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规范放射源管理内容、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防止发生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2 适用范围
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部门。 3 编制依据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2019),公司 4 职责分工 4.1 公司领导
a)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对本管理办法的持续改进提出要求,提供 指导;
b) 管理评审时须审核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4.2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
a) 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
b) 指导、协助单位、部门开展本办法的培训,在公司范围内分享、推广实施 本办法的最佳实践;
c) 组织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审核,提出持续改进的建议; d) 负责办理公司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年审工作;
e) 负责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接受培训,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f) 负责放射性工作场所环境状况分析档案管理; g) 负责放射性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管理; h) 负责对失效的放射源或放射源外壳进行处置;
i) 负责向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放射源事故,组织、协助事故调查; j) 负责公司范围内的放射源档案管理;
k) 负责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放射卫生防护设施 “三同时”审查和 验收。
4.3 生产、作业单位、部门
a) 执行本办法的管理要求,并提出改进建议;
b) 对所辖区域员工、承包商及进入所辖区域的其他人员进行本办法的培训; c) 负责放射源的日常管理; d) 参与放射源事故的调查; e) 组织放射源相关知识的培训; f) 负责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g) 负责定期对放射源工作场所及放射源临时贮存库进行剂量检测、记录; h) 负责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记录及上报。 4.4 设备管理部
a) 执行本办法的管理要求,并提出改进建议; b) 对所辖员工进行本办法的培训; c) 负责放射源临时贮存库的管理; d) 负责放射源的入库、出库登记;
e) 负责定期对放射性检测标准仪器进行送检; f) 参与放射源事故的调查。 4.5 员工
a) 接受放射源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提高辨识与预防放射性照射的能力; b) 执行放射源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提出改进建议。 4.6 放射工作人员
a) 执行本办法的管理要求,并提出改进建议; b) 对放射源维修安全负直接责任;
c) 负责落实并确认维修前各项安全措施有效、可靠;
d) 维修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放射源维修工作的安全时, 应停止维修工作, 并为落实安全措施提供建议;
e) 为放射源周围作业的其他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f) 参与放射源事故的调查。 4.7 放射源使用单位、部门操作人员
a) 接受放射源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提高辨识与预防放射性照射的能力; b) 执行本办法的管理要求,并提出改进建议; c) 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管理;
d) 参与放射源事故的调查。 5 基本原则
5.1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
5.1.1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教育,经国家有关部门考 核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5.1.2 放射工作人员证按国家规定进行复审。 5.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5.2.1 放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5.2.2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参照《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8-2002) 执行。
5.2.3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参照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执行。 5.3 个人剂量控制管理
5.3.1 维修单位、部门应根据个人剂量档案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 控制,使之符合下列限值:
a) 连续五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 b) 年中有效剂量≤50mSv;
c) 眼晶体的年有效剂量当量≤150mSv;
d)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每小时平均剂量当量≤500mSv。 5.3.2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应对个人剂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4 放射源日常管理
5.4.1 放射源所在场所必须设置防火、防盗、防泄漏安全防护设施。
5.4.2 放射源所在场所必须设立安全警示牌,防止非放射工作人员长时间近距离 逗留。
5.4.3 现场巡检发现放射源损坏或丢失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及质量健康安全环 保部报告。
5.4.4 操作人员岗位或者办公室必须距离放射源10米以上。 5.4.5 严禁擅自拆卸放射源屏蔽开关。
5.4.6 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工艺管线跑、冒、滴、漏腐蚀放射源防 护层。
5.4.7 生产作业单位、部门每月1次对放射源所在场所环境状况进行检测并记
录,报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 5.5 放射源维护管理
5.5.1 工作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具体执行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办法》。 5.5.2 放射工作人员对维修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5.3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源安全检修规程。
5.5.4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2人以上方可作业。 5.5.5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有效的个人剂量计。
5.5.6 维护放射源时,禁止任何非放射工作人员协助或者靠近。 5.6 放射源废弃处理管理
对失效的、不再使用的、安全达不到有效保证的放射源或放射源外壳,必须送到国家指定的放射源回收中心处理。 5.7 放射源临时贮存库管理
5.7.1 放射源临时贮存库剂量率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储存坑盖板上方0.5m处不高于50µSvh-1;库房外壁0.2m处应小于2.5µSvh-1。 5.7.2 放射源临时贮存库必须指定专人看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 上报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
5.7.3 放射源入库、出库必须记录,记录应保存至少三年。 5.8 放射源运输的管理 5.8.1 放射源公司外转移
a) 应填写“放射源转移登记单”,并送交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 关登记备案手续;
b) 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放射源转移运输工作;
c) 委托辐射环境监测部门对含放射源货包进行监测,并取得放射源安全运 输证明。
5.8.2 公司内部放射源转移应由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协调生产作业单位、部门及 运输车辆,由放射工作人员对放射源进行铅封隔离,放射源包装标准必须符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 11806-89)的要求,并由放射工作人员押运。 5.9 事故应急救援
5.9.1 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应组织制定危险上级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 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5.9.2 发生危险上级品事故,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组织救援, 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5.10
放射源事故调查
5.10.1发生放射源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设立警戒区域, 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
5.10.2在接到放射源事故报告后,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必须立即组织应急人员赶 往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事故影响,并向公司领导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具体执行公司《事故调查与报告管理办法》。 6 附则
6.1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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