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青海检察 统一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杨淑萍 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以 来,我省结合省情实际,分步骤、分阶段从2013年10 月26日开始在全省部署运行。经过3年多的运行,在 省院案管办、技术处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检察机关统 一系统运行以来共受理各类案件、线索41168件(截止 2016年11月30日)其中省院2200件,西宁市21764 件,海东6173件,海西5207件,海南2494件,海北 1145件,黄南963件,果洛545件,玉树677件,案件 分流顺畅,衔接有序。各级院案管办严把案件人口关, 全程、适时、动态监管办案流程,通过系统督促纠正程 序违法、办案超期、操作不规范、填录不准确、流程不 业务应用系统总体运行平稳,依托系统运用动态管 理、流程监控、法律文书监管、网上用印打印等功能, 在强化办案人员规范办案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 率、促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全省检察信息化发展 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完整等1800余件(次);积极办理流程监控案件,发出 《流程监控通知书}260份,其中省院18份、海东134 份,西宁60份,海西30份,海南15份,海北、黄南、玉 树各1份。省院案管办依托业务应用系统,监控巡查 下级院网上办案流程节点,采取个案抽查和实地调查 等方式对各级院案件受理、案卡填录不规范、不完整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全省运行的基本情况 目前,全省已实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两市、四 州检察机关的全覆盖,果洛、玉树两州院及玛沁、玛多 县院和玉树市、囊谦县院也已上线运行系统,尚有8 个基层院因不具备加密机安装条件至今尚未上线。已 经上线运行的检察院基本达到了“全员、全面、全程、 等问题及时查出、督促纠正,对超期办案、违规操作、 案件“体外循环”等不规范司法行为问题突出的单 位和部门点名通报,不遮掩,不护短,共口头或书面纠 规范”的系统使用目标。系统配置的案管、侦监、公诉、 反贪、反渎、民行、控申、检察技术、检委会等业务条线 流程基本满足了各级院司法办案的需求,能够在上下 级院和各业务部门之间通畅流转案件,顺利完成案件 移送、交办、提案等上传下达、下情上报的跨院流程, 正系统不规范办案300余次。业务应用系统运行充分 发挥了案管部门在规范司法中的引领作用,倒逼办案 人员执法办案规范、程序意识增强、制作文书严谨、信 息公开及时,办案质效提高,有效促进了司法办案规 通过流程监控、法律文书监管、接待律师等,切实发挥 了案管办集中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作用。 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优势和监督成效 范化水平提升,深入推进了检务公开工作和全省司法 规范化建设。 (二)系统应用有效推动了我省检察信息化的发 (一)系统应用有效促进了全省司法规范化建设。 展。系统的推广应用,对我省检察信息化发展起到了 27 {-t海检察》2016年第6期 青海检察案件管理 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是完善数据中心软硬件、身份认 证、电子印章签章等基础平台和安全保密平台等相关 系统辅助平台建设;二是通过与专业服务商(北京华 务应用系统,甚至因为自身不适应而抵触网上办案。 具体表现为:网上办公、办案意识不强,系统操作不熟 练、案件录入不规范、漏填、错填案件信息,线下制作 法律文书,通过复制、粘贴进入系统,造成文书格式、 名称、文号与系统模块不符,导致应予公开的案件信 息和法律文书数量不多、质量不高,影响了案件网上 办理、流转、审批的规范运行和整体水平。 (二)传统办案模式未根本杜绝。有些办案人员仍 然固守传统的办案思维、办案模式、办案习惯和办案 经验,不善于更新司法理念和接受新生事物,不积极 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搭建了由15人组成的系 统运行集中维护服务中心,承担应用系统日常运维、 操作培训和技术保障工作;三是系统运行中安全保密 得到加强。各级院保密办调整充实人员,由办公室统 一承担网上用印审核、身份认证KEY的配置维护、加 密机安装条件达标验收等职责,邀请保密专家讲授信 息安全知识,增强保密意识,加强保密纪律,严格保密 制度,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安全、规范运行。 应对形势和工作要求,对相关程序法律和《检察机关 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系统操作规定和信息填录标准 等内容不掌握;有些承办人对案件线下办结线上补 录,甚至由他人代录、补录,坐等靠的依赖思想严重, 导致案件线上线下“两张皮”和“双轨制”,与“全员、全 程、规范”的系统运行使用要求尚有差距。 (三)‘‘全线贯通”局部受阻。系统集办案、管理、统 (三)系统应用为检察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业务 应用系统积极适应三大诉讼法实施的新需求,梳理优 化原有业务流程,规范办案程序,强化监督制约,通过 权限精确配置和访问控制,实现了按权限对案件适 时、动态的掌握和监管,构建了安全的管理体系。