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企业改制职⼯安置⽅案
经太原市迎泽区委、区政府的批准,太原⽩鹭⽂具⼚进⾏国有企业改制⼯作。随着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发⽣了新的变化。为了推动国企改制的顺利进⾏,切实维护⽤⼈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建⽴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并政发[2000]81号)及其实施细则(并经[2001]56号)、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交、商贸企业改⾰的实施意见》(并发[2004]1号)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职⼯安置⽅案。 ⼀、企业职⼯情况
1、截⾄2004年5⽉30⽇,企业职⼯⼈数为255⼈。 2、离退休⼈员109⼈,全部为退休⼈员。
3、在职职⼯146⼈,其中在岗⼈员107⼈,不在岗⼈员39⼈。其中1986年9⽉30⽇前参加⼯作的职⼯113⼈,1986年9⽉30⽇后参加⼯作的职⼯33⼈。 4、内退职⼯5⼈。
5、特殊职⼯1⼈,是⼯伤职⼯。 6、职⼯遗属3⼈。 ⼆、安置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略
三、职⼯安置的原则、思路及形式 (⼀)安置的原则
职⼯安置实⾏充分尊重职⼯意愿、企业友情操作、区别合理对待的原则,做到服从分配有岗位,置换⾝份有补偿,内部退养有保障。
改制后的新公司应负责安置原企业职⼯。在改制中由于资产重组,⽤⼈主体发⽣变化,原企业与职⼯解除劳动合同,由改制后的企业代为⽀付经济补偿⾦;新企业与原企业职⼯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重签劳动合同,负责续接各种保险,并由劳动⾏政主管部门进⾏鉴证。 (⼆)安置的思路
1、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实⾏双向选择,对不进⼊改制企业的职⼯,由企业按国家规定⽀付职⼯经济补偿⾦、⽣活补助费或⼀次性安置费,原企业依法与职⼯解除劳动关系。对进⼊改制企业的职⼯也要调整劳动关系,由改制后的企业与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可在职⼯⾃愿的基础上转为对改制企业的债权或股权。 2、内退职⼯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含5年)或⼯龄满30年以上的职⼯,经本⼈申请,可办理内退⼿续;已在原企业办理内退的职⼯,应与改制后的企业存续内退关系,内退职⼯不再⽀付经济补偿⾦。职⼯内退期间,由改制后的企业职⼯本⼈基本⼯资的80%(低于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保障⾦标准)逐⽉发放⽣活费,并按规定缴纳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续。内退职⼯⽣活费按照内退职⼯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份乘以职⼯本基本⼯资的80%从企业净资产中计提;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按改制时企业缴纳标准计提36个⽉。 3、解除劳动关系的职⼯
根据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交、商贸企业改⾰的实施意见》的规定,1986年9⽉30⽇前参加⼯作的原固定⼯,可以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种,由企业的固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择。
第⼀种:每满⼀年⼯龄,发给相当于本⼈⼀个⽉⼯资的经济补偿⾦。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种:职⼯申请⾃谋职业,⼀次性发给太原市企业职⼯上年平均⼯资收⼊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986年9⽉30⽇后参加⼯作的合同制职⼯,按其在本单位⼯作年限,每满⼀年发给相当于⼀个⽉本⼈⼯资的经济补偿⾦,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
劳动合同期届满的职⼯,依法终⽌劳动合同,按其劳动合同每满⼀年,发给相当于本⼈⼀个⽉标准⼯资的⽣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的本⼈标准⼯资。2001年10⽉6⽇《国营企业实⾏劳动合同暂⾏规定》废⽌后录⽤的职⼯,劳动合同期满终⽌劳动关系时,按规定企业不再⽀付⼀次性⽣活补助费。 4、病退职⼯
原病休并领取⽣活费的职⼯,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由医疗鉴定委员会进⾏鉴定,符合病退条件并丧失劳动能⼒的,可按规定办理病退。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实际⼯作年限给予⼀次性经济补偿。企业和本⼈各按规定缴清所⽋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 5、特殊职⼯
