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承包范围: 5、承包方式: 二、合同工期
1、计划开工时间为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书面签证单为准。 2、计划竣工时间为 年 月 日,具体竣工时间以书面签证单为准。 3、施工总工期 日历天,含雨天、节假日。 三、质量标准
备注:工程质量要求应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约 万元(小写¥: 元 )。 五、合同价格形式
备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方式一: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形式(详见下表)。
方式二: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形式,单价如下,工程量按实结算:
方式三: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模式,其中计价依据如下,工程量按实结算: 1、执行定额 ……
2、取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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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省市、自治区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 ……
4、价格的确定(人工、材料、机械费用): ……
六、项目管理机构 1、甲方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__工程师_ ___
职权:工程范围内履行监督、协调、认可等职责。 2、乙方项目经理部
2.1 乙方项目经理部组成如下:
项目负责人: 职称: 证书编号: 安全合格证号(B证): 项目副负责人: 职称: 证书编号: 安全合格证号(B证): 项目技术负责人: 职称: 证书编号: 土建施工员: 职称: 证书编号: 安装施工员: 职称: 证书编号: 质量管理员: 职称: 证书编号:
安全管理员: 职称: 安全合格证号(C证): 材料管理员: 职称: 证书编号: 造价管理员: 职称: 证书编号:
2.2乙方应保证本条第2.1款约定的项目经理部成员在开工前及时到岗到位。 2.3 乙方承诺项目经理部成员均为其员工,项目经理部成员入职乙方以后的劳动合同和历年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提交甲方审查备案。
2.4乙方项目经理部成员,每月长驻工地的时间不得少于23天,每缺勤1天,以每人1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5 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部成员,经甲方书面同意更换的,接替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接替人员应是乙方的员工,入职乙方以来的劳动合同和历年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应在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更换项目经理部成员的报告时,一并提交甲方审查备案。
七、材料的供给方式
1、乙方在作业过程中所用的火工材料必须由甲方统一采购,其它材料乙方可自行
2
采购,也可到甲方仓库领用。领用的所有材料的单价按甲方实际购进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及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及合理损耗、税费等所计算的单价。
2、乙方提供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提供产品合格证。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负有保管义务,保管费已包含在单价中,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八、设备配置要求
1、根据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需要,乙方应保证以下机械设备在开工日期进场:
2、乙方本条第1款约定的设备逾期进场的,每逾期一天,以每台套设备2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如向甲方租赁机械设备的,甲方可按内部台班单价的标准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用,乙方自行配备具备资质的操作人员,对甲方租赁设备的状况、缺陷(如有)等已充分知晓,并承担因各种原因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
(备注:我方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租赁物不得出租,租赁物的相关缺陷应书面告知乙方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4、特殊情况下,需要甲方提供搬运、起吊设备协助施工的,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组织、调度及指挥工作,并承担因各种原因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
(备注: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 九、双方义务
1、甲方提供设计图纸、技术交底、说明,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及时向乙方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2、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说明书及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规程、标准施工,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表,并受甲方(或代表)的监督。
3、乙方未按施工图纸及国家规范施工、违反施工质量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根据合同进行违约扣款。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乙方应遵守执行,如乙方违反相关规定,甲方有权依据制度进行扣款。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矿区有关规章、制度,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生产管理及调度,并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会议,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下达的月施工任务。
6、乙方必须协调并处理好周边关系,以保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否则由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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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误工由乙方负责。
7、乙方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作业方案,工程施工作业方案由乙方负责制定、审核,并报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8、乙方必须管理好甲方提供(或向甲方租用)的设备、设施及材料,在工程承包结束后,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及材料必须及时移交给甲方,保证设备能正常使用,若有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除易损材料和支护材料外)。
9、附产矿石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占为已有,否则按甲方有关规定扣款。 十、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必须经甲乙双方代表(其中甲方代表必须为二人以上,应有项目所属部门人员、监察或财务人员)验收签证后才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工程量。
十一、竣工验收 1、验收标准:
2、每月25日由甲方组织现场管理人员、财务、地测、基建等人员按实进行预验收。工程预验收合格后,由乙方负责制单,经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甲方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预结算。
3、工程竣工后,由乙方向甲方施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甲方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7天内,由甲方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会同乙方进行验收。现场验收时,相关资料的保存方应提供竣工图纸、说明书(或变更文件)、材料出厂报告单等资料以及已签证部分的签证单。
4、工程量的核实确定:按验收记录、签证单、设计图纸、变更通知等核实工程量。隐蔽工程凭甲方的验收签证结算。
十二、工程结算及付款
