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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等级制度

2020-08-25 来源:钮旅网
元朝的等级制度

元朝 民族 政策, 各族人民分为四等、十级。

四等

第一等 :蒙中人, 充任各级政府的首脑。

第二等:色目人,指西域各族人和西夏人部分欧洲人,

第三等:汉人 ,即原 金统治区域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人。

第四等是 南人 , 包括南宋统治区域的汉族和其他各族人。

这四等人的界限是森严的,重要的官职、军职均由蒙古人充任,不足时则用色目人。

元政府按 职业的性质, 把帝国人民分为10级:

1、官(政府官员)

2、吏(吏佐,不能擢升为官员的政府雇员)

3、僧(佛教僧侣)

4、道(道教道士)

5、医(医生)

6、工(高级技术人员)

7、匠(低级技术人员)

8、娼(娼妓)

9、儒(儒家、道学家)

10、丐(乞丐)。

一向在中国传统社会最受尊敬的儒家、道学家知识分子士大夫,在蒙古人看来,是彻头彻尾的寄生虫,被儒家所最卑视的娼妓都不如,仅稍胜过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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