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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工程保险

2022-02-01 来源:钮旅网


第三节 工程保险

一、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危险,因此,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保险制度上的危险是一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其表现为:(1)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2)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3)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二)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概念。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变更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二、工程建设涉及的主要险种

工程建设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风险也较为多样,因此,工程建设涉及的险种也较多。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货物运输险等。但狭义的工程险则是针对工程的保险,则只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他险种则并非专门针对工程的保险。由于工程安全事关国计民生,许多国家对工程险有强制性投保的规定。我国目前施工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是强制险。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概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在国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商。如FIDIC的《施工合同条件》要求,承包商以承包商和业主的共同名义对工程及其材料、配套设备装置投保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因此,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在其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3.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4.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5.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则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6.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7.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

举例

1. 建设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 )。

A. 业主 B. 总承包商

C. 分包商 D. 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

E. 设备供应商

答案:ABCD

解析:按照所提供的教材的解释,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

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可以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人或者分包人;(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2. (201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包括()造成的损失。

A.台风

B.暴雨引起地面下陷

C.雷电引起火灾

D.自然磨损

【答案】D

【解析】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

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3. 下列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工程施工延误竣工,保险责任至保险单约定的时间止

B.工程提前竣工,保险责任仍至保险单约定的时间止

C.工程提前竣工,工程竣工日为保险责任终止日

D.被保险人提前使用部分单位工程,不对保险单约定的责任期限产生影响

E.被保险人提前使用部分单位工程,该部分工程的开始使用日为保险责任终止日

答案:ACE

解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 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

4. 建筑工程一切险加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下列事件中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有( )。

A. 工地内第三者对工程造成的损害

B. 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第三者伤

C. 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起工地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D. 工地外第三者对工程造成的损害

E. 承包商基础土方开挖破坏了图纸上未标明的市政供水管道造成的损害

【答案】BC

【解题思路】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建设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 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概述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的险种。

安装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第三者责任负责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经济损失,以及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2.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3.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4.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应以整个工期为保险期限。一般是从被保险项目被卸至施工地点时起生效到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如验收完毕先于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日,则验收完毕时保

险期也终止。

举例

1. 以下造成损失的事件中,依据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规定,应由保险人支付损失赔偿金的有( )。

A.地震造成的工程损坏 B.水灾的淹没损失

C.气温变化导致材料变质 D.施工机具的自然磨损

E.因设计错误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以外的损失

【答案】ABE

【试题解析】见教材相应部分。关于选项E,关键在于“本身以外”是保险人责任,“本身”是除外责任。

2. 下列关于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应以整个工期为保险期限

B.工程提前竣工,保险责任仍至保险单约定的时间止

C.验收完毕先于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日,则验收完毕时保险期也终止

D.被保险人提前使用部分单位工程,不对保险单约定的责任期限产生影响

E.从被保险项目被卸至施工地点时起保险单生效

答案:ACE

解析: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应以整个工期为保险期限。一般是从被保险项目被卸至施工地点时起生效到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如验收完毕先于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日,则验收完毕时保险期也终止。

(三)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险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举例

1.下列关于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险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险是强制险

B.发包人为所有承包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C.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D.提前或延误竣工都不影响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

E.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答案:ACE

解析:《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三、保险合同管理 (一)投保决策

保险决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是否投保和选择保险人。

针对工程建设的风险,可以自留也可以转移。在进行这一决策时,需要考虑期望损失与风险概率、机会成本、费用等因素。

在进行选择保险人决策时,一般至少应当考虑安全、服务、成本这三项因素。

➢ 安全是指保险人在需要履行承诺时的赔付能力。保险人的安全性取决于保险人的信誉、承保业务的大小、盈利能力、再保险机制等。

➢ 保险人的服务也是一项必须考虑的因素,在工程保险中,好的服务能够减少损失、公平合理地得到索赔。

➢ 决定保险成本的最主要因素则是保险费率,当然也要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管理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地、全面地按保险合同订立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 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均应履行告知义务。即保险人应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将主要危险情况告知保险人。

➢ 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期限,交纳保险费,应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及规定。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投保人提出清除不安全因素的建议。

➢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

对于保险标的损坏的,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或者修理。

(三)保险索赔

(1)工程投保人在进行保险索赔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作为索赔的依据。证据应当能够证明索赔对象及索赔人的索赔资格,证明索赔能够成立且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索赔的证据包括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2)投保人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这不仅与索赔的成功与否有关,也与索赔是否能够获得的补偿和索赔的难易有关。

(3)要计算损失大小。如果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全部损失,则应当按照全损进行保险索赔。如果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经达到无法修理,或者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都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如果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则应当按照部分损失进行保险索赔。如果一个建设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只能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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