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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 案例分析题及答案2

2023-08-19 来源:钮旅网


案例分析题

1.“懒得理你”公司向“不高兴”公司签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懒得理你”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不高兴”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不高兴”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偿还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不高兴”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 D公司与E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纠纷期间,E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负责人知悉D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E公司之关联企业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G公司就E公司对F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G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 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追索。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10分)

(2)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10分)

(3)D公司能否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10分)

(4)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并说明理由。(10分)

(5)G公司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10分)

参考答案:

(1)C公司不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由于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2)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3)D公司可以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F公司明知D公司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却仍然接受汇票,故D公司可以基于该抗辩事由拒绝向其承担票据责任。 (4)F公司不能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根据规定,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在本题中,G公司未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其行为不构成票据保证,G公司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故F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5)G公司应当向F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尽管G公司不存在票据上的保证责任,但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责任的规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E公司不履行债务时,G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生意兴隆”公司是一家年轻人创业的公司,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决定要购置自行车1000辆,2016年4月4日,从乙银行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6月4日,并以价值9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生意兴隆”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自行车价格上调,“生意兴隆”公司于4月5日,又向乙银行追加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4月7日,“生意兴隆”公司与自行车生产商丁公司正式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公司为“生意兴隆”公司提供自行车1000辆,总价100万元,“生意兴隆”公司应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别支付价款50万元,丁公

司应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别交付自行车500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4月9日,“生意兴隆”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4月16日,丁公司交付自行车500辆。“生意兴隆”公司在验货时发现该批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4月18日,“生意兴隆”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要求丁公司减少价款,被丁公司拒绝。理由是:第一,双方未就自行车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生意兴隆”公司也只能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4月20日,丁公司请求“生意兴隆”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生意兴隆”公司调查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5月6日,丁公司发函告知“生意兴隆”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生意兴隆”公司违约。“生意兴隆”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500辆自行车买卖合同。5月20日,“生意兴隆”公司隐瞒已受领的500辆自行车的质量瑕疵,将该批自行车以30万元卖与戊公司,约定6月30日付款交货。5月25日,庚公司告知“生意兴隆”公司,愿以35万元购买上述500辆自行车。5月30日,“生意兴隆”公司以自己隐瞒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撤销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6月4日,“生意兴隆”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两笔贷款,乙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丙公司还贷,被丙公司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生意兴隆”公司是否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10分)

(2)“生意兴隆”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减少价款?并说明理由。(10分)

(3)“生意兴隆”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的义务,是否构成违约?

并说明理由。(10分)

(4)“生意兴隆”公司是否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5分)

(5)“生意兴隆”公司是否有权撤销与戊公司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5分)

(6)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并说明理由。(5分)

(7)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并说明理由。(5分)

答案:

1.“生意兴隆”公司已经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生意兴隆”公司向丁公司支付价款,丁公司交付自行车,已经实际交付了,所以“生意兴隆”公司已经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

2、“生意兴隆”公司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根据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题中,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因此“生意兴隆”公司可以要求减少价款。

3、“生意兴隆”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的义务不构成违约。《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本题中,“生意兴隆”公司经过调查,有确切证据证明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

恶化,可以中止履行,并不构成违约。

4、“生意兴隆”公司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公司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也没有恢复履行能力,“生意兴隆”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5、“生意兴隆”公司无权撤销与戊公司的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本题中,“生意兴隆”公司是实施欺诈的一方,没有撤销权。

6、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题中,“生意兴隆”以房屋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属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7、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生意兴隆”公司追加借款,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并没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对第二笔贷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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