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CCF-XSRK-OO2:2003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防火门产品
2001-06-29发布 2003-07-01第一次修订 2003-07-01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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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 则 ……………………………………………………………(3)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3) 3工厂条件检查 ……………………………………………………(3)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5) 5审批发证 …………………………………………………………(6) 6证后监督和换证 …………………………………………………(6) 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8) 8 投诉和申诉 ………………………………………………………(11) 9收 费 ……………………………………………………………(11) 10 附 则 ………………………………………………………(11)
附件一: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12) 附件二: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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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防火门产品
1 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特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申请方。 3 工厂条件检查
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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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寄送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 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3.8 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3.9 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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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1.产品停产一年; 2.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4.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5.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
3.10 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4.1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2 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质检中心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4.3 质检中心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检验结束后,质检中心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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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通知申请方。
4.4 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 4.5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重新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重新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重新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 审批发证
5.1 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5.2 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5.3 申请方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认可标志。 5.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颁发情况。 6证后监督和换证
6.1 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即可安排证后工厂条件监督检查或/和产品监督检验。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是随机性的,每年不少于一次。
6.2 申请方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获证产品的情况汇总表。
6.3 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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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6.4 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2.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需要;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申请方负责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 6.5 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后仍不满足规定要求,申请方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6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按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 6.7监督检验为合格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年度确认。
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的,申请方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向评定中心提出再次监督检验申请。评定中心安排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的申请方6个月后方可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8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申请方,评定中心收回该申请方全部型式认可证书。
6.9 对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有投诉,或在产品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评定中心可视情况增加监督频次。
6.10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申请方将被抽封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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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项监督检验:
1.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 2.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6.11 评定中心公告年度监督的结果。
6.12申请方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在10个有效工作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 1.申请方搬迁、电话变更; 2.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 3.重大设计、工艺更改; 4.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13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 6.14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方应按本规则第2.1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申请资料应增加拟换证产品的证书复印件。
6.15 评定中心接到申请方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到申请方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并做全项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
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批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
6.16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1 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监制、管理。
7.2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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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评定中心保存:
1.不能接受监督检验; 2.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
3.省级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发现的产品不合格; 4.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使用证书或认可标志。 5.产品停产一年;
