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二零零五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公司
乙方: 丙方: 公司国有产权购买方代表 鉴于:
1、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
尚欠 (以下简称“乙方”) 元债务尚未清偿。
2、根据国资委、 集团公司辅业改制的要求, 公司即将改制成为 有限公司,改制后的公司将继承甲方的全部权利、义务。
3、以 为代表的国有产权购买方(以下简称“丙方”)将作为 有限公司的出资人。
鉴于上述事实,为了确保乙方的债权不因甲方改制而受到不利影响,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在丙方确保乙方的债权能够获得清偿的前提下,乙方同意甲方依法改制成为 有限公司。
二、甲方改制后,其对乙方的债务将由甲方改制后的 有限公司清偿。如果乙方的债权不能获得清偿,将由以丙方为代表的甲方国有资产购买人负责清偿,各购买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三、丙方承诺,在 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后30日内, 有限公司将向乙方发函确认乙方对其享有的债权。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各文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自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由甲方国有产权持有人与丙方签署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构成本协议的附件。
六、各方将恪守诚信,严格遵守本协议制约定。遇有争议,应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协尚不成的,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加以裁决。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附件、承诺书或确认函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司(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乙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丙方:(签字)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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