推行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可以运用系统原有配置功能, 计于一体,覆盖地区基本实现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 相应调整组织机构、人员角色、办理权限、审批权限 等,即可基本满足案件正常运行和监督管理需求。系 统设置了统一的收送案平台和办案平台,流程公开透 明、记录有据可查、程序可视可控、监督防范违规办 案,为有效监督制约检察官办案行为提供了必要手 段。系统在规范办案审批流程的同时,运用灵活的权 限配置,适应改革后不同层次权力清单关于审批权限 变更,既能满足检察官独立办案授权需求,又能满足 案件统计管理系统(AJ2013)的全面衔接,即通过两个 系统之间的映射关系传导数据,实现统计数据的生 成、提取、报出等功能,但由于果洛、玉树两地8个基 层院不具备加密机安装条件不能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至今无法上线,影响了全省系统衔接和案件信息公开 的全面实现。部分院监所、职务犯罪预防、检委会、人 民监督员等业务条线未全面上线运行,未实现真正意 义上的“全线贯通”。 疑难复杂案件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需求。系统对 司法办案行为具有较强的监督管理功能,为检察改革 有序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目前系统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通过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案件办理、审批、 管理、信息公开、运维保障、安全保密等专项检查,目 前影响系统整体效能发挥的主要问题有: (一)不适应系统办案规范。一些办案人员不适应 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一是对系统办案规范重要 性认识不到位。由于案件承办人对运用系统办案不重 视、网上办案意识不强、操作不熟练、不规范,习惯于 传统的办案模式,不愿意学习和接受新科技,运用系 统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存在畏难甚至抵触情 绪,难以达到规范司法办案要求和满足实际工作需 要。部分办案人员违反系统的应用规定和操作规范, 将网上办案变成“网上录案”,有些院领导、部门负责 网上规范办案的统一要求,以自身标准来评价统一业 人没有严格依照审批权限网上审批案件,随意授权他 28 {-t海检察》2016年第6期 案件管理青海检察 人代为审批;二是案管队伍现状与案管职责需求不相 适应,履责不到位,影响系统作用的有效发挥。部分院 案管部门仅停留在受案、分流案件阶段,对流程监控、 色,将检察官助理配置为承办人角色即可运行办案审 批程序,满足办案组的办案需求。 (二)检察改革对业务应用系统的新需求。一是系 质量评查、统计信息、综合业务考评分析等职能因人 少而无法承担或因能力不足而无力开展,影响案管职 统中的分案规则、分案模式需完善。改革后的捕诉一 体化制度,对于捕后起诉案件,不能自动分配至原承 办人办理,同时系统对于变更承办人尚未配置审批流 能的拓展和监管作用发挥。当前我省正值检察改革过 渡期,一些基层院案管人员配备不到位、统计岗位人 员调动频繁特别是工作交接不顺畅,影响到案件信息 的连续性、统计数据报送、系统的深度应用;三是计算 程,不利于分案环节的内部监督制约;二是办案权限 与系统授权冲突。检察官办案权限以权力清单的形式 予以规定,内容以事项(如批准逮捕、立案侦查等)为基 础,而系统的审批权限以文书(女口批准逮捕决定书、立 案决定书、起诉书等)为基础,一个事项可能对应多份 文书,事项与文书之间的对应关系不明确,有部分文 书适用于不同案件类别,而审批权限不尽相同,由于 系统审批权限只区分文书名称,不区分案件类别,二 者间无法对接;三是人员分类管理对系统权限划分提 出了新要求。改革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 机专业技术人才短缺,部分州、县院缺少计算机信息 技术人才,新考录人员不愿久留。尽管我省建立了系 统集中统一运维服务中心,但尚难满足各级院系统日 常运维、技术保障服务需求,对系统应用操作指导和 日常维护产生影响。 三、检察改革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出的新需求 随着检察改革工作深入推进,全面落实检察官办 案责任制及检察官办案组的设置,对统一业务应用系 统势必产生影响。案管办对检察改革后系统应用进行 调研,结果显示: 具有同时在系统内办理同一件案件的权限,但系统中 没有设置与检察辅助人员相对应的角色;四是现有查 询统计和业务考评功能不能满足检察官考核需求。落 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对检察官办案的内部监督 制约和考核,需要建立针对检察官的量化指标考评体 系。系统中对于办案组办案数量、检察官办案质量和 效率指标的查询、统计功能缺失,无法满足对检察官 (一)系统能够基本满足检察改革的需求。本轮改 革主要涉及在系统内对办案期限、审批权限的调整, 一是能够满足改革后业务部门整合新要求。基层院根 据检察改革后部门整合的规定,通过后台调整业务模 块,实现部门整合后业务需求。如将反贪、反渎、预防、 控申职能部分业务流程模块集中配置,满足职务犯罪 业绩考评以及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需要。 四、加强和改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意见建议 侦查局业务需求;将公诉、侦监、社区矫正业务流程模 块集中配置,满足刑事检察局业务需求;二是能够满 足改革后检察官办案权限的调整需求。推行检察官办 案责任制,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 则,部分审批权限下调,即区县院检察官对于本人办 理的一般案件可以直接决定是否起诉,不再经过科 为适应改革后各项检察职权运行需要,满足实际 工作需求,根据调研情况和业务应用系统目前运行状 况,提出以下加强和改进系统运行的意见建议: f一)优化完善统一业务系统基本功能,提高系统 性能。