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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处理规定的差异分析

2023-01-26 来源:钮旅网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处理规定的差异分析 朱卫东 彭杰武 (保山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云南保山678000) 【摘 要】税务实践的发展呼吁着理论的变革和创新,这种变革与创新又可以更好的服务于税务实践;对 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方面存在的诸多差异性规定,我们应进行辩证分析,一方面继续保留 其合理差异,同时在坚持税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部分差异进行协调,以使税收理论更加完善,同时减 少不同税种业务上的差异、降低纳税义务人的核算成本。 [关键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差异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doi:l0.39694.issn.1674—9340.2016.05.026 【文章编号】1674—9340(2016)05—092—03 1视同销售概述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是 用于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 指在会计上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但在税 法上需作为应税收人并予以征税的商品或劳 务的处置行为。这些特殊性规定,主要体现在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中。并 且其具体规定在不同税种既有相似之处,又存 在一定的差异。本文拟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行为的具体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找出 两者的差异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这种 差异在理论上的合理性,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货物以对外投资为目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 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的货 物用作股利分配;(八)将白产、委托加工或外购 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l】p44-46。 增值税法界定视同销售主要有以下三种 目的:1、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连续、完整;2、 实现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均衡;3、防止偷税、漏 税行为的发生,保障国家税收利益。 2.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规定 2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处 理规定的比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五 条对视同销售作出了指导性规定:“企业进行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或者劳 务用于对外捐赠、抵偿债务、赞助、集资、广告、 2.1增值税法关于视同销售的处理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视同销售作 样品、员工福利或者股利分配等,应当视同销 若国务院财 出如下规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发生以下行 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一。” 为,认定为销售货物:(一)委托其他单位、个人 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不适用此规定【代销货物;(二)受托代销货物行为;(三)企业设 另外,国税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 2008]828号)从 有多个机构并实行统一的财务核算,若将货物 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f在机构之间转移并用于销售目的,但所涉机构 企业资产的内部处置这一角度,对视同销售包 在同一地区(县、市)的不适用此规定;(四)将自 括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更加明确的界定:企业如 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发生以下处置资产的行为,除将相关资产移至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单位福利或 境外,均作为资产的内部处置,不确认销售收 收稿日期:2016—09—10 作者简介:朱卫东(1983一),男,河南商丘人,保山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硕士,讲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研究方向为财务 会计、税法。 朱卫东,彭杰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处理规定的差异分析 人,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所涉资产 3.1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客体包括货物。但 不包括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其他财产口 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保持不变:将资产用于 生产制造或者加工成另一产品;改变资产的形 状、结构或者性能;改变资产的用途;将资产在 不同机构之间转移;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 货物、劳务以及其他财产都是人类劳动的 凝结,其在本质上是没有任何差别的。增值税 法中对货物视同销售的各种规定也应该完全 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的所有权的行为。企 适用于应税劳务和其他财产。随着我国财税领 业发生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行为,因资产所 域“营改增”战略的逐步深入,增值税应税劳务 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 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已由传统的加工、修理、 按规定确认销售收人:用于对外销售或者市场 修配三种劳务扩大到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 推广;用于交际应酬;用于奖励或员工福利;用 务业,而后又逐步扩大到邮电业、电信业、房地 作股利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引起资产的 所有权发生改变的情形口11',14- ̄。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主要目 的是保证税基不被侵蚀,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 2.3处理规定的差异 从上述规范性文件不难看出,视同销售的 相关规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既有很多 共性,同时又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差异性主要 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3.1界定范围不同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与增值税相比较,企 业所得税法中视同销售行为的客体包括的内 容更为宽泛,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涉及的对 象只包括货物,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中 涉及的对象不仅包括货物,还包括其他财产 f如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和劳务[2] ̄45--46。 2.3.2认定标准不同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认定,增值税法同时 考虑货物的来源和具体用途,对于自产或者委 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对外交易(如对外投 资、对外捐赠等)还是内部使用,均被认定为视 同销售;但对于纳税人从外部购买的货物,仅在 用作外部交易时才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如用于 内部使用,只是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企业所 得税法不区分货物的来源,仅考虑资产的所有 权是否发生转移,因此,当资产在企业内部使用 时(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职工福利、分公 司等),从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两个角度上看, 资产的所有权均无变更,所以,企业所得税上不 按视同销售处理,只有用于对外交易时(如对外 投资、对外捐赠等),需按市场价格确认销售收 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2]P45.