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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工作面管理规范

2021-02-27 来源:钮旅网


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采煤工作面技术管理规范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管理制度……………………………………1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5

第三部分 技术管理……………………………………6

第四部分 现场管理……………………………………7

附录:

1.《采掘作业规程管理办法》(永煤生字[2006]95号文)

2.《关于印发〈规范采煤方法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永煤生字[2007]129号文)

3.《永安煤业公司采煤工种操作规程》(修改草稿)

4.《关于下发永安煤业公司顶板管理办法的通知》(永煤生字[2007]7号文)

5.《关于进一步规范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与管理的通知》(永煤安字[2003]345号文)

第一部分 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5项)

(一)安全技术论证制度

每个采煤工作面在计划开工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生产、安监、机电、队等部门及有关矿领导,对工作面现场进行勘查,根据勘查结果,对工作面周边情况、一通三防、顶板管理、防治水及其它等内容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分析,对存在隐患或问题提出论证意见,并说明应采取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

(二)采煤方法论证制度

1.在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前,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采掘、地质、测量、机电、安全通风、采煤队长等有关人员,对工作面煤层赋存情况及开采技术条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适合于工作面安全生产的采煤方法。

2.在采煤工作面开采过程中,矿总工程师应定期组织采掘、地质、测量、机电、安全通风、采煤队长等有关人员,根据工作面开采过程中揭露情况,论证工作面的采煤方法是否合理可行,并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

3.在采煤工作面开采过程中,突遇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变化等特殊情况时,由分管技术员提出申请,矿总工程师组织采掘、地质、测量、机电、安全通风、采煤队长等有关人员,对工作面的采煤方法进行论证,并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

(三)地质预测预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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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前,地质技术员必须根据地质报告、工作面上、下运巷揭露、上水平对应块段煤层开采情况、同一水平同一块段邻近煤层开采情况,提出工作面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数量、形态、位置、破坏及影响程度,在地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并提出建议措施。

2.在采煤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地质技术员应做好工作面的跟踪分析,及时提醒分管技术员工作面前方存在的地质构造,同时收集工作面开采中揭露出的地质资料,及时修正现有图纸资料,为今后的地质技术分析和指导生产提供详实资料。

(四)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1.在采煤工作面开工前,分管技术员必须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并进行考试。只有经考试合格后,作业人员方准上岗作业。

2.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重新编制采煤作业规程或补充技术措施时,或因节假日、工作面调整,存在较长一段时间没有生产,而又准备重新进入该工作面进行生产时,分管技术员必须重新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重新进行考试。只有经考试合格后,作业人员方准上岗作业。

(五)上班出勤管理制度

1.采煤队长必须负责采煤工作面作业人员出勤及轮休安排,负责对每班出勤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2.采煤工作面每班出勤人数不少于3人(含3人),否则不准上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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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管理制度(9项)

(六)交接班制度

1.上班前,班长必须到井口信息站签到,领取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参加矿组织的井口班前会,了解本队工作面的安全生产情况。认真落实隐患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2.严格执行工作面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上个班带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工作面的生产、安全、工程质量、机械设备完好等情况,严禁工作面情况不明盲目作业。

(七)队干带班制度

坚持队干跟班制度。每个班均必须有队干跟班,且必须坚持现场跟透班,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采面小眼、掘进运巷开口及采面收作等必须有跟班队干在现场蹲点指挥。

(八)安全质量检查制度

上班进入工作面、打眼、放炮前,班、组长或带班队干必须先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敲帮问顶,处理隐患,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进行作业;每个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工作面作业地点的顶板、煤壁(帮)、挂(粘)顶煤处理、支架等情况,在急倾斜煤层中还要注意底板情况,发现地质构造、异常情况或险情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排除之前,带班队干和安检员不得离开现场。

(九)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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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矿管理人员、采煤队长、班组长等,上井后必须及时到矿信息站做好工作面安全信息记录。矿信息员必须及时对每班各工作面安全信息记录进行筛选、汇总,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根据时效要求,布置责任人员落实,并由当班安全员负责督促、验收。

(十)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质量标准进行作业,做到做标准活、干放心事;严格执行班检制度,施工队伍必须配备验收员,严格把好当班工程质量关,发现不合格的工程必须及时返工整改。矿对工程质量实行旬检、月验,并对有关管理人员、带班队干、班组长挂钩考核,当月兑现。

(十一)巷道维护制度

班组长或带班队干进入工作面时,必须认真检查沿途巷道(小眼)、围岩(顶底板)及支护情况,发现巷道围岩或小眼顶底板有异常、支架断梁折腿等现象应及时进行维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能进入工作面,保证巷道(小眼)支架完好,退路畅通,同时确保巷道满足通风、行人、运输的需要。

(十二)设备检修保养制度

1.机电设备的保护、检查、维护工作。设备由使用人员负责保护,由专职机电维修工负责日常检查与维修工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操作。

2.机电设备应落实维修责任制,责任到人,挂牌管理,定期对机电设备进行维护,保证所有机电设备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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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持停送电申报制度。严禁带电检修。搬迁或检修机电设备(如风机、馈电开关、综保、电煤钻等)时,必须切断电源,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派专人监护,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牌。切断电源前,检修人员必须与矿调度、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或人员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准停电。

4.电煤钻必须配套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电煤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5.机电设备必须做到“三无”,即:“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四有”,即:“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二齐”,即:“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全”,即:“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三坚持”,即:“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电和风电闭锁”。

(十三)瓦斯管理制度

工作面瓦斯检测由安检员负责,每班测定二次,检测数据及时填入瓦斯管理牌板,严禁空班漏检或伪造检测数据。发现有瓦斯异常区域,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及有关部门,由通风技术员负责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实施,同时负责监督执行。施工人员应注意观看瓦斯牌板,了解工作面通风、瓦斯情况。工作面附近的盲巷、废巷、反眼及停用巷道,应及时设置栅栏,挂上警牌,严禁人员进入。

(十四)火工品管理和爆破制度

1.火工品领用严格执行爆破工、监炮工“双人双证”制度。必须使用专用炸药袋和雷管箱领用,运送过程不得中途逗留,运送到工作地点必须分别上箱、上锁、上架,并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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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当班剩余的火工材料,放、监炮员必须共同负责,当班退还火工仓库。

2.装配起爆药卷时,应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起爆药卷数量以当班需要量为限。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做好的起爆药卷必须将两脚线扭结短路。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3.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顺脚线,轻轻将管体抽出。

4.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装药时,除装药人员外,其余无关人员均必须撤出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装药。

5.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持证上岗,爆破工要认真保管好爆破器材。放炮器的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严格执行“自装、自联、自放”的放炮原则。实行监炮制度。

6.坚持使用发爆器爆破,严禁明电爆破。爆破工必须在有掩护的地点进行放炮,掩护地点距爆破工作面的距离不小于50米;有防治水工作要求的工作面,应在运巷内、距溜煤眼口不小于50米的地方爆破,严禁在眼内爆破。

7.爆破前,班长必须先清点人数,同时对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设置警戒线,并指定人员执行警戒,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爆破命令,爆破工接到命令后,应发出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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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号,待5秒钟后方可爆破。

8.爆破后如发生拒爆、残爆,班、组长必须在现场指导并尽可能在当班处理。如当班处理不了,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个班爆破工交待清楚。处理拒爆时,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现行版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连线起爆;或在距拒爆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在拒爆没有处理完毕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拒爆无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技术组织管理

(一)为加强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必须明确矿长对技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矿总工程师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副矿长对分管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业务负责。矿各分管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分管的业务负责。

(二)矿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直接对矿长负责。矿要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各专业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的有关技术业务股室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所构成的技术管理体系。矿总工程师做出的有关技术工作及“一通三防”方面的决定,各级行政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生产区队必须按照执行,未经矿长的同意,不得改变总工程师的决定。

