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证索票制度
一、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二、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确保均在有效期内。
三、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或者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签名的销售凭证,凭证应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交货日期、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等。
四、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于索取其他票证。
五、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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