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
3、适用范围:药房向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管理。
4、责任: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药品除质量原因外,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5.2在营业场所内设顾客咨询台,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正确用药。。
5.5营业员在销售药品或提供药品知识咨询服务中,应牢固树立药品质量、药品不良反应意识,实事求是介绍药品,提醒用药注意事项,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
5.6药房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定期对营业人员进行药品知识培训,从而提高服务水平。
5.7定期对营业员的药学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5.8营业员销售药品时,注意观察顾客神情,详细问病卖药,以免发生意外。
5.9销售药品时,不应亲疏有别,以貌取人,假公济私。 5.10建立顾客档案,开展用药回访,关心顾客用药后的疗效,回访可采用电话回访等多种方式进行,并将回访结果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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