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舟定民初字第573号
原告姚某。 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邱腾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洁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235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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