6.其他违反了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1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认可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发生上述2、3、4、5、6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认可标志。
证书暂停使用期间,生产申请方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该产品。 7.3申请方恢复使用证书需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待按规定履行监督达到要求后,评定中心通知申请方领回证书并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 7.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
1.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依据的标准或产品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不愿意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产品连续两年未能接受监督; 5.产品监督不合格,再次监督仍不合格; 6.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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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书持有者滥用证书,如转让、转借或涂改等;
7.在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证书持有者仍生产、销售、安装产品; 8.证书持有者滥用认可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获证产品等。 7.5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证书撤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并应将处理结果报评定中心。 7.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证书: 1.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的产品; 2.证书持有者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
7.7 证书注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7.8 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持有者更名,重新换证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
1.申请方更名申请;
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4.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原件。
7.9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7.10 证书持有者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可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认可标志不得他用,评定中心不定期地对认可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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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投诉和申诉
8.1 评定中心应制定投诉、申诉程序,并应建立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投诉、申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2评定中心保存所有产品型式认可投诉、申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 费
9.1 型式认可收费由评定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10 附 则
10.1 本规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10.2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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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
为确保获准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质量,规范生产申请方的质量管理,对实施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生产申请方生产环境、检验和设备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促进申请方不断改进基本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鼓励申请方建立和有效运行完善的质量体系,并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基本条件。 一、申请方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配备足够的资源,明确质量管理、产品检验、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二、生产场地、环境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
三、生产、检验设备必须满足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规定的《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且其设备的技术指标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四、建有生产、检验设备及工艺装备档案,其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齐全,有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并能贯彻执行。
五、应编制和有效实施质量和技术文件管理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文件发布前得到审批,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b)对文件的制定、发放、修改和标识做出规定;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d)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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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产品标准、主要原材料标准及相关标准齐全。
f)产品设计文件和工艺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要求。
六、应编制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产品检验、检验设备计量校准、设备维护和顾客服务等记录进行有效管理,达到下述要求:
a)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
b)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c)对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实
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七、应编制采购文件,内容应包括产品类别、形式、等级或其他标识方法;质量要求、验收依据;应对关键元器件、外购外协件的供货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八、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包括:
a)获得作业指导书; b)使用适宜的设备;
c)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 d)对生产和服务过程实施监视和测量; e)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九、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为生产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测量设备应:
a)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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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校准状态得到识别;
c)对设备状态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 十、应建立并有效实施完善的质量检验规程,进货检验(验证)、过程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明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包括:
a)申请方应对产品质量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原材料进行检验。 b)出厂检验的项目应不少于有关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c)按规定做好检验记录,并收集、归档、保存,便于查阅。
十一、有完善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严格执行。
十二、产品包装技术文件齐全,使用说明书内容正确,产品标识和质量标识符合要求。
十三、从事生产、检验等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特殊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
十四、应编制并有效实施产品售后服务程序,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
十五、定期对满足型式认可要求的状态进行自查,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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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
