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 山 区 公 安 分 局 消 防 行 政 许 可 办 事 指 南
一、 行政许可项目的情况
许可事项 依 据 条 件 1、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辽宁省消防条例》第15条 2、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一般工程10个工作日,重点工程20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的工程30个工作日 每平方米6元 法定期限 收费 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3、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公安部第30号令 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4、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4、建筑消防设施、防火建筑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 1、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建筑工程2、《辽宁省消防条例》第15条 消防验收 2、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防火建筑材料等必须选用经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国家消防产品质量17个工作日 无 公安部第30号令 4、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3、凡含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测试合格报告。 1、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 2、《辽宁省消防条例》第17条 公众聚集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场所使用3、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号令 或者开业4、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前的消防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检查 公安部第39号令 5、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6、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1、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辽宁省消防条例》第18条 2、举办各方消防责任明确。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3、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 7个工作日 无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7个工作日 无 二、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填写《申报表》,同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公安消防部门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同时一次性告知需要全部补正的材料。 3、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需要派员到现场实地核查。 4、根据实质审查的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
5、在法定的时限内,领导决定后,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十日内送达。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申请人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需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申报表均需加盖公章,特殊情况可由申请人签章。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联系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消防配套费收据原件、复印件。 5、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请把图纸折成略小于A4纸大小,图标向外,装订成册,打印目录清单,图纸必须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建委审图中心审核,并加盖审图中心专用章) (1)规划部门设计的规划平面图,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建筑工程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大样图、结
构图。 (3)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
室; (5)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6)建筑灭火器配置;
(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8)工艺流程图、仓储物品种类。
7、消防专篇。限于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1、申请人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其中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栏需要盖公章,签署初验意见)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联系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批准文件复印件。 5、消防配套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建筑工程消防竣工图纸(加盖竣工章),包括室内外消防给水管网竣工图。(请把图纸按略小于A4大小折好,图标向外,打印目录清单,并装订成册)
7、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的竣工资料和技术检测合格报告。
8、消防产品(室外消火栓、室内外消火栓箱,水枪,水带,接口,防火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灭火器等),防火材料等采用合格品的证明。包括产品合格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检测报告均需要盖经销商红章)
9、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证明。
10、易燃易爆建筑工程需提供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者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申请人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联系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建筑(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的证明。 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公安部61号令规定人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证明。 8、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的证明。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申请人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联系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举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的证明。 5、活动现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的意见书。 7、活动方案及平面布置图、舞台展台装饰装修图、电器图及装修材料说明等有关材料 四、消防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及技术规范名录 (一)法律法规规章 1、《消防法》
2、《辽宁省消防条例》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6、《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略) 五、申请表文本及填写示范(略) 六、特别提示
1、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在公安消防部门对申请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期间,申请人对申请许可内容或申报材料进行变更的,需要重新提出的申请。
3、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公安消防部门予以登记排期,接到公安消防部门的通知,申请人需要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逾期视为放弃。
七、消防行政许可的审批流程
八、连山区公安分局消防行政审批服务电话:2186910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
2、《辽宁省消防条例》第15条
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0号令 4、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条件:1、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2、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3、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4、建筑消防设施、防火建筑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法定期限:一般工程10个工作日,重点工程20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的工程30个工作日 收费:每平方米6元 二、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填写《申报表》,同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公安消防部门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同时一次性告知需要全部补正的材料。 3、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需要派员到现场实地核查。 4、根据实质审查的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
5、在法定的时限内,领导决定后,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十日内送达。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申请人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需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申报表均需加盖公章,特殊情况可由申请人签章。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联系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消防配套费收据原件、复印件。 5、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请把图纸折成略小于A4纸大小,图标向外,装订成册,打印目录清单,图纸必须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建委审图中心审核,并加盖审图中心专用章) (1)规划部门设计的规划平面图,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建筑工程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大样图、结构