(三)矿长和各级行政领导应尊重、支持总工程师和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所作出的技术决策,并且保证生产技术措施和技术管理措施得以顺利地贯彻执行。

(四)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各业务部门对所辖区队和各个专业的技术业务具有技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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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检查、指导等义务,并对本战线的技术管理负责。

(五)工作面采煤方法、回采巷道布置、开采技术、支护技术、顶板管理等工作原则上由分管现场的专业技术人员指挥。其他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对现场生产技术管理有异议的,应通过分管理现场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落实,有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或明显违反技术管理规范要求时可以现场纠正,但升井后应及时告知分管现场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生产组织管理

(一)现场生产组织由采煤队长完成。矿井管理人员通过区队长,实现对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

(二)每班上班前,采煤队长必须对工作面出勤人数进行清点,确保每班上班人数不少于3人,同时负责配备足工作面所需的工具和材料。

(三)每班上班时,采煤队长必须负责组织班组长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采煤队长必须组织好工作面作业人员,按照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法进行开采,按规定的生产工艺、循环作业图表、劳动组织和作业方式组织质量生产。

(五)工作面发生条件变化时,采煤队长必须负责在第一时间向分管技术员汇报情况,以便能及时做好工作面调整,制定补充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六)采煤队长必须负责将生产任务分解到班组,随时了解和掌握工作面生产情况、后勤运行状况及任务完成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分析解决,后勤运行不良影响生产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或分管矿领导反馈,确保保质保量完成计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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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技术管理

一、工作面管理

采煤工作面的管理由技术管理、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两个重要部分组成。技术管理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与保障,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又为技术管理提供了新的管理内容,不断地充实、完善、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所以每个工作面都要加强和提高这两个方面的管理水平。

二、技术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采煤工作面及对应设备的档案管理,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文字资料(采煤作业规程及补充规程或技术措施、开采设计、非正规开采审批、工作面终结报告、采面施工测量记录、作业规程试卷等)、图纸资料(主要是采掘工程平面图、工作图)两大部分组成。

三、作业规程编制

(一)作业规程编制必须严格按照煤业公司《采掘作业规程管理办法》(永煤生字[2006]95号文,见附录1)规定的执行。严禁无规程开工作业。

(二)作业规程修改与补充。当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时,按照《采掘作业规程管理办法》要求,分管采掘技术员必须及时编制补充规程或技术措施,经审批后,重新贯彻培训、学习、考试并实施。

四、采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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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采设计管理。块段可采储量在10000t以上的采煤工作面,在编制采煤作业规程前,分管采掘技术员还必须先进行开采设计,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准依此进行编制作业规程。

(二)采煤方法管理。工作面采煤方法选择应当优先考虑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法。确因煤层倾角、构造等赋存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布置正规壁式开采时,按一定程序经审批后可以采用非正规采煤法。各种条件下的采煤方法选择参照煤业公司《关于印发〈规范采煤方法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永煤生字[2007]129号,详见附录2)。

(三)非正规开采审批。对于非正规开采工作面,其可采储量在8000t以下的,由矿长审批后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分公司报分公司生技办备案);可采储量在8000t以上的,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分公司由分公司经理审批)。

五、顶板管理

按照煤业公司顶板管理办法,矿应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对顶板管理工作做到季度有计划,月度有工作重点,季末有总结,按季度开展顶板管理专项整治。

六、采煤工种操作规程

各工种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掌握公司下发的工种操作规程,按照应知应会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永安煤业公司采煤工种操作规程》(修改草稿)详见附录3。

第四部分 现场管理

一、现场交接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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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接班应在现场进行,实行工种对口交接,做到“口讲清,手交手,您不来,我不走”把现场情况交待清楚。

(二)交接内容: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和原始记录;现场安全情况和预防措施;辖区内设备运行情况;为下一班准备的工作情况;本班存在问题及应注意事项。

(三)交接班时,重要情况要特别提醒,交接清楚。

二、执行采煤作业规程情况

(一)采煤队长必须组织工作面作业人员,严格按照经审批过的采煤作业规程中规定的采煤方法、回采工艺、劳动组织、作业方式、顶板管理及其它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进行作业。

(二)矿总工程师、采掘副总工程师应当每月组织有关部室对作业规程编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现场与作业规程对照,查找不足,对于质量低劣脱离现场实际的作业规程,必须立即责令分管技术员重新编制或补充作业规程。

(三)因现场条件变化,已无法按原作业规程规定进行作业时,队长必须及时向分管技术员反馈,由分管技术员编制符合现场实际的补充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

三、一通三防管理

(一)根据作业规程确定的风机型号,按要求安装好局部通风机,确保风筒出口风量不小于40m3/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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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队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工作面通风管理。从风筒大小、吊挂、接头、异径接头、拐弯风筒使用、漏风防治、风筒出口距作业地点的距离等,确保工作面通风效果,以达到降温、除尘、排污、供氧等要求。

(三)废旧巷道口、盲巷、报废或暂时未使用的小眼口、工作面两下出口以里的运巷等无通风工作面,必须设置好合格的栅栏或密闭,禁止任何人员进入。必须加强对所有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杜绝任何人员擅闯栅栏或私自拆除密闭。

(四)局部通风机口前10米的进风流中、装煤眼口、上运巷回风口处,应设置喷雾降尘、净化风流的装置。

(五)加强工作面瓦斯检测监控工作,加强工作面的通风管理,防止工作面瓦斯积聚或浓度超限。

(六)工作面突然断电或停止供风时,队长或班组长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从工作面撤退至进风流中。

四、顶板管理

(一)组织开展工作面矿压显现规律研究。

1.同一煤层在不同块段、采用不同采煤方法,其顶板来压及矿压显现规律是不同的。矿井应建立本矿各煤层在不同块段、不同采煤方法的矿压显现规律台帐。

2.对即新投入的采煤工作面,应结合同一煤层在同一块段上水平开采矿压显现规律,对本工作面的顶板活动规律进行预估,作为确定顶板管理方法和支护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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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导、矿采掘副总工程师分管、分管工作面采掘技术员负责、生产股其他技术员和队长协助的矿压显现规律监测监控小组。

4.从开切眼开始,应借助矿压观测设备、测量器具等,详细跟踪、记录本工作面矿压显现情况及煤层顶板活动规律,包括顶板来压规律、下沉量、下沉速度、压力值、直接顶初次垮落步距、老顶初次来压步距、老顶周期来压步距,以论证原确定的工作面顶板管理方法和支护方式、支撑力和密度等设计的合理性。发现顶板管理方法或支护设计达不到实际需要时,应立即进行修改顶板管理方法和支护设计,防止计划外顶板冒落或垮面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5.在工作面整个开采过程中,应连续不间断地对工作面的矿压显现规律进行跟踪,以获取更为准确、合理的顶板来压及其活动规律数据。同时,掌握不同矿压显现情况下,应采取的相应顶板支护技术及特殊支护措施。

(二)采面构造研究

采面地质构造对采煤方法选择、工作面布置、顶板管理方法、支护及安全生产均有重大影响。因此,在工作面开采时,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做好工作面的地质构造预测预报工作。根据本矿井地质报告、本块段上水平及邻近煤层开采、本工作面上、下运巷揭露等资料,地质技术员对本工作面的地质构造类型、大小、位置、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预测,编制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作为工作面编制作业规程及确定采煤方法、工作面布置、顶板管理方法、支护技术等项目的依据之一。

2.采煤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说明,在接近或遇到可能的地质构造时,应采取的开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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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顶板支护或特殊支护预防措施,并贯彻落实到每一位作业人员。

