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明政[2017]13号 【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2 【实施日期】2017.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201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各县(市、区)“教育强县”创建工作,引领和推动我市教育现代化进程,实施“教育兴市”战略,现将《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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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强县”督导评估办法和标准》(修订)的通知(闽政教督〔2017〕15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市“教育强县”创建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以着力建设教育强市,努力推进我市教育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全省领先为目标,全面实施创建“教育强县”工作,到2020年有6个左右经济及教育基础较好的县(市、区)通过福建省“教育强县”督导评估认定。
具体规划:2017年梅列区和永安市,2018年三元区和泰宁县,2019年沙县和宁化县,2020年将乐县和尤溪县,2021年大田县和清流县,2022年明溪县和建宁县通过“教育强县”创建省级督导评估认定。鼓励各县(市、区)创造条件,提前实现教育强县。 二、工作任务
(一)高度重视,明确创建标准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全市“教育强县”创建规划,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按照序时进度,扎实开展“教育强县”创建工作。一是必须达到申报前置条件的要求。“教育强县”督导评估内容,包括申报条件、督导评估标准和社会认可度调查等三个方面。创强工作必须按要求达到申报条件,即按“对县督导”标准(2017年修订)最近一次省级督导评估得分必须达到90分以上;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国家认定后,教育资源配置相关指标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近三年小学综合差异系数均不大于0.60、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均不大于0.50;近三年财政教育投入均达到法定“三个增长”;近三年教育系统不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纪违规事件。二是严格落实 2 / 3
“教育强县”督导评估标准(2017年修订)。创强工作必须对照《福建省“教育强县”
督导评估办法和督导评估标准(2017年修订)》,把督导评估标准作为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和创建“教育强县”的工作要求,把握着力点,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师资力量、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加快推进各级各类教育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的提升,打造区域教育特色,推进教育现代化。三是全面接受省级督导评估认定。2012-2013年结合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工作,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县和泰宁县先后接受创建“教育强县”省级初步督导评估,由于省级暂停“教育强县”创建认定工作,接受初步督导评估的5个县(市、区)创建工作尚未通过省级认定。按照省上要求,现重新启动“教育强县”创建程序,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县和泰宁县必须按照《福建省“教育强县”督导评估办法和督导评估标准(2017年修订)》重新申请“教育强县”督导评估认定,下阶段要继续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加大创建力度,以优异成绩通过省级“教育强县”督导评估认定。 (二)统筹推进,优化教育资源结构
在创建工作中,要按照省督导评估标准,逐项对照,补齐教育短板,缩小城乡、校际和群体差距,共享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事业发展。
1.加大教育投入。依法保障教育经费,预算内教育经费达到“三个增长”的法定要求;各类教育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占教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达到2.5%,教师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落实。建立教育经费支出监管机制,各项教育经费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下拨及时。
2.改善办学条件。一是加强办学条件保障。加快补齐设施设备短板,兜底线,保重点,“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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