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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优抚对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

2022-04-23 来源:钮旅网
菏泽市优抚对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

[ 作者:优抚科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33 更新时间:2012-8-8 文章录入:admin ]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市优抚对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因患疾病、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拒性因素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明确优抚对象困难家庭的界定,规范临时救助的条件、范围、程序、标准和救助金发放方式,更好地保障好优抚对象困难家庭的基本生产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部分烈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充分利用优抚对象自然减员款经费和优抚对象结余的医疗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困难家庭进行临时救助。各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多渠道筹措资金,以弥补优抚对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资金不足。

第四条 优抚对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优先享受大病、慈善、自然灾害、社会救济等救助;

(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抚对象,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孤老优抚对象;

(二)低保优抚对象;

(三)对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和城乡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

(四)因其他自然灾害或者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

(五)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政府认定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优抚对象需提供的主要材料:

(一)优抚对象抚恤定补证、低保证、身份证、本人的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有效的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情况证明、医疗救助金额证明等;

(二)警方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重大事故、灾害证明材料;

(三)单位、村(居)委会、社区等出具家庭状况证明,子女入学通知书或就读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相关情况证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抚对象,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所在村(居)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四)有法定赡(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五)因赌博、吸毒或拒绝就业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不如实或拒绝提供相关家庭收入情况的;

(七)对因打架斗殴、服毒、酗酒伤害、镶牙配镜、救护车费、整容矫形、康复训练等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非处方药、国家和医保机构明文规定的自费药品、保健药品不予救助;

(八)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要追回冒领的临时

救助款项,两年内不得申请优抚临时救助。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标准:

(一)优抚对象本人因各种重大疾病,开支较大,个人全额自负医疗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个人应先申请当地城乡医疗救助。经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在5000元以内的,按20%救助;个人实际负担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按25%救助;个人实际负担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按30%救助,全年救助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救助;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优抚对象家庭房屋破坏严重不能入住的,视情给予15000元以内的救助;

(三)因子女上学造成优抚对象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家庭收入和学费实际支出情况给予5000元以内的救助;

(四)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可认定为生活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家庭,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九条 优抚对象困难家庭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只能获得一次救助。

第十条 申请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优抚对象,由其本人或家属填写《菏泽市优抚对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写明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申请救助的原因等情况,

报所在村(居)委会调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优抚对象户口簿、身份证、抚恤定补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审核。所在村(居)委会将《菏泽市优抚对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办事处接到优抚对象临时救助申请后,要及时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三)审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呈报意见,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复查核实,必要时开展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及时返回申请人。

(四)发放。确定救助对象和金额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向申请救助的优抚对象发放救助金,发放救助金程序要符合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相关要求。

(五)市直优抚对象由单位、主管局或社区、办事处负责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民政局优抚科办理,其他临时救助到所属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乡镇办事处要通过优抚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定期公布本辖区临时救助情况,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因侵占、挪用、贪污临时救助资金,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流失的,要及时进行追缴,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对责任人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困难家庭的基本生产生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附件:《菏泽市优抚对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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