3.所有进入工作面作业地点的人员,必须仔细检查该工作面的顶板状况,除对明显的断层、褶曲、压薄或突然变厚等构造及破碎顶板进行检查外,还应着重检查或发现潜在的裂隙、离层或脱层等隐性构造,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三)工作面开口、上下出口、煤壁、支护、初次放顶、回柱、急倾斜煤层回采顶板管理、构造带煤层回采管理及其它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等,按照《关于下发永安煤业公司顶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详见永煤生字[2007]7号文,附录4)。

五、防治水管理

按照国家《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煤业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与管理的通知》(永煤安字[2003]345号文,附录5)。

附录:

1.《采掘作业规程管理办法》(永煤生字[2006]95号文)

此处略。

2.《关于印发〈规范采煤方法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永煤生字[2007]129号文)

此处略。

3.《永安煤业公司采煤工种操作规程》(修改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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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下发永安煤业公司顶板管理办法的通知》(永煤生字[2007]7号文)

此处略。

5.《关于进一步规范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与管理的通知》(永煤安字[2003]345号文)

此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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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永安煤业公司采煤工种操作规程》(修改草稿)

采 煤 打 眼 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采煤打眼工应熟悉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业规程中关于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等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与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第3条 检修煤电钻必须由机电检修工负责,并在通风良好、围岩完整或支护完好的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在工作面内随意拆卸和检修电钻。

第4条 严禁在旧眼、残眼内打眼,不得在煤(岩)裂缝中打眼,不得站在搪瓷溜槽里打眼。打眼过程中,严禁用手扶、托钻杆。

第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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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时。

3.在有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打眼过程中,出现卡钻杆、孔内冲击以及爆孔等动力现象时。

4.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预兆时。

5.打眼中突然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此时严禁抽动钻杆)。

6.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时。

7.悬顶距离、控顶距离或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

8.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时。

9.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打眼处的上方正在出煤时。

10.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小于0.5m(岩石中小于0.3 m)时。

对上述1、2、3、4、5项,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向上级汇报。

第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打眼,经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

1.出现卡住钻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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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时。

3.电钻外壳超温(60℃或烫手)或有烧焦味时。

4.电钻钻杆严重震动时。

5.电钻外壳带电时。

第7条 搬运、移动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用手提手柄或绳拴肩背。严禁用电缆直接拖拽。

第8条 自溜运输工作面必须在打好牢固的脚手架或撤除溜槽之后打眼。

第9条 工作面倾角超过25℃时,工作地点上下方要设置安全挡卡,挡卡高度不小于0.5米。

第10条 工作面有淋水处,必须遮盖电钻,以防漏电伤人。

第11条 回柱地点以上10m、以下15m范围内,打眼和回柱不准平行作业。

第12条 处理拒爆时的打眼工作:

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和爆破工的配合下进行打眼。

2.用木签或竹签挖出部分炮泥,缓慢插入炮棍确定拒爆炮眼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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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平行新打炮眼,其深度可稍大于拒爆炮眼深度。

4.拒爆炮眼处必须设置显著标志。

第13条 强制放顶或煤顶预裂爆破打放顶眼及过断层打眼,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14条 打眼过程中,应在工作面溜槽内设置若干道挡板,防止因人员走动,煤块等物件从溜槽内溜下,影响下方行人安全。

第15条 打眼工作结束后,要向爆破工交待本班打眼情况。

三、操作准备

第16条 备齐锨、镐、钻头等工具。检查煤电钻是否完好,煤电钻综保是否灵敏可靠,电缆是否有破皮漏电、“鸡爪子”、“羊尾巴”;防尘水管是否配齐。

第17条 拉钻时将电缆套在手把内,手提电钻手把或肩背电钻电缆送至工作地点。

第18条 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敷设电缆,不许随意扔放、散乱堆积;电缆横跨溜槽和溜煤道时,应在距其0.5米以上悬挂牢固。

第19条 必须事先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支护等进行全面检查,敲帮问顶,摘除危帮,由班(组)长指定人员补全空缺支柱,更换失效支柱,及时处理各种不安全隐患,清除炮道内的浮煤和脏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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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打眼前要做到“三紧”、“两严禁”,即:袖口、领口、衣角紧,严禁戴布、线手套,严禁将所围毛巾露在外面。

四、正常操作

第21条 钻眼前,必须先用镐对煤壁轻敲、清挖,把已松脱的煤块处理下来。

第22条 打眼最少由两人操作,一人在电钻一侧领钎定眼位,一人在另一侧紧握电钻手把,两手平端电钻,均匀用力。领钎人必须及时观察煤壁、顶板及支护情况,防治片帮、掉顶、倒柱伤人。

第23条 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进行炮眼定位、打眼。先用手镐刨点定位,定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地送电2~3次,使钻头钻进煤体。

第24条 钻头钻进煤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钻进的方向和角度,打眼时要均匀用力,顺势推进,在钻眼过程中应不时地将钻杆抽出、推进几次,以便及时排出孔内煤粉。成型的炮眼内煤粉必须清理干净。

第25条 双排或多排眼应先打顶眼后打底眼,底眼打完后,要用木楔或大块煤矸盖好眼口,以防煤粉堵塞。

五、收尾工作

第26条 打眼工作结束后,拔下钻杆,卸下钻头,切断电源。将电缆、电钻等工具运至指定地点整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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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攉 煤 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攉煤工必须掌握作业规程中与攉煤相关的各项规定以及支护工、爆破工等相关工种的基本知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攉煤工必须在完好支护的保护下攉煤。

第3条 从采空区向外清理浮煤时,必须用长把工具,严禁身体的任何部位进入采空区内。

第4条 攉煤中,若发现有冒顶预兆时,必须立即撤离危险区,并向班(组)长汇报。

第5条 若遇拒爆或熄爆眼,必须找班组长和爆破工进行处理,严禁自行掏挖和处理。

第6条 在煤堆中发现的雷管、炸药必须及时拣出,交爆破工保管。

第7条 矸石应置于采空区内,不得放于溜槽。

第8条 倾角超过25°时,要分段设置安全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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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攉煤时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要随时观察支护状况,发现失脚、卸载支柱,必须立即通知班(组)长进行调整加固。

第10条 煤壁伞檐超过规定或有片帮危险时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11条 在炮采工作面攉煤时,要采用喷雾装置进行洒水防尘;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溜煤时,要及时打开溜煤道内的喷雾装置。

第12条 浮煤清理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岩石底板工作面攉煤时要攉净见底,注意支柱是否打在实底上,否则应通知班(组)长安排先打替柱;分层开采的工作面攉煤到见柱鞋即可,或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防止支柱失脚。

第13条 炮采工作面必须及时支设临时支柱和贴帮支柱,否则不准攉煤。

第14条 严禁站在搪瓷溜槽内攉煤。

第15条 攉煤至溜槽应顺势平稳,防止大量煤溜至小眼堵塞,应加强小眼折转处的检查。攉煤时严禁所有人员全部上到工作面,下运巷装煤口处至少留一人,防止堵塞小眼。

第16条 自溜运输工作面:

1.铺设的溜槽要平直,溜槽之间应用铁丝连接牢固。

2.必须按规定在溜煤道设置挡煤卡,看挡卡口的人必须在护身板的保护下工作。

3.处理溜煤道脱节溜槽或在溜煤道从事其他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以上5米处设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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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挡卡。

