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国际法主体

2020-04-25 来源:钮旅网
名词解释: 1. 联邦

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2. 永久中立国

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国际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3. 国家豁免权

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非经该国的同意,不受外国管辖,或一国法院无权对外国国家财产和行为行使管辖权。 4. 恶债

旧政府为进行内战,镇压革命,而向外国政府借的债务。(恶债不予继承) 5. 承认

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出现的国家或政府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6. 不承认主义(又称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即对外国侵略势利占据之下炮制出来的傀儡国家,不应给予承认,即国际法上的不承认主义。

简答题:

1.?????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和区别?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际法主体还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民族独立的政治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区别: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占主要地位和起主要作用。

是基本主要的国际法主体

1) 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 2) 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4) 国际法主要靠国家实施。

(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性的国际法主体。

1) 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 国际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争取民族独立的政治实体,是一种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是特殊的国际

法主体

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立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和独立参加

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国家的基本权利(自己具体分析)P63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 自卫权 管辖权 平等权

独立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物而不受外国干涉和控制的权利 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事件,及在本国领域

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3.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你如何认识?

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1) 国际法上关于个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并不是针对个人创设的,是作为国际法主体

的国家自愿承担国际法义务的结果。

2)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国家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法义务,通过国内法的规定和

程序赋予的结果。

3) 国际公约关于基本人权的规定,达成协议的是国家,由公约产生的权利义务,承担

着是国家。个人只是直接受益者。个人能否享有公约规定的人权,取决于国家履行公约义务的程度。

4) 有关国际法上的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个人因刑事责任受到惩处。实质上是罪犯

所属国履行的不得保护和干涉国际刑事罪行的义务。 5) 个人在国际司法程序上所有的诉权,没有形成一个国际法规则,只有少数国家规定。

4.国家承认的方式和效果

1)按表示承认的方式区分:

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

1. 承认国以照会,函电或发表声明或公告的形式直接通知被承认者。 2. 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议定书或条约,表明承认新国家。 3. 数个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条约,其中有载明宣布承认新国家

的条款。

默示承认:以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

1. 既存国家与被承认国缔结条约,即便条约不提及承认。 2. 既存国家与被承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

3. 既存国家与被承认国建立领事关系,并领取领事执业证书。

2)按承认国的多少来分

单独的承认:一个国家对被承认国表示的承认

集体的承认:数个国家共同对被承认国表示的承认。 3)按承认的效果来分

法律上的承认: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承认。是永久的

不可撤销的

事实上的承认: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的不正式的承认,是可撤销的,具有

临时的不稳定的性质

4)有无条件来分 有条件的承认:

无条件的承认:原则上承认是不能附有条件的。 5)对承认的时间来分 适时的承认:

过急的承认: 母国还没有承认即承认 对他国内政的干涉 过迟的承认: 对他国内政的干涉

2.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区别

1) 政府继承和国家继承发生的原因不同

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的变更,政府继承主要是由于革命或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 2) 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

国家继承的参加者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

政府继承是在同一个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情况下的新政权与旧政权发生的继承。 3) 继承的范围不同

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情况的不同,包括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 政府继承一般是全部继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