须肯定包括长沙中院在内的部分法院打破坚冰的改革勇气,尽管审委会改革如何破局,“专业化”并非唯一处方。因为理想与现实的差距,还不仅仅出现在“审委会”内部组成,更涉及“法官职业化”、“法官去行政化”、“法院去地方化”等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司法改革与法官独立的老问题。而且,审委会专业化后面折射的,更是一个精英话语权如何对接民众诉求的矛盾,尽管精英出于民众,并且应当是代表着民众利益。
如何对接民众诉求的命题,并非鼓吹“民意审判”或“媒体审判”。事实上,诸多舆论关注的案件之所以改判,固然和“民意”有直接关系,但最终还是在上级部门直接干预下改
判的。可见,无论如何不合 “民意”,如果没有权力干预,恐怕很难说审判法院是否会改判。
实践证明,民众诉求是制定公共政策乃至法律法规的社会基础,又是衡量公共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有无失衡的标准。审委会的专业化,若能同时搭建倾听民意的平台,疏通广纳民智民策的渠道,其判决更有可能成为流传千古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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