4.要用镐、锤及时处理大块煤、矸。

5.溜煤期间不准行人,同时应在下方设置警戒。

第17条 有冲击地压的工作面,必须在放炮30分钟以后进入工作地点攉煤。

三、操作准备

第18条 备齐锨、镐、锤等工具。

第19条 进入工作地点要检查顶板、煤壁及支护状况,先敲帮问顶,由班(组)长指定人员(支柱工)补齐缺柱、更换失效支柱,处理不安全隐患。

第20条 清除作业区间控顶范围内的障碍物。

四、正规操作

第21条 先洒水灭尘,再清理材料道、人行道内的浮煤,后攉炮道内的煤。

第22条 要握紧锹把,自上而下攉煤。先从煤堆边沿把煤顺势推入溜槽内,再沿底由溜槽边向煤壁方向逐步将煤攉入溜槽内,攉煤过程要进行洒水灭尘。

第23条 应先装碎煤,后装块煤,以防块煤滚动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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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自溜运输工作面攉煤完毕后,要自上而下将溜槽撤除并竖放整齐。

五、收尾工作

第25条 收拾好工具,放到指定地点;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乳 化 液 泵 站 司 机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乳化液泵站司机必须熟悉乳化液泵的性能和构造原理,具备保养、处理故障的基本技能,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上岗的乳化液泵站司机发现乳化液泵和乳化液箱处于非水平稳固状态、乳化液箱位置高出泵体不足100毫米或无备用泵时,应立即汇报、调整、处理。

第3条 开关、电动机、按钮、接线盒等电气设备无法避开淋水时,必须妥善遮盖。

第4条 电动机及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5条 应坚持使用自动配液装置,必须保证乳化液浓度始终符合规定要求(单体液压支柱2%~3%),要对水质定期进行化验测定,保证配液用水清洁,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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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必须保证乳化液泵的输出压力,为单体液压支柱供液的应不小于18兆帕。

第7条 检修泵站必须停泵;修理、更换主要供液管路时必须关闭主管路截止阀,不得在井下拆检各种压力控制元件,严禁带压更换液压件。

第8条 严禁擅自打开卸载阀、安全阀、蓄能器等部位的铅封和调整部件的动作压力;在正常情况下,严禁关闭泵站的回液截止阀。

第9条 供液管路要吊挂整齐,保证供液、回液畅通。

第10条 要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修,并做好记录:

1.每班擦洗一次油污、脏物;按一定方向旋转过滤器1~2次;检测两次乳化液浓度。

2.每天检查一次过滤器网芯。

3.每10天清洗一次过滤器。

4.至少每月清洗一次乳化液箱。

5.每季度化验一次水质。

6.了解高低压压力控制装置的性能检查鉴定和各种保护装置检查结果(由专管人员分别每周和每月检查一次)。

第11条 操作时发现有异声异味、温度(泵、液)超过规定、压力表指示压力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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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乳化液浓度、液面高度不符合规定,控制阀失效、失控,过滤器损坏或被堵不能过滤及供液管路破裂、脱开时应立即停泵。

第12条 开泵前必须发出开泵信号;停泵时,必须发出信号,切断电源,断开隔离开关。无论是停泵还是开泵的工作期间泵站司机均不得脱离岗位。

三、操作准备

第13条 备齐扳手、钳子、温度计、折射仪等工具,铅丝、擦布、油壶、油桶、管接头、U形销、高低压胶管等必要的备品备件及润滑油、机械油、乳化油等。

第14条 接班后,把控制开关手把扳到切断位置并锁好,按规定要求对如下内容进行检查:

1.泵站附近巷道安全状况及有无淋水情况。

2.泵站的各种设备清洁卫生情况。

3.各部件的连接螺栓是否齐全、牢固,特别要仔细检查泵柱塞盖的螺钉。

4.减速器的油位和密封是否符合规定。

5.泵站至工作面的管路接头连接是否牢靠。

6.各截止阀的手柄是否灵活可靠,吸液阀、手动卸载阀及工作面回液阀是否在开启位置,向工作面供液的截止阀是否在关闭位置,各种压力表、控制按钮是否齐全、完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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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灵敏可靠。

7.乳化液有无析油析皂、沉淀、变色、变味等现象;用折射仪检查乳化液配比浓度是否符合规定;液面是否在液箱的三分之二高度位置以上。

8.配液用水进水口压力是否在0.5兆帕以上。

9.乳化液箱和减速器上的透气孔是否畅通。

10.检查电动机、联轴节和泵头是否转动灵活。

第15条 拧松乳化液泵吸液腔的放气堵,待把吸液腔内的空气放尽并出液后拧紧。合上控制开关,点动电动机、检查泵的旋转方向是否与其外壳上箭头标记方向相一致。

四、正常操作

第16条 启动电动机,慢慢关闭手动卸载阀,使泵压逐渐升到额定值。

第17条 开泵后要检查以下内容,确定无问题或问题处理后,保持泵的正常运转:

1.泵运转是否平稳,声音是否正常。

2.卸载阀、安全阀的开启和关闭压力是否符合规定。

3.过滤站的脏物指示器是否正常,进、出口压力指示的压力差是否在1.5~3.0兆帕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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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流表、压力表的指示是否正常、准确。

5.柱塞润滑是否良好,齿轮箱润滑油压力是否在0.2兆帕以上。

6.各接头和密封是否漏液。

7.乳化液箱中自动配液的液位开关及低液位保护开关是否灵敏可靠。

第18条 接到工作面用液信号后,慢慢打开供液管路上的截止阀,开始向工作面供液。

第19条 运转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各种仪表的显示情况,机器声音、温度是否正常,乳化液箱是否平稳、液位保持在规定范围内、液面无污染物,柱塞是否润滑,密封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工作面联系,停泵处理。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泵:

1.异声异味。

2.温度超过规定。

3.压力表指示压力不正常。

4.自动配液装置超动不正常。

5.控制阀失效、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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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过滤器损坏或被堵不能过滤。

7.供液管路破裂、脱开,大量泄液。

第20条 当乳化液箱中液位低于规定下限时,泵站自动配液装置应起动配液;无自动配液装置的泵站,应在专用的容器内进行人工配液。配液时应把乳化油掺倒在水中,禁止把水掺倒在乳化油中。每次配液后,都要用折射仪检验乳化液的浓度,不符合规定时再进行调配,直到合格为止。

第21条 事故停泵和收工停泵时都应首先打开手动卸载阀,使泵空载运行,然后关闭高压供液阀和泵的吸液阀,再按泵的停止按钮,将控制开关手把扳到断电位置,并切断电源。除接触器触头粘位时可用隔离开关停泵外,其他情况下只许用按钮停泵。

五、收尾工作

第22条 停泵后要把各控制阀打到非工作位置,清擦开关、电动机、泵体和乳化液箱上的粉尘。

第23条 在现场向接班司机详细交待本班设备运转情况、出现的故障、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填写乳化液泵站工作日志。

单 体 支 护 工(采煤支护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单体支护工应熟悉采煤工作面顶底板特征、作业规程规定的顶板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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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掌握支柱与顶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进入工作地点后,先检查本人工作范围的支柱和顶板情况,改掉歪扭、失效等不合格支柱,上顶插严背实,确保本人工作范围内的支护安全可靠。

第3条 支柱工的升柱、挂梁、刨柱窝等所有操作,无特殊情况时,都要站在倾斜上方操作。调整顶梁、架设支柱时,其下方5米内不得有人。

第4条 所有柱、梁的注液阀、圆销、偏销、水平销的方向位置要一致。

第5条 在乳化液泵停开期间,严禁对承载支柱进行降柱操作。

第6条 进行支护前,必须在已有的完好支护保护下,用长把工具敲帮问顶,摘除悬矸危岩、粘顶煤和松动的煤帮。

第7条 随时观察工作面动态,发现异常现象(如:巨大的震顶声、大量支柱卸载或钻底严重、顶板来压显现强烈或出现台阶下沉现象等),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离所有人员,待顶板稳定后,由班(组)长按规定处理。

