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看法
过去的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简称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这一原则本身是不断发展的,对协调的内容也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以前,侧重于发展经济,基本是环境保护附属于经济建设;侧重于当代人发展而未顾及子孙后代的利益。后来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赋予了这一原则新的生命力。这一原则是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当代环境法的价值取向。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环保法也相继出台。新环保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所谓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应当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社会的生态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社会的生态利益,满足生态安全的需要,做出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管理决定。新版环保法确立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由原来规定环境保护工作要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现在的坚持经济发展要和环境保护相协调。这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同时亦是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其原因如下:
目前,我国GDP总量已经名列世界第二,在此情况下,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继续扩大的空间已经不断在缩小,基于资源和环境投入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也已经走到了尽头,为了使国家发展水平得到更大的提升,有必要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向集约型的方向过渡。为此,如何从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出发,提高资源环境利用效率成为下一步的改革和转型重点,这不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也是经济转型和发展的自身需求。
新版环保法适时提出了经济发展如何为环境保护服务的重要课题,这也是值得全社会
探讨和探索的发展方向。对这一原则实行了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制定政策要考虑环境影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将环境与发展作为一个统一体纳入政府宏观经济决策中,实施政策“源头”控制
二是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定量考核制度、环境监察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和决策者政绩考核的内容,纳入到各级地方政府的任期目标中。
三是突出利益诱导或利益激励性政策措施的运用。要通过克服因追求经济利益的强烈动机对环境利益带来的损害,以及因利益激励不足所导致的环境保护行动上的惰性等现实障碍,来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促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就必须设计一种激励机制,使实施了环境保护行动的人能够尽量获得他通过环境保护行动所产生的所有收益,使广大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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