1、工程预结算后,每月按工程进度的 %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后付足审核总造价 %的工程款,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不计息),保修期满且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备注:无保修问题则应约定一定期限后支付余款)。
2、以上付款均需扣除甲方代垫的各项费用。乙方必须在每月18日到金铜矿财务办理结算证明自行到税务部门开具正式发票;甲方一律凭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及收款收据付款(收款收据须加盖法定代表人、企业主管及财务主管印章)。
3、甲方提供的燃料、水、电、易损材料等款项由甲方从乙方当月工程款结算中直接扣除。
4、应纳税所得额为以综合单价标准所结算的金额,税率依照税法规定,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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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甲方代扣代缴。
5、保修期壹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国家法律对保修期有更严格规定的,以法律规定的期限为准。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无偿承担维修义务,且保修期自乙方维修完成且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乙方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修理,因此产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请第三方修理,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备注:根据实际确定有无涉及保修问题)
十三、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1、禁止乙方将本建设工程进行转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转包: 1.1乙方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的。
1.2乙方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
1.3乙方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转包行为论处。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行为。
2、禁止乙方将本建设工程进行违法分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违法分包:
2.1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2.2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甲方认可,乙方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2.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2.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
3、禁止挂靠承揽本建设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于挂靠:
3.1乙方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
3.2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
3.3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 3.4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
3.5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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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安全责任
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因乙方责任而造成以上管线设施损坏的,乙方应承担修复责任和修复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安全规定。必须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生产的根本宗旨,严格遵循安全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3、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所有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不适应矿山井下作业的一切病症。乙方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甲方各级安排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指导。
4、乙方应依法对安全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依法提取安措费,足额投入安全生产基金,配备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5、乙方必须做好上岗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及日常配戴检查工作,确保上岗人员能配戴齐及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戴不整齐或穿戴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入工地或上岗作业。在进行动火、高空、带点等危险作业时,应坚持工作票制度,并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制定本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严禁酒后上岗。
6、乙方必须具备工程施工资质,并保证其所有进场作业人员具有相关作业资格,电瓶车、内燃机车、电机车和爆破物品管理、使用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法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员资格证,禁止乙方雇佣文盲人员。
7、乙方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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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现场安全技能教育、指导和日常作业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严禁违规作业、违章指挥。
9、乙方在施工作业前均须设计及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经审核后报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备案。
10、乙方应按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安全 施工。
11、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确保工亡事故为零,承担由于安全措施 不力等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12、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其费用已包含在工程单价中。乙方不得拖欠其所雇佣人员工资。
13、乙方施工域有其它施工单位同时作业时,互相之间应当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互相促进安全生产。
1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如果乙方认为整改意见不尽合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否则必须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1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及甲方安全检查及管理措施的,甲方有权根据合同及甲方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扣款。
1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火工材料的领用和保管制度,防止丢失,严禁外流、转借、转卖、转让、转送。
十五、环保治理责任
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产生影响的环保治理责任。乙方应按《金铜矿相关方环境要求》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对施工、办公、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并送至指定地点。工程验收时应把施工现场的环境清洁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一部分,如达不到要求,甲方一律不予验收。
十六、计划生育责任
