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2022-01-01 来源:钮旅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发„2004‟5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创工业知名

品牌奖励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大对发展品牌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培育更多的知名品牌和优势企业,打造“品牌青岛”形象,市政府决定,建立新创知名工业品牌奖励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专项奖励资金

自200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市本级与各区、市各承担50%)设立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品牌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新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管理奖”的工业企业,由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每种产品(不包括复评)100万元的标准由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下同)。

(二)新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由政府一次性奖励20 万元;新获得 “山东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按照每种产品20万元的标准由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

(三)新获得“青岛市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由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 “青岛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按照每种产品10万元的标准由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

(四)获得上述国家、省、市级品牌的工业企业,经有关部门核实批准,企业可分别从成本中列支50万元、20万元、20万元用于奖励创品牌有功人员。

以上各项奖励以企业当年度内获得的最高一级品牌计奖,不重复奖励。

三、有关要求

上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培育、品牌宣传以及奖励创品牌有功人员,不得挪作他用。奖励的实施,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