钢质、木质防火门各分为以下八种类型和三个耐火等级:
八种类型(由易到难排序): 1. 钢质、木质单扇防火门 2. 钢质、木质双扇防火门 3. 钢质、木质单扇带玻璃防火门 4. 钢质、木质双扇带玻璃防火门 5. 钢质、木质单扇带亮窗防火门 6. 钢质、木质双扇带亮窗防火门 7. 钢质、木质单扇带玻璃带亮窗防火门 8. 钢质、木质双扇带玻璃带亮窗防火门 三个耐火等级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三条
产品申请型式认可的企业,其生产和检验设备应分别满足附件1、附件2的要求。
第四条
产品申请检验,企业应向质检中心提供所检的每个规格、每个耐火等级的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结构简图(包括门立面图、剖面图、节点图)和材料清单等。
第五条
防火门适合的洞口尺寸不得小于900mm×2100mm,不得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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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2500mm×2500mm。
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3的要求。
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认可标志。其位置为防火门沿开启方向的门扇右上角。
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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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设备名称 剪板机 折弯机 冲床 电焊机 点焊机 校准平台 高度尺 钢卷尺 游标卡尺 千分尺 塞尺 磅秤 冷压机 钳工工具(手动、电动) 准确度 ――― ――― ――― ――― 用于生产过程的焊接 ――― 三级 0.02mm ±1mm 0.02mm 0.001mm 0.1mm 1kg 满足生产要求 应用范围 剪裁钢板 钢板折弯 冲压五金配件 防火门扭曲度的测量 防火门扭曲度测量 防火门及材料的尺寸测量 钢板及防火门尺寸测量 钢板材料厚度测量 缝隙测量 防火门用填充材料称量 用于防火门整形、压平等 生产、安装 ――― 第 18 页 共 25 页
附件2:
木质防火门产品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设备名称 木材阻燃处理设备 木材干燥设备 含水率测定仪 钢卷尺3m、5m 直尺 游标卡尺 高度尺 塞尺 磅秤 测力计 木工工具(手动、电动) 压刨床 平刨床 开榫机 打眼机 推台锯 冷压机或热压机 校准平台 准确度 ――― ――― ――― ±1mm ±1 mm 0.02mm 0.02mm 0.1mm 1kg ±2N ――― ≥300mm ≥300mm ――― ――― ――― 满足生产要求 应用范围 木材的阻燃处理 木材的烘干 木材含水率测量 防火门及材料的尺寸测量 扭曲度的测量 缝隙测量 防火门用填充材料称重 开启力测量 生产、安装 用于防火门生产 用于防火门压制成形 防火门扭曲度的测量 三级 第 19 页 共 25 页
附件3:
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 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
一、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一)钢质防火门 1.检验依据
GB12955-1991《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2.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GB12955-1991《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全部项目: (1) 材料与配件 (2) 外观质量 (3) 尺寸与形位公差 (4) 耐火极限 (二)木质防火门 1.检验依据
GB14101-199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2.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GB14101-199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下述项目: (1) 填充材料 (2) 玻璃 (3) 五金配件 (4) 开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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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缝隙与安装允差 (6) 密封件 (7) 制作要求 (8) 整体强度 (9) 耐火极限 (三)抽样方法
1. 抽样方式:钢质、木质防火门按企业申请的每个耐火等级(甲级、乙级、丙级)中难度最大的规格随机抽取(难易度排序按《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2. 抽样基数:每个耐火等级(甲级、乙级、丙级)的同一类型的钢质、木质防火门抽样基数各不少于15樘;
3. 样品数量:每个耐火等级(甲级、乙级、丙级)中难度最大类型的钢质、木质防火门各抽取样品2樘。一樘送质检中心检验;另一樘存企业备用。 (四)判定准则 1. 单项判定准则
(1) 钢质防火门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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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及条款号 A类 焊接不牢固,焊 焊接质量 点分布不均匀,外 (5.2.1) 有假焊和烧穿观 现象。 质 量 (5.2) 喷涂质量 门表面未喷涂(5.2.2) 防锈底漆。 填充材料 (5.1.2) 五金配件 (5.1.3) B类 外表面塞焊部位打磨不平整 不合格分类 C类 合格判定数 A B C 类 类 类 0 0 0 0 0 0 材 材料 料 (5.1.1) 与 配 件 (5.1) 材料厚度 (5.1.1) 涂层不均匀、不 平整、光滑,有堆漆、麻点、气泡、漏漆和流淌现象。 门扇、门框内未 填充不燃材料,与该产品图纸不符。 门锁、合页、插 销等五金配件,其熔融温度低于950℃。 门框、门扇面板及其加固件未采用冷轧薄钢板 门框钢板厚度低于标准要求 合页 (5.1.4) 盖缝板 (5.1.5) 密封件 (5.1.6) 门扇面板厚度 低于标准要求 加固件材料厚 度低于标准要 求 合页使用双向 弹簧 双扇门中缝没有盖缝板 门框未设密封槽,槽内嵌装不燃材料不合格。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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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及条款号 门扇高度偏差 门扇宽度偏差 尺 门扇厚度偏差 寸 公 门框槽口高度偏差 差 门框槽口宽度偏差 形 位 公 差 装 配 公 差 门扇两对角线长度差 A类 不合格分类 B类 C类 尺寸偏差超限 尺寸偏差超限 尺寸偏差超限 尺寸偏差超限 尺寸偏差超限 尺寸偏差超限 尺寸偏差超限 尺寸偏差超限 尺寸偏差超限 尺寸偏差超限 合格判定数 A B C 类 类 类 2 尺 寸 与 形 位 公 差 (5.3) 门扇槽口两对角线长 度差 门扇扭曲度 门扇高度方向弯曲度 门扇与门框组合(前表 面)高低差 门扇与门框搭接量 门扇与门框两侧缝隙 门扇与门框上侧缝隙 双扇门中间缝隙 低于标准要求 缝隙超限 尺寸偏差超限 尺寸偏差超限 0 耐火极限(5.4)
甲级防火门 ﹤1.2h 乙级防火门﹤0.9h 丙级防火门﹤0.6h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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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木质防火门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检验项目 及条款号 填充材料 材 料 (5.1) 玻璃 五金配件 A类 门扇内未填充不燃材料,与该产品图纸不符。 玻璃影响耐火性能。 五金配件不合格。 ﹥80N 不合格分类 B类 C类 合格判定数 A B C 类 类 类 0 2 缝隙超限 尺寸偏差超限 门扇开启力(5.2) 双扇门对口缝 缝 缝 扇与框间立缝 隙 扇与框间上缝 隙 与 门框(内裁口) 安 安 两对角线长度装 装 差 允 允 框与扇接触面 差 (5.5) 差 平整度 密封件(5.6) 门制作的允门扇翘曲 许偏差 门扇对角线长(5.7.3d) 度差 整体强度(5.8) 耐火极限(5.10) 0 尺寸偏差超限 尺寸偏差超限 尺寸偏差超限 门框与门扇搭 接量裁口处未留密封槽,槽内的密封条不合格 尺寸超差 尺寸偏差超限 0 1 经沙袋撞击试验 后,门完整性破坏,门内填充材料出现开裂或脱落现象。 甲级防火门﹤ 1.2h 乙级防火门﹤0.9h 丙级防火门﹤0.6h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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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项检验判定
钢质、木质防火门每个检验项目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上表中的合格判定数,即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 2.产品综合判定准则
钢质、木质防火门单项出现不合格即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二、监督检验
(一) 检验依据
钢质防火门检验依据为GB12955-1991《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木质防火门检验依据为GB14101-199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二) 检验项目
0. 钢质防火门检验项目为GB12955-1991《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 (1) 材料与配件 (2) 外观质量 (3) 尺寸与形位公差
1. 木质防火门检验项目为GB14101-199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 (1) 材料与配件 (2) 门扇开启力 (3) 门制作允许偏差 (三) 抽样方法
1. 抽样方式:在每个申请的耐火等级的产品中,选取难度等级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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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类型的一种产品抽样。样品应从企业成品库中抽取。 2. 样品数量:每种类型的防火门各抽取样品1樘。 (四) 判定准则
与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判定准则相同。
三、换证检验
换证检验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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