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规范教育收费规章制度
1.严格教育收费管理。
凡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
切实做好教育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
将教育收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通过物价网站等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 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监管。
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
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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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3. 切实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
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
严禁将讲义资料、取暖、电子阅览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或代收费事项收费。
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4. 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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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切实加大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全部公开。
5.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坚持检查通报、反馈制度。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
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作用。
.加强宣传培训,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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