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安全员资格考试

2022-10-04 来源:钮旅网


矿泉水、地热开采、地质勘探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资格考核精选主要内容

单位:

时间:2012年03月06日

1、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应该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的部门备案。

4、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存储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应当提供合格的防护用品,不得已货币的形式或其他物品代替。

5、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6、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放、属地监管的原则。

7、生产规模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8、非煤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10、矿泉水水源开发后,必须进行水质、水量、水位、水温的长期监测。矿泉水禁止用容

器将原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矿泉水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行、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

11、《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坚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协调发展。

1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1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单位执行生产法律、法规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利。

1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付的职责是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5、《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6、《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所需要的安全生产投资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保证。

17、《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18、《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1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

养,定期检查保证正常运转,维修、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修、保养、检测时间和人员等内容。

20、《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石油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1、地热田按照温度的高低可以分为高、中、低温地热田。

22、地壳表层的温度分布状况大致分为变温带、常温带和增温带三带。

2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职责: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具有较大生产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8)其他保障生产的规章制度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获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中的隐患的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置顶作业安全规程和各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五)特种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六)其他同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队友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止职业危害的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按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并与邻近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的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有关材料; (九)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援队的文件和专业救护签订的救护协议;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的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有资质的安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施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有关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文件、材料的知识性负责。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布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申请: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及时处理受理书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该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审查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讨论,并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在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的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的负责人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起申请;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起申请;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起申请;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应该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规定

统一格式。

已经建设投产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买卖、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非煤矿矿山企业的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没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情况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