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卷第4期 2017年8月 省州火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SociM Sciences) Vo1.35 No.4 Aug.2017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司法困境 及破解路径 ——以1O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 姜红,赵莎莎 550025)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摘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已成为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重要环节,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环境损害鉴定 评估制度并来充分实现其制度功能,在司法实践中也遭遇了诸多困境。若要破解这些困境,应从建立联动交流 机制、评估资金保障机制和司法援助机制,完善专家意见与评估结论的互通机制,明晰鉴定评估结论的效力以及 构建鉴定评估监督机制入手,方能使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真正成为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的助推器。 关键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困境;破解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7)04-0144-08 国际DOI编码:10.15958/i.cnki.gdxbshb.2017.04.21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环境侵权案件审理中的 评估。④上述文件虽明确了环境侵权案件审理要 加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的具体导向,但仍未 对如何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进行具体勾勒,使 得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如何开展鉴定评估程序仍 重要环节,其涉及到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确定,对 环境侵权案件审理以及受损环境的事后修复影响 很大。为此,相关部门对如何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 估也进行了系列尝试。如2011年环保部发布了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 存较大的模糊性。因此,为进一步明晰环境损害 鉴定评估的具体内容,有必要从已有司法实践人 手,剖析其实践困境,追溯其困境成因,以此作为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立论基础。我们拟从 10个环境损害的典型案件人手,探讨上述案件中 的鉴定评估制度,以期为环境损害鉴定制度的展 见》,2016年,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生态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损害调查>的通知》, 为进一步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提供了总 纲性的技术指导;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开提供借鉴。 一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方案》,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 实行赔偿制度,并强调要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收稿日期:2017-05-23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典型案例简析 近年来,随着环境损害案件频发,鉴定评估成 基金项目:2016年度国家民委民族问题项目“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2016一GMI一002); 2016年甘肃省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法制研究中心科研资助项目“比较法视野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制度研究”(CELCYT2016004);2015年贵州大学引进人才科研项目“环境侵权制度比较研究”[贵大人基合 字(2015)024号]。 作者简介:姜红(1973一),女,贵州兴义人,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赵莎莎(1995一),女,穿青人,贵州织金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①详细内容参见:《中国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es/2015—12/03/c一 11 17348804 htm 姜红,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司法困境及破解路径 为确定环境损害范围的一个重要环节,但由于司法 机构对如何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未进行统一 范围的重要手段,有必要从司法实践出发对该问题 进行剖析。本文拟从环境诉讼较为发达的几个省 立法,若只是从学理上对鉴定评估合理与否进行简 单评价,无助于该问题的深入探讨。鉴于众多地方 法院已广泛运用鉴定评估作为确定环境损害赔偿 份选取10个较具代表性的案例来对环境损害鉴定 评估的相关环节进行剖析(详见表1),以为本文的 论证提供论据。 