- ̄6。 3现行规定的不合理之处 我们认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 售方面存在的差异性规定,有些是合理的,有 些还有待商榷,具体如下: 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原来属于 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现在已经改征增值税。因 此,在可预见的未来,营业税将逐步退出历史 舞台,增值税在税收中的地位将会不断加强。 作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劳务的流转额所占比 重将会日益增大,但在视同销售这一问题上, 劳务与商品货物的涉税处理并没有保持一致, 这不仅会造成国家财税收入的重大损失,而且 直接导致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税 负不等、苦乐不均,不利于实现税收公平,也不 利于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均衡发展。 3.2《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视同销售的认定标 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以资产所有 权是否发生转移作为唯一的认定标准,无论来 自企业内部还是外部,资产的内部处置均不属 于视同销售。对于这一规定,我们认为其有待 于进一步完善。 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 点,商品的价值包括两大部分,即成本和利润, 成本包括商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活劳动和物 化劳动,利润即剩余价值,也是企业家才能应 获得的报酬。企业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一 旦用于企业内部,表明其已经进入了消费领 域,其价值已得到实现。因此,资产的内部处置 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意味着没有 对这部分创造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明显 是不合理的。 其次,企业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 企业内部不计缴企业所得税势必造成自产与 外购货物成本不同甚至相差很大。由于在自产 自用方式下商品货物的成本是不含所得税的, 而外购货物价格中包含所得税,所以自产自用 货物的成本必然低于外购货物。这不仅有悖税 收公平原则,同时在利益的驱使下又引导企业 一93— 第35卷 保山学院学报2016 第5期 自产自用,不利于实现整个社会的专业化、集 约型生产。 再次,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 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41P4 。 4.2改变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行为的认定 标准 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由于纳税主 体的广泛性以及自身的一些特殊性质,已发展 成为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在国家税收 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规范和正确处理国 家和企业间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形式。由于自 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具有低成本 企业从外部购买的货物用于内部消费固然 不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 的货物被用于内部消费时,应参照增值税法关 于视同销售的处理规定,按照市场价格或者组 成计税价格确认销售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应 税收入。按照这种处理方式,视同销售的认定在 的优势,这促使很多企业选择这一方式,如将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上实现了统一和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管理部门、分公司、 协调,即当增值税法认定为视同销售时,企业所 在建工程,还有一些企业在节假日将自产货物 得税法也按视同销售处理,这不仅体现了税收 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以减少企业福利费的开 公平原则,而且可以避免纳税调整的麻烦 。 支。由于这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需要确认收 综上所述,税务实践的发展呼吁着理论的 入,无形之中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 变革和创新,这种变革与创新又可以更好的服 务于税务实践。对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视 4完善的建议 我们应进 对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在视同销 同销售方面存在的诸多差异性规定,售方面的诸多差异,我们认为,保留合理差异, 行辩证分析,一方面继续保留其合理差异,同 取消不合理差异是必要的,具体有以下完善的 时在坚持税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部分差异 进行协调,以促使税收理论更加完善,同时减 建议: 4.1扩大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客体范围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客体应由传统的 商品货物扩大到应税劳务和其他财产。商品货 物、应税劳务和其他财产在视同销售方面的规 定应保持一致,即适用于货物的视同销售行为 也应该完全适用于应税劳务和其他财产。尤其 在我国当前“营改增”的大背景下,扩大增值税 视同销售行为的客体范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 少不同税种业务上的差异、降低纳税义务人的 核算成本。 参考文献: [1】方飞虎.不同税种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的差异 中国农业会计,2015(2). [2】朝黎明.视同销售:观察不同税种协调性的一个视 角 财会月刊,2008(12). [3]张琴,朱方艳.谈视同销售流转税和所得税处理规 定的差异lJ1.财会月刊,2011(3). 现实意义,不仅体现了国家财税领域理论上的 发展、创新和与时俱进,而且有利于实现税收 公平,更好地配合国家“营改增”战略的实施, 『4]郭志华.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规定的协 调及改进fJ1_财会月刊,2OLO(12). Diference Analysis on the Rule of Regarding VAT and EIT as Sales Behavior Zhu Weidong,Peng Jiewu (School of Economic Management,Baoshan University,Baoshan,Yunnan,678000)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tax practice calls for the reform and innovation of tx taheory, which can better serve the practice of tx practaice.We should make a dialectical analysis on the many difference rules of regarding VAT and EIT as sales behavior.The purpose of this pa- per is to improve the tx taheory by reserving the reasonable differences and coordinating some of the differences by adhering to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axation;at the same time,the paper is aimed at reducing the diference in the business of different taxes and lowering the accounting cost of taxpayers. Keywords:value added tx(aVAT);enterprise income tax(EI]r);sales difference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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