第8条 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

第9条 顶梁与顶板应紧密接触。若顶板不平或局部冒顶时,必须用木料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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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不准将支柱架设在浮煤(矸)上,坚硬底板要刨柱窝、见麻面;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鞋。

第11条 支柱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严禁在支柱上打重楔,严禁给支柱带双柱帽。

第12条 必须根据支护高度的变化,选用相应高度的支柱。选用1.0米以上的单体液压支柱时,支设最大高度应小于支柱设计最大高度0.1米,最小高度应大于支柱设计最小高度0.2米,选用其他支柱时,严禁超高支设。

第13条 工作面内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特殊情况下需使用时,必须经矿上研究确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12条

第14条 临时支柱的位置应不妨碍架设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设好前,不准回撤临时支柱。

第15条 支柱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般支柱与回柱间的间隔距离不小于15m。

第16条 不得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手柄。

第17条 在用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不得正对人行道。

三、操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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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备齐注液枪、卸载手柄、液压升柱器、支柱定位卡具、锨、镐、锤、斧子、锯等工具,并检查工具是否完好、牢固可靠。

第19条 检查液压管路是否完好。

第20条 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和支护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正常操作

(一)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操作

第21条 架设带帽点柱程序:

单体液压支柱:量好排、柱距→清理柱位→竖立支柱→用注液枪清洗注液阀煤粉→将注液枪卡套卡紧注液阀→给支柱带帽→供液升柱。

第22条 架设金属绞接顶梁支柱程序:

单体液压支柱:挂梁→插调角楔→背顶→打紧调角楔→清理和定柱位→竖立支柱→清洗注液阀煤粉→供液升柱。

第23条 操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立支柱前,要按作业规程规定确定柱位,清扫柱位浮煤,刨柱窝、麻面、放置柱鞋,对号回出临时密集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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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柱时,人员要站在支柱地点上方操作。

架设单体液压支柱时:1人扶柱,将手柄体柱和注液阀调整到规定位置;1人用注液枪清洗注液阀嘴,然后将注液枪卡套卡紧注液阀,开动手把均匀供液升柱,使柱爪卡住梁牙或柱帽,并供液使支柱达到规定初撑力为止。

3.升柱过程中发现单体柱内有空气时,必须先进行放气。放干净后,方准继续升柱。

4.挂金属绞接顶梁时,要认清金属绞接顶梁的头尾,保持所有顶梁朝向一致。单体柱应统一支撑在距离金属绞接顶梁一端约20cm处。

5.升柱后要及时拴好防倒绳。

6.单体液压支柱架设工作结束后,必须对初撑力达不到要求的支柱进行二次注液。

第24条 应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设临时支柱和贴帮柱。

第25条 顶板破碎、煤壁片帮严重时,应提前支护顶板;提前支护方式按作业规程规定操作。

(二)木支护操作

第26条 架设带帽木点柱程序:

量好排、柱距→清理柱位→将木柱细端插入柱窝、粗端朝上举起→放上柱帽→将柱和柱帽朝向工作面倾斜上方斜立与顶板接触→用锤由轻到重敲打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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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顺山棚子和走向棚子的架设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

第28条 急斜工作面采用木支护的,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放置好底梁;不使用底梁的工作面,必须用木料在人行道两侧支柱的根部搭设台阶。架设支柱前,必须在支柱位置的上方设置挡卡。

五、特殊操作

第29条 架高木垛操作程序:

确定垛位→清理垛位→顺走向码放底层→顺倾向码放第二层→顺走向、倾向交替码放到与顶板紧密接触为止→打好加紧楔。三角形木垛按作业规程规定操作。

第30条 架设木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架设木垛应选用相同规格的木料,其长度应不小于1.2米,木料之间必须采用平面接触,不准使用圆木,三棱木,腐烂、破损和变形的木料。

2.木垛一般应架设成长方形、方形或实心的,靠工作面一侧及其侧面的一面必须打齐。四角都必须打紧加紧楔,加紧楔不得打在顶层。

3.木垛层面应和工作面倾斜面相一致,迎山角应与基本支架的迎山角相一致;上、下方向各层的接触点必须保持在一条直线上。

4.木垛应码放在基本支柱的上方,架设时超前于放顶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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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断层或裂缝处码木垛时,必须将木垛分别码于断层或裂缝的两边,不准在其正下码一个木垛。

6.倾斜、急斜工作面的木垛下方必须架设好护柱,架设前应在垛位的上方设置挡卡。

第31条 密集支柱和丛柱的规格、数量、排柱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度不小于0.5米的安全出口,出口间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32条 抬棚的架设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保证与基本支架接实,架设时超前于放顶的距离不得小于作业规程规定。

第33条 戗柱的位置、数量和架设方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六、收尾工作

第34条 将剩余的顶梁,背顶材料,失效和损坏的柱、梁等各种工具分别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35条 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回 柱 放 顶 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回柱放顶工必须熟悉工作面作业规程、顶板控制方法及支柱特性,掌握工作面顶、底板岩性及厚度等参数,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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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回柱放顶时,必须每2~3人一组,一人回柱放顶,一人观察顶板及支架周围情况,观察人除协助回柱外,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严禁单人独自操作。

第3条 回柱时回柱工必须站在支柱的斜上方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断绳抽人的安全地点,使用长柄工具卸载或打松支柱水平楔。

第4条 回柱放顶应由下往上,由采空区向工作面按顺序进行回撤,严禁提前摘柱和进入采空区内作业。残采或高位贯通工作面上部出口以上段不进行人工回柱。

第5条 回柱与支柱及分段回柱时的分段距离,均不行小于15m。

第6条 工作面初次放顶、结束放顶或顶板大面积不冒落等情况下,除按安全措施执行外,必须在区(队)长、技术人员和矿安监员现场监督指导下操作,工作面初次放顶还必须有初次放顶领导小组人员在现场监督指导。

第7条 工作面局部压力较大,遇断层、破碎带、老巷等,回柱时要在区(队)长的监督指导下操作,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补充措施的各项规定。

第8条 工作面的基本和特种支护歪扭,质量不合格,有空顶、漏顶或没有按规定架设特殊支架时,必须及时处理或整修达到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后,方可回柱放顶。

第9条 回每一棵支柱前,都必须选择并清理好退路后,方可进行回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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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采用人工分段回柱时,开口和收尾必须选择在顶板较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打上收尾支柱,做好处理工作。严禁采用平均分配分段长度的方法确定开口、收尾位置。

第11条 工作面来压有冒顶预兆时,严禁回柱放顶,必须将所有人员撤离工作面,待压力稳定,经队、班长检查及处理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工作。

第12条 在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工作面回柱时,如发现有煤炮频繁、煤帮喷爆、顶板断裂声沉重等冲击地压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回柱,发出警号,将所有人员撤至工作面15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13条 回收出的支柱应将其支撑在作业规程规定的位置并全部承载;顶梁和各种材料必须按品种规格码放整齐,不得堵塞人行道和安全出口或埋入煤矸中。

第14条 严禁采用拉大网的方法进行回柱。

第15条 回收被压埋液压单体柱时,必须先对其周边顶板进行临时支护加固,确保安全后,再使用回柱器回柱。严禁用人工回收被压埋液压单体柱。

第1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回柱放顶:

1.支护不完整或退路不畅通时。

2.回柱附近其他人员未按规定撤离时。

3.悬顶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或工作面来压有冒顶预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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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种支架没有按规定距离提前架设时。

5.放顶分段距离小于规定距离时。

6.回孤柱没有架设临时支柱时。

7.有窜矸可能,但没有挂好挡矸帘时。

8.急斜工作面放顶的下方没有设挡卡时。

第17条 断层处和撤面时回柱按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规定执行。

三、操作准备

第18条 备齐注液枪、卸载手把、锤、斧、镐、钩、钎等工具和必备材料。

第19条 检查工作区域内的各种支护和顶板冒落情况,工作面有无异常现象,各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第20条 选择好分段开口、收尾位置。