表1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简况 \\ \典型案例\具体项目 \ \ \ 委托人 评估意见 评估费用 法院对评 评估人是 是否申请 评估人 是否被 估意见的 否出庭接 重新评估 采纳 (万元) 性质认定 受质询 (1)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诉 谢知锦、倪明香等环境侵权纠 自然之友 纷案[(2015)闵民终字第 2060号] 北京中林资 产评估有限 是 公司 O.6o 视为专 家意见 是 否 (2)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 储卫清、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 江苏省常州市 江苏常环环 生利用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 责任纠纷案[(2014)常环公 中级人民法院 民初字第2号] 境科技有限 是 公司 35.97 能作为 证据使 不详 用 否 (3)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 广东省环境保 诉被告焦云水污染责任纠纷 护基金会、广州 广东省环境 是 案[(2016)粤01民初51号] 市天河区人民 科学研究院 检察院 9 不详 是 否 (4)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 护协会诉被告顾绍成环境污 赣榆区环境保 连云港市环 境保护科学 是 染损害赔偿纠纷案[(2014) 护协会 连环公民初字第00001号] 研究所 不详 专家意 是 见 该院邀请专 家证人出庭 对评估报告 的科学性 评估 (5)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江 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泰兴锦 泰州市人民检 江苏省环境 汇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 察院、泰州市环 是 侵权赔偿纠纷案[(2014)苏 境保护局 科学学会 环公民终字第00001号] (6)中华环保联合会等诉贵 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 清镇市人民 贵阳市环境 是 染侵权案[(2010)清环保民 法院 监测中心站 初字第4号] 云林司法鉴 (7)云南省宜良县国土资源 定中心、云 局诉被告×××环境污染责任 宜良县森林公 纠纷案[(2012)昆环保民初 安局、宜良县国 南省地矿局 是 土资源局 地球物理地 字第2号] 球化学勘 查队 鉴定意 10 见 是 原审被告申 请重新评估 0.15 检测分 析报告 否 否 1 鉴定结 是 论 否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续表1 委托人 评估人 评估意见 法院对评 评估人是 是否被 评估费用 估意见的 否出庭接 是否申请 典型案例\ 采纳 (万元) 性质认定 受质询 重新评估 中国矿业大 学教授张雁 秋、徐州市 (8)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 环境科学学 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被告b宪 中国生物多样 会研究员级 果、卜宪全、卜宣传环境污染 性保护与绿色 高级工程师 是 公益诉讼案[(2015)徐环公 发展基金会 林丰、徐州 民初字第4号] 市环境监测 中心站高级 工程师肖 思海 0.15 咨询 意见 是 否(但申请 技术专家对 环境修复费 用问题进行 说明) (9)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 矿业公司上诉重庆市绿色志 重庆市万州区 北京师范 愿者联合会水污染责任纠纷 人民法院 大学 是 案[(2016)渝O2民终772号] 16_3O 鉴定 结论 是 否 (1O)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被告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 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中华环保联 环境保护部 是 [(2015)德中环公民初字第1 合会 环境规划院 号] 注:各案的相关素材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10 鉴定评 估报告 是 否 从上述案例鉴定评估相关环节的比较看,呈现 出如下特征:第一,委托人多为原告与审判机关。 估意见的具体法律属性时出现了分歧,将其界定为 专家意见、鉴定结论甚至证据的看法在案件审理过 程中时有出现,对评估意见的理解偏差将严重影响 上述1O个案例中由原告委托的有7例,由审判机 关委托的有3例,没有发现由被告主动委托进行鉴 定评估的案例。此种状况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举 案件的正常审理;第六,评估主体出庭接受质询成 为一种常态。上述10个案例中有8个案例的评估 证责任主要由原告承担,另一方面是审判机关力图 为审判结果寻求合理支撑;第二,评估主体出自多 门。上述lO个案例的评估主体既有行政机关,也 有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甚至还有事业单位和个 人。只要评估主体具有相应资质与能力均可进行 评估;第三,评估意见通常能被审判机关采纳。上 述10个案例的评估意见均被审判机关采纳,一是 由于3个案例由审判机关自行委托,二是由于被告 在审判过程中未提出足以推翻评估意见的相关证 主体出庭接受了质询,这表明评估意见作为确定环 境损害赔偿范围的核心证据,应接受诉讼各方主体 的质询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以彰显审理过程的公 正;第七,申请重新评估的情况较为少见。10个案 例中只有1个案例由原审被告提出了重新评估的 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2个案例由相关专家 对评估意见的科学性进行了评估或说明。由上观 之,无论是评估主体的确定、评估费用的计算,还是 法院对评估意见的性质认定以及评估人的出庭义 务,都呈现出较大的差异。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的乱象,对该制度的进一步运用产生 了某种程度的阻滞,这不仅有碍于该制度的功能实 现,还有可能削弱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基础,因此有 必要对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成因予以透析。 据;第四,评估费用差距较大。上述10个案例的评 估费用既有少到0.15万元的,也有高达35.97万元 之巨者,评估费用的巨大差异对如何合理设置评估 环节以及如何得出评估意见构成了一定阻碍;第 五,对评估意见的理解出现了分歧。法院在确定评 姜红,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司法困境及破解路径 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司法困境 与成因分析 法院在运用鉴定评估手段中呈现出来的巨大 差异,既给诉讼关系人带来了一定困扰,也给法院 公平审案提出了严峻挑战,若要使鉴定评估成为环 3.评估收费欠缺规范性 上述案件的评估费用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评 估费用差距较大,既有超越10万元的,也有少至千 元的;二是评估收费缺乏统一依据。多数评估机构 是依据自己的收费标准对涉诉案件进行收费,没有 考虑案件的公益性等相关特点。此种收费方式给 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的进一步展开造成了一定 阻碍,高额的评估费用使得许多环保公益组织无法 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利器,剖析其司法困境的具 体表现,深入挖掘其成因则显得十分必要。 (一)司法困境 从上述10个典型案例相关环节的具体展开, 可归纳出鉴定评估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如下 困境: 1.评估主体的多元化 积极行使诉权。此外,高额的评估费用也可能阻滞 被告对评估意见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从而不利于 评估意见接受更为客观、科学的同行评价。这对树 立鉴定评估制度的公信力无疑会有一定影响。 4.对评估意见认识不一致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 体呈现出多元化:既有环境科技公司、环境研究院、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评估结论存在不 同认识:有的称之为专家意见,有的称之为评估意 见,还有的称之为鉴定结论。评估结论认识的不一 致对法官判案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为从证据法体 系来看,不同的法律定性有可能导致评估结论的证 据效力不一,尤其是在案件涉及面广、利益主体众 多的情况下,对评估结论的认识有可能成为各方争 议的焦点。尽管有学者认为,“技术鉴定只是法官 生态学专家,也有大学等事业单位,这虽然与《关 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提出的“联合相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地方 环境保护科研技术单位”①的政策相一致,但不同 评估主体在资质与能力上有较大差异,作出的评估 结论也千差万别,这给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带来了 诸多不便。试想:同一环境损害事实交付给不同的 评估主体进行鉴定评估,其评估结论却呈现出巨大 差异,这对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界定以及司法 的公信力都可能造成一定影响。 2.评估意见的差异性 认定事实的辅助手段,鉴定意见只是法官判断案件 事实的证据之一,其本身不是也不能代替法官依职 权作出法律判断”_2j,但在环境侵权损害案件中, 如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是其核心问题,因此, 如何对评估结论进行界定也随之成为关键性问题 之一。 上述案例中的评估结果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 有的评估结果不涉及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只要求被 告停止侵权行为,如中华环保联合会等诉贵阳市乌 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侵权案;有的评估结果为 l0余万元,如云南省宜良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要求被告支付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复费115 838元;有的评估结果多达 5.评估环节监督缺位 鉴定评估是界定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环 节。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评估主体的多元 性,抑或是评估结果的差异性,还是评估收费的不 合理,归根结底还是对整个评估环节缺乏必要的监 督。不对评估环节进行适度监督,评估主体可更多 上亿元,如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常隆农化有限 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 纠纷案中,法院判决5被告须向泰州市环保公益金 地依据自身的主观判断作出评估意见,其随意性较 大,从而在评估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上呈现一定 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费用160 666 745.1 1元。 从上述评估结果看,尽管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本身是 项科学技术活动,但评估意见却是兼具主观性与 客观性、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技术报告书。[1 如何 一瑕疵,进而减损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在司法实 践中的公信力,最终影响该制度的合理适用。 (二)成因分析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 遭遇到不少困难,既有制度本身的原因,也有制度 外的因素。 让评估结果更具客观性、科学性,也是鉴定评估制 度得到合理适用的关键要素。 ①具体参见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O号)。 省州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 1.鉴定评估制度尚处探索期 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确需要较高的技术能力,也需运 用一定的精密仪器才能得出;二是评估结果的得出 需对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全面的评估,需 要全方位、长时间的调查和大量鉴定资料的搜集, 这无疑增加了鉴定评估的成本;三是鉴定评估机构 首先,我国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认识尚 浅,处于起步探索阶段,需通过实践的实施结果来 综合评判制度的优劣。而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 是通过几千个案例的经验积累,历经几十年才使得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成熟完善;_3 其次,环境损 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的开展需依托国家政策支持, 由于国家如如何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未有定论, 只能提倡以现有的科研技术单位为依托建立相关 制度,出现多样的鉴定评估主体在所难免;再次,环 境损害鉴定评估所需要的技术水平要求较高,我国 目前的司法鉴定体系难以承担此种重任,这就要求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必须依托具有相关技术能力和 资质的科研机构或大型的科技公司来进行,评估主 体的多元化就难以避免。在这种特殊背景下,构建 评估主体的联动交流机制则显得尤为必要。 2.评估对象与评估主体的变化 少,且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管规则,评估主体自行定 价的情况时有出现。