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保障企业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职工的工伤事故风险和费用,并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以及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节 安全责任划分
第一条 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
第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增减、变更工作,负责与员工所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各医院等单位协调处理工伤相关事宜。
第三节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第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部门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把伤者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救治,负责工伤发生所需费用的借支、垫付,交纳费用到医院的工作,并在当天将事故经过报告公司安全保障部和人力资源部。
第二条 安全保障部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安全管理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
法规的原则写出《安全事故调查表》,分析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并由目击证人(一般至少两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按手印,总经理签字后交至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接到安全保障部上报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表》后,立即与社保局联系确认是否属于工伤,如果确认是工伤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工伤事故调查表》所述内容和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若属于轻微工伤(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做工伤事故详细记录,由目击证人签字按手印后自行备案。若属于重伤或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应立即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积极到社保局开据《后付制证明》并到工伤职工所住医院办理相关住院手续。
第四条 若发生工亡事故,按照本细则工伤处理流程进行处理,并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当地各级政府职能归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劳动监察部门、人社局、工会等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追踪处理。
第四节 工伤事故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分工 第一条 工伤职工职责
1.1提供工伤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个人资料。
1。2 协助人力资源部办理医院、人社局等单位所需相关资料. 第二条 工伤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职责
1.1 事故经过及时上报安全保障部及人力资源部,并在第一时间将工伤职工送至医院救治,安排人员照顾护理工伤住院职工.
1。2 组织部门职工对工伤事故现场进行保护,以便安全保障部安全管理员调查取证。
1.3 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工伤材料的准备及工伤认定申报工作。 1。4 协助办理工伤职工转院手续、医疗费等费用借支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伤职工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保障部
3。1 协助部门在第一时间内将工伤职工送至医院。
3.2 对事故现场维护、调查事故经过及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填写《安全事故调查表》,并对工伤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
4.1 到社保局、医院办理工伤职工住院手续,协助办理工伤职工转院、出院手续。
4。2 收集工伤职工相关工伤资料。
4。3 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费用的审批、报销等工作。
4.4 工伤职工医疗期满后的岗位安排工作.
4。5 协调解决工伤职工的工伤理赔、工伤纠纷调解、善后等工作。
第五节 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
第一条 工伤职工住院后,部门负责人积极参与和配合,应准备下列工伤认定资料申请工伤认定:
1.1工伤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2 诊断证明原件,必须盖有医务科或医教科公章,没有医务科或医教科公章的诊断证明,不能作为申报和报账的凭证.
1.3第一次所照的X片和CT片报告单.(注:工伤病人因病情需要,进行CT拍摄,需到社保局报审批备案后方能报销相关费用。)
1.4 旁证一份。旁证上一般需两名以上目击者签字,并加按手印。 1。5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六节 工伤职工治疗费用借支及报销 第一条 工伤职工治疗费用借支
1.1 职工发生工伤送至医院后,由部门负责人到公司财务部借支相关费用(在借款申请中备注清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所需费用)。
1。2 工伤职工出院后,部门在人力资源部配合下,办理职工的出院手续,从医院退出的余款,应在当日内交回公司财务部,不得拖延。
第二条 在急诊科、门诊部治疗或住院所产生费用报销程序及注意事项:
2.1报销工伤费用必须有急诊或门诊出据的诊断证明,住院的有住院证明,同时提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表》相关领导签字后方可报账。
2。2 凡是报销的医疗费,必须真实,若发票有污损、涂改痕迹,则不予报销。
2.3发票必须有费用清单或双处方,没有清单或处方的发票一律不报销费用。另外,X片、CT片必须用X片报告单、CT片报告单报
账,没有X片报告单、CT片报告单的一律不能报销照X片、CT片所产生的费用。
2.4 若出现医院收款收据(发票)或相关费用报销资料遗失的情况,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公司不报销费用。
2。5到小诊所(非公立或协议医院外)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所开的收据,公司不报销.
第七节 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条 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相关待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条 工伤职工若需要进行伤残补助,由公司工会、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集团办公室等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条 工伤职工出院后,根据医生诊断进行休养,休养期满后,职工应立即回公司报到,不按时到公司报到的,公司将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其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公司概不负责。
第四条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由部门负责人借支,借支费用必须按财务流程和标准使用,属于交给工伤职工或其家属的费用必须有收据,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出院后根据病情和医生建议休息天数,由部门负责人每月报工资时统一申报并备注属工伤补助(工伤补助标准按:当地人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的最低劳动保障).
第五条 工伤职工若需要进行二次及以上住院治疗,在第一次出院恢复后继续到公司上班,到第二次住院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到社保局申请备案同意后,再安排工伤职工住院治疗。
第八节 工伤事故总结
第一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负责人应组织职工对工伤事故进行总结,从中吸取教训,避免工伤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条 对于因主观原因或操作不当、过失导致工伤的发生,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2。1部门领导知道职工发生工伤而没有向人力资源部和安全保障部报告备案的,所产生的费用由部门负责人全额承担.
2。2当事人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当天向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安全保障部报告备案的,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2.3根据工伤责任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处罚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而影响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治疗及工伤鉴定结果,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条 若经调查由工伤职工个人违规操作发生的工伤,待工伤职工治疗结束后,视情节轻重,对工伤职工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条 因虚构事实、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进行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节 附则
第一条 本《工伤事故管理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工伤事故管理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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