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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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铁诚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西成铁路客运专线监理二标监理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北京中铁诚业西成客专监理2标 文物保护监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西成客专JL-2标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预防在项目建设中对国家文物造成损坏,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特制定本监理细则。
第二章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建筑法》;
2、《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古建筑木结构加固规范》、《古建筑质量验收标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3、地方政府、铁道部和西安铁路局现行的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4、当地相关的地质、地理、环境、民风、民俗、材料供应及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的批复意见等有关工程的情况
5、西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规定。
6、批准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7、本项目有关文物保护的设计文件;
第三章 环水保监理工作范围
西成铁路客运专线监理Ⅱ标(DK90+457~DK152+500)范围内的主体工程、临时工程(施工现场、施工驻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材料储存场、制梁厂等)及其临近区域。
第四章 文物保护监理方针
文物保护监理工作要按照保护优先、开发和保护并重的原则,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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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须严格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规定。认真贯彻文物保护管理措施,切实落实《文物保护批复意见书》、《文物保护方案》及相关批复意见中提出的文物保护各项要求。
第五章 文物保护监理目标
1、根据施工期文物保护措施和方案,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文物保护监理月报。
2、施工过程中遇到重要文物发现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安质部和当地政府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并保护文物现场,保守文物秘密。
3、积极配合政府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文物调查勘探与发掘工作。
第六章 组织管理机构
1、监理站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由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副总监组织领导,监理分站和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2、每次检查必须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查出问题、做好记录,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受检单位限期整改,并有整改验证记录。
第七章 文物保护监理工作制度
1、各级监理人员应随时随地的注意和关心所管施工现场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和施工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发现有破坏文物事件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2、各级专职文物保护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随时处理解决。
3、监理分站应根据施工特点,制定检查项目、标准。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培训教育、查文物保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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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施工中发现国家重要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锁保护,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等待处理,任何人未经政府文物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文物。
5、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项目组织召开文物保护专题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文物保护有关的重大事项。如文物保护重大事项的分析、研究、部署、文物保护检查考核总结会和文物保护事故处理分析会等。
6、审批施工单位上报的文物保护施工方案,检查施工单位文物保护管理组织体系。
7、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设计对文物保护的工程措施和要求,熟悉和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施工期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8、监理站每月召开一次由监理分站及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的文物保护例会。会议由项目部副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会议主要内容:
a.研究、协调、解决项目文物保护管理实施方面的具体问题; b.检查项目文物保护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 c.通报本月文物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d.组织学习国家相关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传达业主对文物保护的文件和通知。
9、监理分站要针对工程实际文物保护状况,对监理人员组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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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性的文物保护教育,使每位监理人员掌握其所管工程的文物保护工作控制要点,指导现场文物保护工作。
10、监理站每季度组织一次针对文物保护监理人员的业务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一次不合格者经再培训,经复试仍不合格者调离工作岗位。将文物保护考核成绩纳入文物保护监理人员的履约档案,并作为项目部对个人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11、对一贯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理人员,项目部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开除。
12、专职文物保护监理工程师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破坏文物的行为,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现场复查(如条件不允许可委托现场监理工程师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现场监理工程师要将复查情况及时上报专职文物保护监理工程师,并附整改情况照片),并认真填写“文物保护巡视检查记录表”。
13、在本标段施工范围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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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以及近现代优秀建筑、具有传统风貌的古街区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14、在文物保护部门对施工现场文物进行处理时监理单位应该尽量进 行配合。
第八章 奖罚制度
1、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监理站或当地市、区、县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宣传、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2)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的; (3)发现文物及时上报、上交或抢救文物有功的; (4)对文物保护、利用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而被采纳的; (5)在文物安全保卫、查缉走私和打击非法经营文物的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2、在地下、水下及其他场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机关追缴非法所得的文物,并给予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一下罚款。擅自移动,损坏文物保护标志、界桩的,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或名胜古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一下罚款。
3、有一下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贪污或者盗窃国家文物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
(3)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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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第九章 附则
本监理细则由监理站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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