评估费用的虚高与乱象给环 境损害侵权案件的审理无疑也带来了不利后果:一 方面,即便法官意识到评估收费的不合理性,因缺 乏相应规则指引,无法对该费用提出质疑;另一方 面,评估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有可能加大败诉 方的不合理支出,产生心理上的抵触,最终导致裁 决结果无法顺利得到执行。 4.评估机构主体性质与司法规则存在差异 对评估意见认识的不一致主要来自两方面的 原因:一是现有评估机构的主体性质不同。有些评 估机构是被纳入司法鉴定体制的,有些机构是作为 第三方鉴定机构存在,甚至还有些评估意见只是由 技术专家出具,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不同结果;二 是司法实践中对评估意见的界定未形成统一规则, 评估意见的差异性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因素: 第一,评估对象的变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对环 境损害范围、损害程度的全方位评估,损害范围与 损害程度可能随时都在发生变化,原告提出鉴定评 估时的损失与被告提出重新鉴定评估的损失由于 时间的变化可能有较大的区别;第二,评估主体的 主观性。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委托主体单方 各法院在司法操作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 导致认识的差异性。 5.评估环节监督规则的缺失 送交鉴定材料,这种方式容易导致委托方为了自身 利益而选择有益于自己的鉴定材料。此外,损害鉴 定评估的受托方有时出于便利而仅凭一些简单的 评估环节监督缺位主要有以下因素值得考虑: 第一,鉴定评估主体归属不一。就上述案件来看, 鉴定评估主体既有行政机构的附属单位,也有事业 单位,还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甚至还有个人,不 同评估主体的管理部门不一,导致评估过程监督和 资料妄下定论,“这种不以实际检查为依据的意见 报告存在明显的非正义、非客观风险” 4 J。评估 意见的差异性给司法确认带来了较为不利的影响。 管理的困难;第二,指导意见过于粗疏。尽管《生 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第1项提到 要建立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体系,第4项强调了鉴 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 规范,②但上述规范性文件只属于政策范畴,且未 出实施细则,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操作并无实际 法官由于对环境科学知识的欠缺,只能依据评估意 见进行损害赔偿的认定,但被告对评估意见出具的 赔偿数额多数持有异议,导致司法裁决无法得到顺 利执行。如“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诉谢知锦、倪 明香等环境侵权纠纷案”中,上诉人谢知锦、倪明 香、郑时姜上诉时就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 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评估 意见提出了异议。④ 指导意义;第三,法律规则的欠缺。我国《环境保 护法》第32条虽规定了要建立相对完善的评估制 度,但对如何建立评估制度以及如何对评估环节进 行监督却未进行规定,其他法律也未对相关问题进 3.评估收费缺乏相应指导 此种困境的出现来源于以下3个因素:一是环 行具体勾勒。 ①(2015)闽民终字第2060号。 ②详细内容参见新华网:《中国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http://news.xinhuanet.conr/politics/2015—12/03/c一 1 1 17348804.htm. Z 姜红,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司法困境及破解路径 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困境的破解 路径 为避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出现上述司法困境, 有必要从评估主体人手,围绕各个评估环节来思考 其破解路径。 机构来推荐较为适宜的评估主体,使评估结论的得 出更具合理性与客观性。最后是委托方的信息交 流。从上述案件的委托主体看,其委托主体呈现出 多样性,既有环保组织和行政机关,也有企事业单 位或者法院。上述委托方均为原告,并没有被告的 参与。在此过程中,由单方委托鉴定不可避免会出 现利益倾向。因此,在委托鉴定之前,可由法院或 (一)建立联动交流机制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出现的评估主体繁杂多样、 评估意见不统一、评估结果容易受质疑的主要原 者环保公益组织召开鉴定会,其目的在于质证送检 材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平衡各方利益诉求,为评 估结论客观性的得出奠定基础。 因,就是各鉴定评估主体缺乏交流协商机制,鉴定 证据难以固定且鉴材具有主观性。因此,我们可以 尝试建立联动交流机制,以保证鉴定评估的相对客 (二)建立评估资金保障机制和司法援 助机制 因可能面对高额的评估费用,环境污染受损方 或相关主体可能选择不起诉,这对环境的及时修复 无疑相当不利。为保障环境侵权案件受损方的利 观性。首先是要保证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信息交流。 在启动鉴定程序前,双方主体应当协商鉴定要求、 鉴定规划、鉴定费用、鉴定主体的资质能力等方面 的内容,然后再决定是否进行鉴定,以此保障鉴定 健康稳定运行;在鉴定过程中,专业化的机构承担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工作,但并不意味着环境 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是唯一主体,各相关部门也应当 予以协助, ̄51 31其他相关主体也应当协助鉴定评估 主体进行资料搜集、实地调查、材料送检等环节,特 别是环保部门下属的环境监测中心实时的监测数 据和环保行政部门处罚侵权主体时所固定的证据, 应当及时公示并经申请后移交委托主体,保证评估 工作顺利展开;在后评估过程中,包括环保组织、社 会大众在内的其他主体也应当协助评估机构作出 环境损害修复计划,保障环境损害修复计划的合理 性与可行性。在“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 益及社会利益,可以建立鉴定评估资金的社会保障 机制和司法援助机制。 第一,可尝试建立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建立公 益诉讼专项基金旨在鼓励环保组织或者相关单位 对涉嫌环境侵害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它是在环保公 益组织或相关单位无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给与 的资金保障。因此,只有在环保公益组织或相关单 位确实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时申请并经审查才能予 以拨付。