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结合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凡涉及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二章 发票的购买和使用
第四条 综合部指定专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本单位的需要量申购发票。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根据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指定税务机关购领发票。
第五条 综合部负责建立发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或按要求向税务主管机关报告发票使
用情况。
第六条 应按购入或领用的顺序号连续使用发票,不准跳号使用发票。
第七条 发票的填列要求字迹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第八条 每套发票必须一次填写,各联的内容和金额要保持一致,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九条 如填写错误需作废的发票,全套联数必须齐全,票面须盖“作废”章以示作废,并按顺序号附回发票存根联上,不得遗失或缺联。
第十条 填写过程中,如发现发票的编号或联数有错乱,要立即停用,并寻找原因。
第十一条 由保管人编制发票领、用、存情况表,定期报财务负责人审阅。
第三章 发票的保管
第十二条 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各类发票必须存放于保险柜内。
第十三条 发票必须放置在安全的地方,并要求防风、防水、防火、防鼠、防潮、防盗。
第十四条 取得的税款抵扣联,要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第十五条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
年,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当保存10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
第十七条 对不适用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不能使用的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必须填开缴销清单及将领用的发票交回发出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发票管理人员要经常盘点,发现差错及时追查并找出其中原因,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
第十九条 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按“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票领用人领回发票,保管员必须进行内部登记,否则出现问题要追究保管员及领用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保管或使用过程中,如有遗失,必须做出书面说明,报公司财务负责人,由综合部会同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由于遗失发票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由遗失发票和相关人员负担其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
虚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专用发票的填开要求:
(一)要填列单位名称,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 (二)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一致。
(三)按照规定的时限填开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四)交易价格与税款分别填写,金额栏与税款合计栏必须与价格合计(大写)相等。
第二十四条 开具专用发票的项目按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发票的取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有部门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在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数量和金额。
第二十六条 不符合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七条 综合部有关稽核人员审查外来发票时,必
须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坚决拒收,并拒付相应的款项。以下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一)不填写付款单位的发票。
(二)字迹不清楚或涂改、伪造的发票。
(三)品名填写笼统(不附明细清单的)或以货号代替品名的发票。
(四)无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五)单位、数量、金额不相符或大小写不相符的发票。 (六)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填开的发票。 (七)只取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或抵扣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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