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用行业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用行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综合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总体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是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局属各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预案编制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各单位应急预案,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
盖全面、上下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组织编制各自的综合应急预案,作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以及不同类别的事故或风险,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具体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现场的实际情况,针对特定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岗位,组织编制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为应对现场典型突发事件制定具体处置流程和措施。
第十条 各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全面分析本单位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客观评估本单位的应急能力和应急资源。分析评估结果应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第十二条 各单位编制的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章 预案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单位上报的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四条 预案评审由公用事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评审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预案评审应当注重安全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濮阳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
第四章 预案备案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公用事业局安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需要备案的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各单位报备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应急预案文本目录; 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对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和备案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对予以备案的应急预案,应当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建立预案库登记管理,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急预案,应当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五章 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以不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技能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增强演练的计划性。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开展应急演练前,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演练范围、演练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开展应急演练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六章 预案修订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二年至少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一)企业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的; (二)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的; (七)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公用事业局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备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监管机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的,由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公用事业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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