专项基金主要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行 政罚款、政府拨款等形式构成。在“中华环保联合 会等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侵权案” 中,清镇市法院委托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 1500元检测费用就是由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② 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 责任纠纷案”①中,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鼓励当 地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修复,要求常环公司出具3套 环境生态修复方案,并将3套方案在受污染场地周 边予以公示,再到现场通过发放问卷形式收集公众 意见,最终确定了环境生态修复方案,要求常环公 先行垫付的。2010年1O月25日,为解决环境公 益诉讼中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环境修复等资金短 缺问题,昆明市人民政府建立了“昆明市环境公益 诉讼救济专项资金”,并制定了《昆明市环境公益 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环境民事公 益诉讼涉及到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这些试点都为 建立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提供了良好示范。当环境 损害案件提起方确实无法支付评估费用时,可向公 益诉讼专项基金申请拨款。 司按照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提供鉴定评估结论。其 次是受托方的信息交流。受托方一般是具有专业 技术的机构,但环境损害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具有单 一知识结构的受托方无法精准完成全部鉴定评估 第二,可构建司法援助机制。司法援助在现有 司法体系中早已有之,但如何针对环境损害鉴定评 估建立司法援助机制仍是一个新话题。有学者认 为,鉴定评估费用可以由侵权主体所在地、侵权行 环节。据此,可由相关部门协调建立一个综合的环 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平台,把“术业有专攻”的不 同受托方放置于该平台,让委托方来决定或由司法 ①(2014)常环公民初字第2号。 ②“两湖~库基金会”是贵阳市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而成立的非官方组织。 琦州火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市级财政支持,这主 要是因为市级政府引入了高污染企业,对企业的污 染结果应承担一定责任,再加之侵权方向市级财政 缴纳了相应的行政罚款,由市级财政承担鉴定评估 费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6 该论点以此作为基础 的确存在一定偏颇,但也从另外一个侧面探讨了构 建司法援助机制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司法援助机 制并不一定要由财政来承担,也可参照公益诉讼专 项基金的管理程序,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起设 立,对申请者予以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程 度不一的司法援助。 (三)完善专家意见与评估结论的互通 机制 尽管通过专业技术机构得出的评估结论要比 专家意见更具科学性,但问题是鉴定评估结论的得 出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存在诸多弊病,在新型机制 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有必要重视专家意见的作用,就 环境损害案件的审理而言,建立专家意见与评估结 论的互通机制是值得探讨的一种路径。专家意见 在案件审理中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是评估费用低。 专家意见是根据自己的科学知识对环境损害的一 种认定,不需要长时间大面积的损害调查和多方面 人才配合,从而节约成本。在上述10个案例中,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被告 卜宪果、卜宪全、卜宣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中 的评估意见就是由专家出具的,其专家咨询费用是 1500元,成本最低。较低的评估费用不但可减少 起诉主体的诉讼顾虑,保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顺利 进行,而且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负担,使得环境 纠纷案件执行容易,节约社会资源;二是可大量缩 短评估周期。根据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 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的相关规定,鉴定 评估程序要经过调查确认——因果分析——实物 量化——方案筛选——价值量化——效果评估等 诸多程序,耗费在上述程序的时间可想而知。此 外,由于环境损害是一种持续性、潜移默化性的损 害,等到评估结果出来,环境的损害状态又发生了 新的变化,这不仅不利于证据的保全,也不利于受 害方的利益保护和受损害生态环境的修复,如果案 件久拖不决,无疑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但我们也 要看到鉴定评估的优势,正如吕忠梅教授所言: “法院在环境审判中可‘能动’但不可‘任性’。”_7 鉴定评估制度的设立可有效确定环境损害赔偿的 数额,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更为重要 Z 的是,该制度的设立实质是让正义通过看得见的形 式得以实现。因此,专家意见与评估结论并没有绝 对的优劣之分。在环境损害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合 理地选择上述两种形式,一般而言,针对侵害事实 明显、损害范围较小、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可选用 专家意见;针对侵害事实复杂、损害范围较大、生态 修复费用高且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可选用鉴定评 估制度。在上述两种形式的互通过程中,法官应当 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判断标准。 (四)明晰评估结论的效力 由于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环境科学、环境法 学、环境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导致环境损害 赔偿案件的审理比一般案件更为复杂。在司法实 践中,兼具法学专业知识及环境专业知识的法官较 为少见,因而对鉴定评估结论的依赖程度较高,有 可能损害环境司法正义。基于上述背景,明晰鉴定 评估结论的效力尤显重要。法官在裁判时应依据 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在是否应当鉴定、鉴定意见 是否合法、是否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等方面做 出合理判断。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 涉及的环境专业问题是否复杂等方面来选用专家 意见还是鉴定评估,即便选择适用鉴定评估程序, 也要从评估主体、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方法等 方面进行分析,以独立决定评估结论的效力。申言 之,鉴定评估结论的效力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 法》及相关诉讼程序规则来做出,而仅非考查鉴定 评估结论本身。因为就鉴定评估结论的实质而言, 其仅为评估环境损害案件中的技术事实,是鉴定主 体依据专业知识科学、客观地获得技术结果的一个 过程,而不是判断证明力大小、双方责任多少的主 要依据。因此,为了避免评估主体自主或不自主地 僭越评估范围,导致评估结论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绑 架,应当对评估范围进行规范。此外,由于现行司 法实践中的评估意见主要由技术专家出具或由鉴 定评估机构出具,可将前者明确为“专家意见”,后 者明确为“鉴定评估意见”,以示两者之区别。 (五)构建鉴定评估监督机制 如上所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过程中呈现的诸 多问题均可归咎于监督机制的缺位。尽管我们通 常论及监督机制会将其扩展到“行业监管、社会监 督、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督体 制” J3 ,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障鉴定评估机制 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督显得尤为 重要。无论行政监管抑或是司法监督,都应做到有 法可依,但从现行的政策法律体系看,有关环境损 害鉴定评估的政策法规即便不是缺位也是极为匮 乏,导致鉴定评估的相关监督无法可依。从长远 计,要充分实现鉴定评估制度的功能,可从以下几 点来构建鉴定评估监督机制:一是在《环境保护 法》中明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监督机制。由于 《环境保护法》是环保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在该 法中规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监督机制,既有利于 明确监督机制之于鉴定评估制度的作用,也有利于 环保法律体系中的特别法针对该条对鉴定评估的 监督机制进行具体构设;二是明确行政监管与司法 监督的区别。行政监管的主管机关应当是环境主 管部门,司法监督的主管机关应当是检察院和人民 法院。前者主要负责对鉴定评估的技术监管,后者 主要负责对监管评估的合法性监督。两者在内容、 方式、环节以及责任上有明显区别;三是严格设定 监督主体的责任。无论是行政监管,还是司法监 督,必须对相关监督主体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唯 有如此,才能将相关主体的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四、结语 构建相对合理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对环 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鉴定评估 制度的介入,一方面可使审判得以在查明案件事 实、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基础上维护双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进而推动环保司法专门化,保障司法的 姜 红,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司法困境及破解路径 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可明确侵权人的责任大小,较 好地划分主体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 发展,进而对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起到积极作用。 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虽然起步较晚,经验积 累不足,但从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相关案件看, 通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来推动环境损害赔偿 案件的审理进程已成为一种常态。随着实践的展 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制度优势也将逐步呈现, 进一步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将成为环保法 律体系中的重点。 参考文献: [1]张海涛,陈嵩.浅析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文书的证据效能及适用 [J].环境科学与技术,2014(6):477. [2]王旭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J].中国司法 鉴定,2016(1):4. [3]邢洁,曲茉莉,李立欣,等.中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研究进 展[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6(5):35. [4]李乾,陆建泉.诉讼视角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取证程序研 究[J].中国司法鉴定,2016(2):15. [5]曹东,田超,於方,等.解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流 程[J].环境保护,2015(5). [6]朱德宏.环境损害鉴定的程序价值及其制度完善[J].江西社会 科学,2016(6):171. [7]吕忠梅.环境司法理性不能止于“天价”赔偿:泰州环境公益诉 讼案案评析[J].中国法学,2016(3):250. (责任编辑:钟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