四、正常操作

第21条 人工回柱放顶:

1.按规定距离和质量要求,架设特种支架后,拆除原特种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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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作业规程规定在分段开口处架设好收尾支柱。收尾支柱不得少于2棵。

3.在新切顶线的梁柱靠采空区侧挂好挡矸帘。

4.回柱工站在回柱的斜上方进行回柱。回单体液压支柱时,用卸载手柄慢慢使支柱卸载取出支柱后支设在规定位置。

5.回收出各种背顶材料,码放到指定地点后,方可继续回柱放顶。

第22条 绞车回柱放顶:

1.按规定距离和质量要求,架设特种支架后,拆除原特种支架,运到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2.在新切顶线的梁柱靠采空区侧挂好挡矸帘。

3.信号工发出松绳信号,回柱工从上往下拖拽主绳,下放到位后,发出停止信号。

4.用绳套拴好要回的支柱,并与主绳钩连接。

5.回柱工站在回柱的斜上方进行回柱;回摩擦支柱时,用锤打松水平楔;回单体液压支柱时,用卸载手把慢慢使支柱卸载;回木支护时,还应用另一个绳套拴好梁并用锤、撬棍使支柱与梁错口,拴好绳后退到安全地点,发出紧绳信号,将支柱和梁拖至适当位置,发出停车信号,停止紧绳,取出支柱、梁并码放到指定地点。

6.用长柄工具回收出各种背顶材料,并放到指定信置后,方可继续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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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根据作业规程规定的最大和最小控顶距,每次回收支柱前,必须先将靠煤壁的一排支柱架设到位,达到最大控顶距后,方准进行回收支柱工作。

第24条 回柱放顶工要做到“三勤、两高”。即勤拴、勤拉、勤拣,回收率高、复用率高。

第25条 当采高大于顶梁长度时,先回柱后回梁,即回收完支柱后,再打掉调角楔和梁的圆销,使顶梁落下并拖出。

第26条 当采高小于顶梁长度时,应先退出顶梁圆销,后回柱,落柱时同时落下顶梁并一起拖出。

第27条 遇难回、难取的支柱时,处理之前,首先要打好临时护身柱或替柱,最后将替柱回出。

第28条 难回支柱的处理:

1.顶板压力大,支柱一松马上压下时,要打上临时支柱以控制顶板,然后采用挑顶、卧底的方法进行回撤,严禁采用爆破的方法进行回撤。

2.当支柱顶着岩块不能下缩,岩块又不好处理时,待顶板稳定后,将柱脚用镐刨开,用撬棍来回转动直到将柱回出。

第29条 拴柱前要详细检查顶板周围情况,判断安全后,方可近前拴柱,并迅速将绳套挂在大钩上,严禁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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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 不得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手把卸载,严禁用锤砸油缸。

第31条 如支柱三用阀损坏或活柱被压不能卸载时,不得生拉硬拽,必须采用挑顶、卧底或打临时木柱支撑顶板将单体液压支柱回出。

五、特殊操作

第32条 回收上、下顺槽支柱时应按照由采空区向煤壁、先柱后梁的顺序依次进行。最大滞后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33条 按规定补齐新切顶线一排应支设的支柱。回撤出的各种材料,应当班清理、码放在指定地点。

六、收尾工作

第34条 回收的柱、梁和背顶材料要按规定支设或码放整齐;柱梁如有丢失、损坏,应如实汇报出具体编号,以便及时补充。

第35条 将回收出的折梁断柱、废料或失效柱、梁及时运出工作面并码放整齐。

第36条 对放顶区域内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窜矸处,必须用材料挡矸。

第37条 向接班人或班长交待工作情况及柱、梁数量。

回柱绞车司机(看滑轮工、信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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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回柱绞车司机必须熟悉本工作面作业规程和顶板控制方法,做到“三懂”(懂构造、懂性能、懂原理),“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维护、会处理故障),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回柱绞车司机要和回柱放顶工、看滑轮工、信号工密切配合,搞好回柱放顶工作。回柱绞车司机和看滑轮工都要有护身点柱或设施。

第3条 回柱绞车司机与回柱放顶工的联系,必须使用电铃信号装置(或使用光电信号),信号规定如下:

1次长铃——停车;

连续2次铃——开车;

连续3次铃——倒车松绳。

电铃线不许明接,防爆铃盒不准打开。在操作过程中,一律听从信号指挥。听不清信号,不准开车。开车时,绞车附近人员要及时躲开。

第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停车:

1.绞车移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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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导轮移动或看守导轮人发出信号时。

3.其他不安全情况或听见有人喊停车时。

4.绞车附近、绞车与导轮间有人时。

5.钢丝绳钩头距绞车或导轮1.5米时。

第5条 滑轮及滑轮柱子要符合下列规定:

1.滑轮支柱小头直径不小于200毫米,使用时大头向下,小头向上。

2.滑轮柱子顶端要有柱窝,深度不小于500毫米,顶板破碎要加深柱窝,窝底加垫帽;底柱窝深不小于100毫米,底板破碎或松软要穿铁鞋。

3.滑轮柱与底板成600~750。方向视两绳的合力方向而定。

4.滑轮必须拴在滑轮柱的下部,最高不得超过底板0.5米,上边缘必须与绞车滚筒成一直线。

5.滑轮底部应用半圆木或木板垫平,防止回柱时上下摆动。

6.拴滑轮的钢丝绳必须为直径不小于18毫米的新绳,不得使用旧钢丝绳。

7.滑轮的位置要保证钢丝绳的一端对绞车中心,另一端和回柱方向成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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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滑轮的滑动销子、轮夹、轮轴必须齐全,滑轮沟槽直径最小要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4。

9.在滑轮靠工作面一侧,应加打一对支柱,防止断绳伤人及拉倒工作面支柱。

第6条 工作时,必须集中精力,按信号操作,开车时不得远离绞车,必须站在护身柱后方。

三、操作准备

第7条 备齐小锤、长柄工具等工具,油壶、螺丝等备品配件。

第8条 检查绞车附近的顶帮、巷道位置是否支护完整牢固、安全,有无杂物堆积影响操作。

第9条 检查绞车安装是否牢固,压柱、戗柱是否牢靠;钢丝绳在滚筒上固定是否牢固,排绳是否整齐,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是否超过原钢丝绳总断面面积的10%。

第10条 检查电气设备是否摆设稳固适宜,操作方便。

第11条 检查绞车设备各部件、螺栓、垫圈、护罩等是否齐全牢固,常用闸是否灵活,减速箱和轴承的油质是否合格,油量是否充足。

第12条 检查信号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四、操作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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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回柱绞车工操作顺序:

试车→正式运行(下放主绳→停车→拉绳→停车→下放主绳……)→停车→工作结束。

五、正常操作

第14条 先进行2~3次的正反车试转,并与回柱工用信号联系,试验其准确性。

第15条 集中精力,听取信号,按回柱信号进行开车、停车、倒车等操作。

第16条 正常情况停车时,应断电后用机械闸停车,不准打反车停车。电动机、轴承温度达65℃时,要停车找出原因,等温度下降后方准开车。

第17条 看滑轮工应在滑轮柱上方0.5米外靠采空区侧工作;松主绳时,在滑轮下方钢丝绳外侧密切配合向下给绳,以防咬绳。

第18条 看滑轮工必须用哨子与回柱绞车司机联络,发现滑轮卡绳、柱子松动、咬绳、销子松动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吹哨停车。

