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行为探析与整治
作者:李 翡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1期
摘要虚假诉讼行为严重扰乱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极大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如果得不到有效防范和惩治,对我国的法治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都有可能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为了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的法律秩序,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防范和查处已迫在眉睫。本文从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概念、特点、构成等方面进行探析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整治措施。 关键词虚假诉讼 诉讼欺诈 虚假判决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79-01
一、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概念
所谓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一方或多方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变造证据等方法,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等方式,造成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进而谋取非法利益或实现非法目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系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纠纷案件,被告系已资不抵债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案件、被告系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等财产纠纷案件。 二、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特点
从案件类型上看,虚假诉讼多发于财产纠纷案件中,主要以借贷纠纷、房屋权属纠纷中的财产分割纠纷最为常见。
从当事人的情况看,虚假诉讼多发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往往利用亲情或者人情关系为自己编造虚假案件事实,为进行虚假诉讼提供极为便利的条件。从案件处理情况看,虚假诉讼的案件处理周期一般都比较短,并且多以调解结案。由于虚假诉讼中的当事人已事先合谋串通好,实质上并不存在矛盾对立,法院在此情况下很容易促成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结案。从行为手段上看,形式比较多样。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故意制造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的事实指使他人起诉,然后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被强制执行,借助这种手段减少支付义务,从而使他人债权受到损害等等。在部分虚假诉讼案件中,律师与法官相互勾结,共同制造虚假诉讼案件。
三、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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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体要件方面,参与虚假诉讼的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且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在客体要件方面,虚假诉讼侵害的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行为要件方面,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大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以达到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实践中,虚假诉讼往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大多具有隐蔽性。 四、防范与应对措施
(一)尽快制定相关法律规范规积极应对虚假诉讼行为
首先,在刑法中应明确将情节严重的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作为犯罪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其次,对情节较轻的虚假民事诉讼行为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关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 (二)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
1.人民法院对于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发现诉讼过程中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应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并附送相关证据材料。2.检察院在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后认为民事诉讼确实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导致原审裁判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请抗诉或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确保错误生效裁判依法及时得到纠正。3.在查处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有参与、指使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移送有关材料,并建议依照《律师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通过立法提高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违法成本,使其在利弊得失的权衡中放弃虚假诉讼 主要包括:一是前面所述的规范立法,增大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成本,使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和因妨碍民事诉讼应当承担的民事制裁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二是建立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以增大行为人违法的经济成本,赋予利害关系人向虚假诉讼当事人索赔的权利,甚至是承担惩罚性赔偿以增大违法行为人的经济代价。
(四)通过程序设计,对与虚假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提供权利救济途径
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通过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再审申请,既可以是通过向法院申诉也可以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法律监督,这也是发现虚假诉讼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这种程序上的制度设计,有针对性的在立法上确立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权利,也能够有效的发现并查处虚假民事诉讼行为。
综上所述,在虚假诉讼愈演愈烈的形势下,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势在必行,期待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呼吁司法机关能够加强监督管理,防范虚假诉讼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规避法律甚至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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