1、乙方及乙方雇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制度。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2、乙方必须加强本单位人员在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不得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件。乙方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一)视情节轻重,发现一次,应以每人500-1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责令乙方立即与违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直至甲方与乙方解除工程合同关系并退出矿区;(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除在结算款中扣回之外,可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扣款。
十七、利益冲突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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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员工对乙方的公司、项目部、设备及其他任何资产未以任何方式持有任何股份或享有任何权益。
十八、合同无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无效:
1.1乙方不具备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1.2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属于挂靠乙方施工的。
2、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乙方应以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十九、合同的解除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1 乙方将本建设工程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2 乙方拒不提供项目经理部成员入职乙方以来的劳动合同和历年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的。
2.3 乙方未给建设工程项目作业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或拒绝向甲方提供工伤保险缴纳有效证明的。
2.4 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部成员,或经甲方二次以上提出,乙方未及时更换项目经理部成员中不合格人员的。
2.5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配置齐全项目经理部成员,或项目经理部成员单月合计缺勤达10天以上的(含10天)。
2.6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配置齐全机械设备,或机械设备逾期进场达10天以上的(含10天)。
2.7 乙方不具备施工条件和能力,或乙方当月完成的工程量不到月计划的50%或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月计划工程量的(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2.8 乙方违反本合同利益冲突禁止条款约定的,或乙方存在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2.9 乙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经甲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甲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10 乙方及其人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甲方管理规定、扰乱甲方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2.11 工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甲方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后,事故隐患仍不能消除或发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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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且在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2.13 乙方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乙方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1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3.2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3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4、因甲方的生产方式及计划、作业方式及计划或经营方式及计划等发生重大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时,乙方应理解并支持甲方所采取的措施。
二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甲方任意解除合同的,除向乙方支付已发生工程款外,还应再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乙方任意解除合同的,应以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第2款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量不予结算,乙方同时必须以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第3款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支付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价款外,还应以合同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本工程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叁佰元/天的违约金(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5、施工过程中甲方(或代表)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重做。现场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返工。经过返工的工程,工程单价下浮5-20%,下浮部分从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整改、重做、返工产生的是额外工程量,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乙方认为不需要整改、重做、返工的,应在三天内书面向甲方分管领导以上人员提出,请求现场核实。乙方也可聘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6、工程完工后,乙方必须在两天之内将施工场地清理完毕,每逾期一天完成,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伍佰元/天的违约金。
7、乙方发生一次工亡事故,应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当年年度内与甲方签订的所有工程施工合同的单价均下调1%结算;若一年内工亡二人,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当年年度内与甲方签订的所有工程施工合同的单价均下调3%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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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二十一、反腐倡廉条款
1、甲方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向乙方索要财物,甲方有责任对有索贿行为的管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调离、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2、甲方管理人员不得介绍亲属在乙方单位工作,甲方有义务对此类行为进行清理。 3、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故意泄露乙方举报内容,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甲方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打击报复的,经查实后,甲方对其加重处分,该管理人员今后不得继续从事与乙方作业有关的管理工作。
5、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人员馈赠财物,不得安排与乙方业务有关人员的亲属在其属下工作。
6、乙方人员以获取工程项目及谋求其它利益等为目的,以任何方式行贿甲方人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6.1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工程款冻结并暂不付给;工程施工单价重新核定,无法核定时,单价下浮10%-20%。
