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97号”文核准,于2010年12月20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40.00元,并于2010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共募集资金8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736,130,404.54元。该募集资金已由天健正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4日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9003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3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3家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专户账号为
310069011018150087063,截止2011年01月20日余额为人民币叁仟贰佰玖拾陆万元整(¥32,96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环保集成电站产业化项目和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贰亿伍仟万元整(¥250,000,000.00元),其中:
期限为叁个月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为伍张,金额合计为伍仟万元整(¥50,0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1月20日,账号为310069011608510003480;
期限为陆个月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为伍张,金额合计为壹亿元整(¥100,0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1月20日,账号为310069011608510003480;
期限为壹年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为伍张,金额合计为壹亿元整(¥100,0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1月20日,账号为310069011608510003480。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专户账号为044463-845009759318094001,截止2011年01月20日余额为叁佰壹拾柒万零肆佰零肆元伍角肆分(¥3,170,404.54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肆亿元整(¥400,000,000.00元),其中: 期限为叁个月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为伍张,金额为壹亿元整(¥100,0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27日,账号为09759318211001;
期限为陆个月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为伍张,金额为壹亿元整(¥100,0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27日,账号为09759318211001;
期限为壹年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为肆张,金额为贰亿元整(¥200,0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2月27日,账号为09759318211001。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专户账号为7313310182400008986,截止2011年01月20日余额为壹仟玖佰玖拾万元整(¥19,9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和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叁仟零壹拾万元整(¥30,100,000.00元),期限均为叁个月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为叁张,开户日期均为2011年1月20日,账号分别为7313310184000030885(存单金额为人民币10,100,000.00元)、7313310184000030651(存单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和7313310184000030711(存单金额为10,000,000.00元);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龙、曾双静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交通银行及中信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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