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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2024-07-13 来源:钮旅网
西方法律思想史

一、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

1) 法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在城邦所有成员力量集中的基础上所产生的近似于神的“集体异人”。 2) 法律基于理性,是理性的具体化。

3) 法律由正义衍生,用以衡量人间的是非曲直。 4) 法律的功能在于给人以自由和过一种优良的生活。 二、 查士丁尼的法典编纂推进了罗马法的学理化、体系化和严格化,

但同时也宣告了罗马法的终结。

三、 习惯法(古罗马):是一些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为人们公认

的习惯、惯例。

四、 奥古斯汀的“两国论”和“神学自然法”对政治法律思想产生

了深远的影响。

五、 在奥古斯汀看来,一切人类同时面对两种生活秩序:上帝之城

(天国)与世俗之城(地国)。

六、 阿奎那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上帝理性)、自然法(即

永恒法在人类理性上的体现。)、人法(即世俗国家的法律)、神法(即圣经,它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是来自于上帝的启示。) 七、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狼

与狼的关系”,即一种互相伤害、互相残杀的动物关系。 八、 洛克的法治思想:(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提出的法

治原则初步奠定了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基础。)

1) 洛克论述了法治的必然性;

2) 洛克认为法治的含义就是普遍守法和严格地平等执法; 3) 洛克认为法治核心就是要反对个人独裁,而要如此就必须使国家的权力形成一个合理的能互相制衡的结构。

洛克认为,立法、执行和对外权之间应该是相互制衡的关系;洛克的主张实际是两权分立和制衡;综上所述,洛克在古典自然法学家中处于特殊的地位,是古典自然法学的发展中一个转折点,从此以后这一学说才具有现代自由主义色彩,才开始创立了一系列新的观念,如人民主权、法律公意、天赋人权、法治和分权制衡等,而后来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正是在这些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 九、 孟德斯鸠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制衡思想,第一个完整地论

述了近代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明确地提出了司法权独立的问题。

十、 卢梭主权属于人民的表现:

1) 立法权属于人民,法律必须是全体一致同意的结果,必须体现公意;

2) 立法机关、政府,只是其派出机关,其工作人员只是“人民”的公仆;

3) 立法权属于人民全体,而不属于个人。

十一、 公意: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是去掉了众意中相抵触

的部分所剩下的共同部分,它以共同利益为基础。 十二、 人权思想:运用于争取独立的斗争中(潘恩和杰弗逊)

1) 人权是天赋的,其主要内容有自由、平等和追求幸福; 2) 一切社会权利和权力均根源和服务于天赋人权,人们参加社会和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享受和保护人权; 3) 英国殖民者在北美的统治,是违反建立政府的目的的,美国人民有权予以推翻,建立自己的政府。

十三、 康德认为,人之所以是自由的,这是因为人有理性或人是

一种理性的存在。

十四、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是:“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就叫作法。”

十五、 梅因两个着名的命题:

(一)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 的运动;

(二) 大体而论,所有已知的古代法的搜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使它们和成熟的法律学制度显然不同。

十六、 边沁的功利原则:人类的基本规律就是“避苦求乐”。 十七、 密尔的代议制政体具有其他政权组织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优

点:

1. 代议制政府不仅是维护秩序的政府,也是最要求进步的政府,因为进步包括秩序,而秩序不包括进步; 2. 代议制政府是最高权力属于整个社会的政府形式; 3. 代议制政府是人民既能“自保”又能“自助”的政府形式。 十八、 社会法学的特点和地位:

1. 从法学研究的方法来看,他们注重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主张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特别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法律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效果; 2. 从价值取向上看,社会法学强调社会利益的重要性 ; 3. 社会法学家对法律的看法上有两个特点:①是他们把侧重点从国家转向社会,因而轻视国家制定法或成文法,而重视非成文法或民间法;②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从各方面都扩大了,大大突破了传统的对法律的看法

十九、 韦伯把人的行为和社会秩序作了如下分类:人格魅力型统

治或“卡里斯马”型统治、传统型统治、法理型统治 二十、 韦伯—法的合理性:“合法性”统治的观念意味着内心的服

从,而且这种服从不是仅仅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也不是仅仅因为感情或理想的认同,更不是仅仅基于对强力的害怕。 二十一、 法的合理性—韦伯认为这种形式法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 它是由一套形式化、意义明确的法律条文组成,而不是由宗教命令、伦理规范和风俗习惯构成; 2. 这些法规条文已经被体系化了;

3. 构成这些法规的法律概念是语义明确的和能经得起逻辑分析的;

4. 这些法规能“理智地加以控制”,拜托了神秘的方法和手段。 二十二、 埃利希的活的法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活的法是相对于纸面的法而言的,指实际上有效的法律;

2. 活的法来源于社会生活的本身,就是社会联合体的内部秩序; 3. 活的法像社会生活一样是丰富多彩和日新月异的; 4. 活的法是联合体内部自发产生的。

二十三、 现代分析法学的方法论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 坚持实证主义哲学观; 2. 坚持以实在法作为研究对象; 3. 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4. 坚持分析的方法。

二十四、 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正义的概念:正义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合

理地确立各种权利义务的原则,他主要体现于社会的政治制度中。

二十五、 罗尔斯—良心拒绝:就是或多或少地不服从直接法令或行

政命令。

二十六、 罗尔斯认为作为形式正义的法治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

1. “应当意味着能够”,即可行性原则;

2. 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原则,即一视同仁或一致性原则; 3. 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

4. 一些规定自然正义的准则,即在司法中所应遵守的不证自明的公理。

二十七、 哈耶克理性有限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是认识的范围有限; 2. 能力有限;

3. 不可能由理性安排整个社会的活动,也不可能由理性创造社会的规则,由计划安排整个社会。

二十八、 怎么样正确地对待理性呢?这就是对理性所能控制的范围

进行理性的思考,明确其作用的范围和功能。

二十九、 哈耶克的政治理想是要建立一个自由秩序的社会,而这种

理想社会的建立有赖于法律,所以这一社会也是一种法律秩序,即法治的社会。

三十、 波斯纳1973年发表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是经济分析法

学正式产生的标志性着作。

三十一、 哈贝马斯通过其交往行为及商谈理论,将法律的合法性建

立在民主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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