第19条 不论开车或停车,看滑轮工都必须集中精力,目注工作范围动态,严禁打盹或离开岗位。运行时,滑轮内侧不准人员停留或通过。

第20条 信号工(打点工)必须听从回柱工的指挥,精力集中,密切注意钢丝绳运行方向,当发现钢丝绳运行方向有误时,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并重新发出正确的信号。发信号要迅速、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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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信号工始终要和回柱位置保持5~8米距离,随回柱位置推延而改变工作位置,并收盘好电缆;调整工作位置时,应手持信号装置,不得悬提信号线,以免损坏信号线接头,造成事故。

第22条 发现有卡绳时,按以下要求操作:

1.在回柱工、看滑轮工等协助下取出卡住的钢丝绳。

2.用橇棍或其他工具剔拨撬起卡住的钢丝绳,必要时可辅以人力撩绳。

3.将钢丝绳拉展后,用绳头的大钩(或卡子)拴(卡)在牢固支柱上再开倒车,使卡住的钢丝绳松开。

4.开倒车处理卡绳时,如钢丝绳拉到绞车滚筒边绳子仍未松开,应停车,以免损坏,折断钢丝绳。

第23条 开倒车处理卡绳事故时,现场其他人员都必须退到安全地点。

第24条 回柱工作结束后,把钢丝绳全部缠在滚筒上,把开关把手打在断电位置,锁紧闭锁螺栓,切断电源。

六、称设回柱绞车的操作

第25条 移回柱绞车前,要选择顶板、支架完好,无淋水空间宽敞、有利于安设和回柱工作的地点,安设好牢固的牵引柱,并清理好绞车移动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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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移回柱绞车时应至少2人操作。拴好牵引绳,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发出开车信号。移动时要慢速牵引,严密注视牵引柱的牢固性和被移动的绞车是否碰撞、挤压巷道支架、电缆或其他设施,绞车开关电缆是否拉紧,发现问题立即停车,处理好后再移动。

第27条 绞车移到位后,将开关打到零位,再打好压柱和戗柱。四根压柱要与顶、底板垂直;两根戗柱打在绞车前面两侧,与底板呈60°~75°。各柱下头均需打在绞车底盘上,上头支在顶板柱窝内,当顶板破碎或为复合顶时,应加柱帽,底板松软要下底梁。

第28条 安装绞车要保证其平、正、牢。经试车,确认绞车稳固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七、收尾工作

第29条 收拾好工具,向接班人、班(组)长汇报运转情况、出现的故障、存在的问题等。按规定填写回柱绞车工作日志。

推 车 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推车工必须熟悉工作范围内的巷道关系,车场、轨道、道岔、坡度等情况及巷道支护状况,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一次只准推一辆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巷道坡度在5‰以下时,不得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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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3条 推车时头戴矿灯,站在车后,抬头注视前方,手扶矿车端头的拉手。不得低头推车,不得扶车沿和车帮,也不准将头探到车上,防止挤伤。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第4条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巷道狭窄处、风门、硐室出口时,必须及时发出警号并控制车速。

第5条 过风门时不准用车顶风门,应先打开风门,车过后将风门关好;必须过一道风门随即关闭上,不得将二道风门同时打开。

第6条 严禁蹬车、放飞车。

第7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稳住。

第8条 若在巷道分段接车,接车地点不得在拐弯处,以防看不清误操作伤人。

第9条 在有摘挂钩地点倒车,要首先和专职把钩工联系好,不得自行摘挂钩。

第10条 需扳道岔时,必须先停稳矿车,车通过后再停车将道岔扳回原位。

三、操作准备

第11条 检查推车线路中的巷道支架完整情况,有低矮、狭窄不合格的,要汇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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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第12条 检查装车地点及沿路有无杂物淤泥,是否妨碍推车,推车路线的轨道、道岔是否合格,风水管路、电缆、电话线的悬挂是否妨碍推车,不合格的要汇报班长。

第13条 检查车轮是否完好和轮轴的固定情况,矿车车箱是否变形破损。

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不合格的矿车要推到旁道或升井处理,否则不得作业。

四、操作顺序

第14条 推车工操作顺序:

接受任务→准备→检查→处理问题→推空车→装煤→推重车到车场→工作结束。

五、正常操作

第15条 检查结束后,即可开始推车操作。开始推车及临近装车点时要慢。

第16条 推空车(单轨时)经输送机下口或漏斗嘴下方时,要停机放煤,推车工不得直接在装车口下方经过。

第17条 推车时若发现后边车声增大,应躲开身子,招呼后边车放慢速度或停止。

第18条 在车场或调车道停放矿车时,停放的矿车不得压道岔,必须过道岔1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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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车掉道后要及时将其恢复上道。先将矿车刹住,抬起一头后再抬另一头,用小钢轨、撬棍等进行复位。

第20条 抬扛矿车恢复上道时,人员只准站在矿车的前后。要几人同时呼应操作,动作一致,注意安全。严禁1人操作。

六、收尾工作

第21条 收工时将空、重车分别稳妥停在空、重车道上,并把沿途溅洒、漏下的浮煤清扫到矿车内。不得把矿车停留在中途巷道中,不得将煤矸扫入水沟。

运 料 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运料工必须熟悉工作范围内的巷道关系,车场、轨道、道岔、坡度情况及工作面和巷道支护状况,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的材料的规格质量下料,不准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工作面。

第3条 运料工不得操作刮板输送机、小绞车等。

第4条 严禁在变电所、水泵房、空气压缩机房,爆炸材料库及附近5米内,顶板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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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压力大、支护损坏或不齐全处,巷道断面小、影响通风行人等处堆卸料。

第5条 装卸、运送单体液压支柱时,应将柱筒内的乳化液放净,活柱收缩到位。

第6条 装卸料时,应站在材料垛的一端,不许站在当中,以免材料滚下伤人。

第7条 装车前,必须将车停稳,把车轮制住,以防车自动滑行伤人。严禁使用损坏失修的材料车。

第8条 人力推车运料,必须遵守推车工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三、操作准备

第9条 备齐绳索、铁丝等用品,了解工作面所需材料和存贮材料情况,所需材料车数量及存放地点。

第10条 检查运料线路的巷道支护情况,轨道、道岔的质量;材料车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操作顺序

第11条 运料工的操作顺序:准备用品→检查→处理问题→装料→运料→卸、堆料→推回料车→工作结束。

五、正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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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卸料

第12条 装料时一般应不超过车沿高度,若巷道顶或棚梁距离车沿净高0.6米以上时,可超过车沿高度装料,但最多不得超出车沿0.3米。所有物料必须绑牢。

第13条 装运柱帽、楔子等小件物料时,应用绳索将其捆绑结实,以防运送过程中散失。

第14条 搬取物料时,先取上层,从上往下逐层搬拿,不得先抽取中、底层而悬空顶层。严禁放垛取料。

第15条 一车内尽量装同一长度的物料。一车内装不同长度的物料时,必须将长料放在底层,短料放在上部。

第16条 2人同时装卸料时,必须互叫互应,要先起一头或先放一头,不得盲目乱扔。

第17条 材料必须卸在指定地点,不许放在有水地方。若必须在水沟上卸料时,水沟上应横放牢固的木料或短钢轨,不得将料扔在水沟里。

第18条 卸料时应小心,不得砸坏水管、电缆、电话线等。

第19条 堆放材料场要保持整齐清洁。码放材料时按品种、规格、分类码放,料垛要下宽上窄,每码放一层要横放两块木板或笆棍,以防滚动。料垛的边沿距轨道不得少于0.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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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巷、斜巷运料