为适应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各项功能的新要求,积极向高检院案管办提出了进一 长、主管检察长审批,通过系统后台配置,将《起诉书》 等部分文书的最低审批角色由主管检察长改为承办 人即可;三是能够满足办案组模式。改革后有些办案 步完善和优化系统配置的建议。根据高检院下发的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优化专项工作实施 方案》,按照要求对系统运行和使用过程中有关需求、 功能、性能、使用操作等各类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 部门设立办案组,在系统内将检察官配置为科长角 《青海检察》2016年第6期 青海检察案件管理 见和建议已整理上报高检院。由于检察改革尚未在全 制,在业务应用系统内做好审批权限配置。二是尽快 建设完善系统对检察官、办案组办案数量、质量和效 国全面完成,系统完善仍需等待,为保证改革后检察 权运行方式和案件信息数据完整,立足本省实际,目 前已配合技术处在现有基础上通过角色、权限的调整 满足部分需求。一是确立“规范优先、兼顾便捷”的原 则,最大限度发挥系统优势。在明确统一业务应用系 统价值定位的基础上,对现有系统流程进行梳理并且 率指标的统计功能和数据查询,满足检察官业绩考评 及案件质量评查等各种需求的查询,加强对检察官办 案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检 察业务数据采集在办案数量、质量、效率的统计功能, 科学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通过案件质量评查信息促 进检察官树立法治意识、规范意识、质量意识和效率 意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规范,切实发挥案 优化完善进一步便捷办案,完善系统信息回填、承办 人操作记录详细化等功能,提升办案人员对系统的认 可度;二是根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需要,梳理授权 清单,对系统内的案件、文书审批权进行梳理并且依 据检察官权力清单重新配置办理和审批权限;三是完 件质量评查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作用,实现考 核信息化、规范化、合理化。 (四)加强系统培训和管理考核。一是通过集中培 善分案功能,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检察 官案件承办确定机制,逐步覆盖各业务条线,最大限 训和现场培训,使检察官尤其是各级院领导尽快熟 悉和掌握系统操作技能,充分认识运用系统对强化 内部监督以及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作用,自觉带 度发挥自动分案的优势;四是制定下发适应改革需求 调整系统配置的相关指导性文件,确保系统规范运 行;五是积极应对检察改革过程中内设机构整合对系 统的需求,加强对基层院内设机构模块调整的系统操 头应用,主动推进应用;二是加强管理和考核,严格 执行“全员、全面、全程、规范”的系统应用要求,将其 纳入检察官、业务部门、市州院的考核指标,杜绝变 通和“线下”运行,增强网上办公、办案意识,提高系 统操作技能,提升案件网上办理、流转、审批的规范 作培训和业务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确保系统内机构 模块调整能够适应全省检察改革的需求。 (二)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立大数据库,加快 完善各项检察业务信息化建设。以统一业务应用系 运行整体水平;三是加强技术保障服务。加强对业务 应用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通过巡检、定期派驻等方 统、队伍管理系统、检务保障系统数据为基础和核心, 探索和研发集检察决策数据仓库、检察统计分析、检 察业务态势分析、案件质量评查、业务综合考评等功 式及时解决设备和系统故障,确保网络畅通、系统正 常。同时,通过微信、QQ等新媒体技术,搭建及时互 动交流的技术保障平台,及时解答、回复各类使用和 操作问题,相互交流经验,为系统使用提供高效及时 的服务保障。 (五)合力促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优化完善。建 能深层次信息化应用的“检务云”综合平台,实现大数 据在侦查办案中的广泛应用,初步实现综合利用各类 业务信息、统计报表信息、队伍管理信息、检务保障信 息实时质量管控、数据分析,自动生成分析报告,满足 我省检察机关业务和队伍管理决策需求,为领导决策 提供支持的检务决策分析平台。 (三)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实现检察官业绩考评 信息化。一是以落实和强化检察官司法办案责任为重 点,科学界定检察官、副检察长、检察长和检委会在司 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和审批权限,根据具体办案机 30 议各办案部门对改革后的业务条线具体办案机制和 应用需求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论证,及时提出优化完 善系统的意见,梳理授权清单,及时调整配置办案和 审批权限,督促办案检察官完整填录信息、规范系统 操作,完善有关业务指导文件,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不断升级和优化完善提供依据。★ 《青海检察》201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