6.2乙方施工企业类别(内定类别)下调,行贿每累计伍仟元下降间接(或管理费)费1%。
6.3乙方主要负责人行贿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并拒付工程款,甲方不补偿乙方任何损失。
6.4乙方下属管理人员行贿的,该管理人员不得继续留在甲方所属工地范围内工作。 6.5甲方有权按乙方行贿数额的双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
7、乙方为获取不当利益向甲方管理人员行贿的,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乙方除按前款承担违约责任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8、乙方遭受甲方管理人员敲诈、勒索、故意刁难时,有义务向甲方领导及甲方有关部门举报,甲方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向乙方通报。举报属实的,甲方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9、乙方认为甲方在处置员工腐败行为不力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十二、火工材料安全管理责任条款
1、火工材料由甲方负责管理,并由甲方爆破作业人员施爆。 2、施爆过程中警戒工作及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 二十三、消防工作责任条款
1、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乙方负责人是其辖区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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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组织本单位员工认真学习执行《消防法》,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做好消防工作。
2、乙方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所有员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乙方必须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甲方将予以奖励。
4、乙方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本单位的兼职消防员和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乙方应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和参加甲方举行的消防演习,所在单位的电焊、气焊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6、乙方需设立储存柴油点的单位,应将油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经甲方保卫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获得《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设立。原有的油库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应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7、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储油量在15吨以上的油库必须配备1000毫升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及65kg干粉灭火器、4kg干粉灭火器各2个、加油机一台、铁锹5把、0.5m3砂箱5个,并保持灭火用沙的干燥、疏松、有效。
8、乙方油库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及时更换到期的消防器材或药剂。
9、禁止在油库范围内吸烟,库区内不得有火源,电源接头不得裸露。油库必须装备必要的静电防雷设施,安全距离线15米内不得设厨房和修理场。
10、炸药仓库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库区内不得设厨房,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进入库区的所有人员必须关闭传呼机、手机和其他无线通信器材。
11、乙方宿舍内严禁私拉电线和使用电炉、液化器,严禁贮存汽油、柴油、火工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甲方宿舍规定执行。
12、不准私接电源,不准用纸包灯泡,不准用电灯烤衣服。
13、乙方对甲方保卫部门发出的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不得拒绝签字,并应在整改期限内按规定进行整改。
14、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甲方将对乙方处以50-200元的扣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200-2000元的扣款。
二十四、治安管理责任条款
1、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乙方负责人是其辖区的治安工作第一责任人,应组织本单位职工贯彻执行治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防范措施,打击不法分子,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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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辖区内的治安稳定。
2、乙方必须作好内部职工的管理及教育工作,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己的事情,严禁赌博、嫖娼和酗酒闹事,因管理不善而违反上述规定的,除对当事人依法处理外,所属单位负责人,应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3、乙方应加强对生产物资的管理,实行“谁领用、谁负责跟踪管理保管”的原则。其具体管理办法按甲方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4、暂住人员的管理实行“谁雇用、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对新接收的外来人员,应在该新员工首次上岗作业前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和甲方保卫部门申报暂住人口和办理出入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办理或延迟办理。暂住人口离矿时须到派出所和甲方保卫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乙方不得收留没有身份证的人员务工。
4.1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办暂住证和出入卡以及每月3日前未向甲方保卫部门报送暂住人员名单的,经查实,甲方有权处以每人次200元扣款。
4.2乙方应加强外来人员的管理,若有外来人员在矿区内违法犯罪的,被查获后,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外,每人次处以乙方500-1000元扣款。
4.3乙方宿舍内严禁留宿非矿区工作人员,如确需留宿应报甲方保卫部门同意后方可留宿。违者每查获一次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200元扣款。
4.4乙方对甲方要求清退的人员,应按时清退,否则每推迟一天扣款500元,依此类推。
5、乙方对本作业区的治安安全负全责,发现本作业区内有非法喷淋、吸附、偷盗矿石、偷盗生产物资等行为,应及时组织人员制止并向甲方保卫部门报告,既不制止也不报告的,对案发地点所在单位处以1000元-10000元扣款。在打击不法分子过程中,表现突出的,视其情节表现给予50-1000元奖励。
6、乙方收到甲方或派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整改通知后不按规定按时整改的,推迟一天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300元扣款,依此类推。乙方有关工作人员拒绝签收整改通知书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000元扣款。
7、乙方不得擅自在矿区征地范围内搭建任何建筑物,因生产需要确需搭建的,要按照甲方规定办好审批手续,报甲方保卫部门备案。如有违反,由甲方保卫部门强制拆除,对乙方处以200-1000元扣款。
二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六、协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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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共壹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
二十七、其它事宜
甲方的业务通知书属于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
发包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承包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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