第20条 平巷、斜巷运料要遵守前述规定。斜巷采用小绞车运料时,必须执行小绞车司机及把钩工的操作规程,并由相应工种进行操作。

(三)倾斜、急倾斜工作面运料

第21条 运料前要检查所用的绳索是否结实,若有破损,应立即处理或更换。

第22条 自上往下运料时,要站在料的旁边,不准超过材料前端,也不得站在柱子的正前面。

第23条 下料前必须检查周围支架、脚手架、拉条是否齐全牢固,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下料时,在其传料线下方不得有人通行或工作。

第24条 工作面要存料时,必须在其下部打好栅栏,码放的材料不得超过栅栏高度。

第25条 急斜工作面运料时,应在准备班自上而下由运料工上递下接传料,分次分段备料堆码。每分段的料应横放于支柱上,放置牢靠和摆设整齐,不得影响通风、行人和运煤。严禁从上口一次放料到下口。

(四)人力背料或拉料

第26条 用绳拉料时要拴紧大头,距顶端至少0.3米,不得拴活扣。

第27条 在缓倾斜工作面由下往上拉料时,2人相距不得少于10米。倾斜及急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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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不得2人同时背扛材料,否则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六、收尾工作

第28条 收工前将卸空的材料车、矿车推到不阻塞其他车辆的运行及影响行人与通风的指定地点。

第29条 检查、清点储料场的存料品种、规格、数量,向下班运料工或班(队)汇报。

回 采 巷 道 维 修 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回采巷道维修工必须熟悉顶板控制及支护方法,具有掘进和回采的支护、回柱操作技能,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有关规定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3条 维修巷道每组最少2人操作,严禁单人作业。

第4条 工作面上、下顺槽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所有支柱柱头必须拴好,防止倒柱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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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在有两个安全出口的同一条巷道内,最多只允许两组人员相向进行维修巷道工作,两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6条 凡巷道支架发生弯曲、腐朽、错口、折断、破裂等现象都必须及时更换。

第7条 维修时,要随时注意顶板,防止顶板落石伤人,必要时应打好临时支护,维修地点遇大冒顶时,必须按措施要求立即进行处理和抢修。

第8条 架设临时支架要牢固可靠,严禁一梁一柱。

第9条 回撤棚腿和梁以及松动顶帮时,人员应站在支架完整牢固处。

第10条 从原棚梁下打临时点柱开始,到新支架架设好之前,严禁人员通过。

第11条 进行挑顶工作,事先必须按规定加固前后三架棚子。拆除棚子时,必须先支后回,补一架拆一架,严禁空顶作业。

第12条 更换棚腿时,必须在所换棚腿侧的梁下打上支柱,支护好顶梁后再换棚腿。

第13条 更换棚梁时,必须在棚梁的一侧架设临时支架,并用材料将棚腿背好。

第14条 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

第15条 使用回柱绞车时必须严格执行回柱绞车的有关规定。

第16条 严禁使用损坏、失效、变形、腐朽的支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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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收工前,必须确保维修地点符合安全要求,顶板控制到位,轨道两侧运输安全间距符合要求,巷道内的各种材料和杂物都要清理干净,按指定地点存放或运走,不得乱堆放,以免影响通风、行人、运输和安全。

第18条 对维修地点的风管、水管、电缆、液压管路和防尘、通风设施、电器设备等都要妥善保护,掩盖严密。

三、操作准备

第19条 备齐所需的各种材料,掩盖或移设好工作地点的管线和设备。

第20条 详细检查维修地点周围安全情况,清理好安全退路。发现折梁、断柱、片帮、冒顶等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必须受善处理。

第21条 维修工作与其他工种工作交叉互相影响时,必须与班(组)长及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四、正常操作

第22条 在预回撤棚子的外侧架设好临时支架,支护好顶帮。

第23条 在原棚梁下打上临时支柱,松动原棚子的顶和帮,撤两帮棚腿,扩帮至规定宽度,回撤原棚梁。

第24条 按作业规程的布置方式及时架设新的支护棚子,并背好顶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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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将回撤棚子及时运出工作地点,按指定地点码放整齐,清理工作地点,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回撤下一架棚子。

第26条 卧底或挑顶需要爆破时,按有关爆破的规定执行。

第27条 工作面超前支护的方式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第28条 使用木梁支柱(单体液压支柱)架设超前支护时,应一梁三柱并留有宽0.7米以上的人行道。

第29条 上棚梁时人员必须口号一致,手要扶在侧面,不得扶在梁的上面,头部要在安全一侧。

第30条 煤壁处以里巷道的维护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不采用沿空留巷时,其回撤不得滞后切顶线,并应及时架设一排关门支柱。

五、特殊操作

第31条 处理冒顶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补充措施的要求操作。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1.巷道局部冒顶,但还未冒严,压力已相对稳定时:

(1)事先准备好棚子的梁、腿、背顶材料,其材质、规格及棚距要符合作业规程或补充措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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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固冒顶处两侧支护,在紧靠塌冒处附近的支架棚梁上打上点柱,必要时把靠近塌冒处的支架用长钢梁联成牢固的一体;

(3)清理出巷道两帮塌冒物,清理到架设一架棚子的空间时再挖腿窝,其深度应不超过邻近腿窝深度;

(4)立棚腿、上梁,动作要迅速、准确,并立即刹顶背帮,然后清理巷道中间的塌冒物;

(5)按上述方法逐架架设。如塌冒处支架上方留有空洞,则需用木料与顶板接实;

(6)塌冒区支架上方空洞要由有丰富经验的老工人处理。若需码木垛接顶,必须选用1.2米以上的长把工具把上方、两帮活块找下,必要时在棚梁上打上临时点柱,确认安全后,再用板梁、道木或圆木在棚梁上码成井字型垛与顶接实,刹好周帮;

(7)从维修开始到完工,除操作者要精神集中按工艺要求操作外,还必须设一专人观察顶帮动静,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严重时要立即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压力稳定后再恢复工作;

(8)要经常检查瓦斯含量,确保空气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局部巷道已冒严,压力已相对稳定时:

(1)加强通风,风量要适当,确保有害气体按制在允许范围内;

(2)塌冒处两侧支护加固方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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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直径12厘米左右的半圆木小头削尖,在最靠近塌冒处加固的棚子处打扦子,扦子插入1米为好,扦子密度视需要而定,然后清理巷道两帮塌冒物,到能架设一架棚子空间时挖腿窝,中间的塌冒物尽量不动,腿窝一旦挖好立即立上棚腿接着上梁。如遇大块,扦子插不进去,可用钢钎凿碎,凿不碎时也可将大块适当下放,找出缝隙插入,把上部的塌冒物托住或固定住,尽量不让顶帮塌冒物往下冒,把维修工程量减少到最低限度。

3.局部巷道已冒严,压力不稳定且还在塌冒时:

(1)按上述方法,确保塌冒处两侧安全,使危险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待压力稳定,听不到冒落声后再按前述方法操作。

六、收尾工作

第32条 工作完毕后,把施工地点的煤、矸清理干净,各种物料存放或外运到指定地点,各种管线吊挂整齐,设备按完好标准要求移设好。

第33条 向区(队)值班人员和接班人员详细汇报,并交清工作地点的顶板、支架等情况。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永安煤业公司采煤工种操作规程》(修改草稿)修改情况说明

一、修改条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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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煤打眼工:第3、4条,第5条第4、10项,第8条、第12条第2项、第13、20、24、25条。

2.单体支护工:第6、12条,第23条第2、6项。

3.回柱放顶工:第4条。

4.回柱绞车司机:第2条。

5.回采巷道维修工:第17条。

二、增加条款部分

1.采煤打眼工:第14、21条。

2.攉煤工:第14、15条。

3.单体支护工:第2、3、4、5、15、16、17条,第23条第3、4项,第35条。

4.回柱放顶工:第5、15、23条。

三、删减条款部分

1.单体支护工:原第12条(合并至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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