图。 (3)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5)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6)建筑灭火器配置;
(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8)工艺流程图、仓储物品种类。
7、消防专篇。限于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消防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及技术规范名录 (一)法律法规规章 1、《消防法》 2、《辽宁省消防条例》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6、《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略) 五、申请表文本及填写示范(略) 六、特别提示
1、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在公安消防部门对申请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期间,申请人对申请许可内容或申报材料进行变更的,需要重新提出的申请。
3、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公安消防部门予以登记排期,接到公安消防部门的通知,申请人需要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逾期视为放弃。 七、消防行政许可的审批流程
八、连山区公安分局消防行政审批服务电话:2186910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 2、《辽宁省消防条例》第15条
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0号令 4、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条件:1、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2、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防火建筑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3、凡含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测试合格报告。 法定期限:17个工作日 收费:无
二、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填写《申报表》,同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公安消防部门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同时一次性告知需要全部补正的材料。 3、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需要派员到现场实地核查。 4、根据实质审查的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
5、在法定的时限内,领导决定后,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十日内送达。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其中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栏需要盖公章,签署初验意见)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联系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批准文件复印件。 5、消防配套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建筑工程消防竣工图纸(加盖竣工章),包括室内外消防给水管网竣工图。(请把图纸按略小于A4大小折好,图标向外,打印目录清单,并装订成册)
7、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的竣工资料和技术检测合格报告。
8、消防产品(室外消火栓、室内外消火栓箱,水枪,水带,接口,防火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灭火器等),防火材料等采用合格品的证明。包括产品合格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检测报告均需要盖经销商红章) 9、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证明。
10、易燃易爆建筑工程需提供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消防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及技术规范名录 (一)法律法规规章 1、《消防法》 2、《辽宁省消防条例》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6、《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略) 五、申请表文本及填写示范(略) 六、特别提示
1、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在公安消防部门对申请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期间,申请人对申请许可内容或申报材料进行变更的,需要重新提出的申请。
3、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公安消防部门予以登记排期,接到公安消防部门的通知,申请人需要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逾期视为放弃。 七、消防行政许可的审批流程
八、连山区公安分局消防行政审批服务电话:2186910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事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2、《辽宁省消防条例》第18条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
条件:1、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举办各方消防责任明确。 3、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收费:无
二、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填写《申报表》,同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公安消防部门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同时一次性告知需要全部补正的材料。
3、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需要派员到现场实地核查。 4、根据实质审查的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
5、在法定的时限内,领导决定后,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十日内送达。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联系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举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的证明。 5、活动现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的意见书。 7、活动方案及平面布置图、舞台展台装饰装修图、电器图及装修材料说明等有关材料 四、消防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及技术规范名录 (一)法律法规规章 1、《消防法》
2、《辽宁省消防条例》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6、《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略) 五、申请表文本及填写示范(略) 六、特别提示
1、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在公安消防部门对申请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期间,申请人对申请许可内容或申报材料进行变更的,需要重新提出的申请。
3、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公安消防部门予以登记排期,接到公安消防部门的通知,申请人需要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逾期视为放弃。 七、消防行政许可的审批流程
八、连山区公安分局消防行政审批服务电话:2186910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事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
2、《辽宁省消防条例》第17条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
条件:1、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6、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收费:无
二、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填写《申报表》,同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公安消防部门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同时一次性告知需要全部补正的材料。3、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需要派员到现场实地核查。 4、根据实质审查的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
5、在法定的时限内,领导决定后,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十日内送达。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联系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建筑(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的证明。 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公安部61号令规定人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证明。 8、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的证明。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消防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及技术规范名录 (一)法律法规规章 1、《消防法》 2、《辽宁省消防条例》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6、《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略) 五、申请表文本及填写示范(略) 六、特别提示
1、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在公安消防部门对申请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期间,申请人对申请许可内容或申报材料进行变更的,需要重新提出的申请。
3、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公安消防部门予以登记排期,接到公安消防部门的通知,申请人需要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逾期视为放弃。 七、消防行政许可的审批流程
八、连山区公安分局消防行政审批服务电话:2186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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