因⼯致残、精神病患者、绝症病⼈和职⼯遗属的⽣活费、医疗费、各项补助等费⽤,可从企业净资产中按企业前三年⽀付上述有关⼈员的⽉⼈均费⽤的标准,计提36个⽉。改制企业原则上要与上述职⼯续签劳动合同,并从扣除的净资产费⽤中⽀付⽣活费等各项费⽤(包括遗属⽣活困难补助费)。 6、离退休职⼯统筹外费⽤
企业改制时,从企业净资产中按前3年统筹外费⽤的⽉平均⽔平,计提60个⽉的离退休⼈员统筹外费⽤。
【篇⼆】企业改制职⼯安置⽅案
由于某公司资产巨亏、经营困难、包袱沉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将对公司实施依法解散。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件精神,⽐照同类型企业的职⼯安置⽅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安置⽅案。 ⼀、职⼯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处理改⾰、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公司、社会的承受能⼒。
2、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严格执⾏国家、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公司、职⼯的合法权益。 3、注重发挥⼯会、职代会的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置⼯作接受职⼯的监督,防⽌违规、违纪情况发⽣。 4、坚持程序规范,有情操作的原则。 ⼆、职⼯安置的对象及基本情况
职⼯安置的对象为:在岗职⼯、待岗⼈员、伤病残⼈员、离退休⼈员、内退⼈员、死亡职⼯的遗属以及下属⼆级单位的⼈员,共计⼈。截⽌年⽉,公司总⼈数⼈,其中:在岗职⼯⼈,待岗⼈员⼈,伤病残⼈员⼈,离退休⼈员⼈,内退⼈。另供养死亡职⼯遗属⼈,下属⼆级单位⼈员⼈。
公司参加湖北省社会养⽼保险统筹、失业保险统筹。 三、安置资⾦来源及运⽤⽅式
经省政府同意,本次职⼯安置费⽤从公司⾃有资产中⽀付,并设⽴专项资⾦,公司清算组存在时由其负责资⾦的使⽤和监督,清算组撤消后,将剩余的资⾦设⽴专⽤信托计划,利⽤信托计划的独⽴合法主体地位来解决后续的各项资⾦需求和⼿续办理⼯作。
四、在岗职⼯安置办法
根据国办发[20xx]60号⽂的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的职⼯⽀付经济补偿⾦。”由于在岗职⼯已在国有控股的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继续⼯作,因此本次安置不予经济补偿。 五、待岗⼈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或⼀次性安置费。对愿意领取⼀次性安置费⾃谋职业的⼈员,发给⼀次性安置费。⼀次性安置费按职⼯⼯龄(《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为在公司的⼯作年限),每满⼀年发元,不满⼀年按⼀年算。领取⼀次性安置费的⼈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单位正常⽣产情况下12个⽉的平均⼯资计算”的规定,按职⼯⼯龄(法规规定为在公司的⼯作年限),每满⼀年发⼀个⽉的职⼯⽉平均⼯资,不满⼀年按⼀年算。领取经济补偿⾦的⼈员,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为缓解职⼯再就业的压⼒,公司为其预留3年社会保险费⽤。 3、将档案转⼊⼈才交流中⼼,并预留3年档案托管费。
如果该职⼯在安置后3年内重新就业或3年期满,则停缴社保及档案托管费(或办理转移⼿续)。 六、伤病残⼈员安置办法
公司与经劳动部门鉴定因病或⾮因⼯伤残职⼯解除劳动关系,除按第五条⽅法和标准补偿外,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按职⼯解除劳动关系前⼗⼆个⽉⽉平均⼯资标准发给不少于六个⽉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分别再增加不少于前项医疗补助费标准50%和100%的补助额。 七、离退休⼈员安置办法
离退休⼈员管理⼯作逐步移交各居住街道社区。在没有实现社会化管理之前,由清算组或信托计划对其进⾏⽇常管理。 1、离退休⼈员的基本养⽼⾦由湖北省养⽼保险统筹机构实⾏社会化发放,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调整待遇。 2、离休⼈员在未参加医疗统筹之前,其医疗待遇维持不变。 3、落实退休⼈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原由公司为离退休⼈员发放的养⽼保险统筹外项⽬仍按现⾏政策继续执⾏。(或⼀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5、将职⼯档案转交社保机构托管。 ⼋、内退⼈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放⼀次性⽣活费。根据鄂政发[20xx]66号⽂中“⽣活费标准按职⼯本⼈内退前⼗⼆个⽉的⽉平均⼯资的⼀定⽐例计发”规定,采取按⽉平均⼯资标准的公司职⼯安置⽅案发放⼀次性⽣活费的办法安置(⽉平均⼯资标准的公司职⼯安置⽅案×距法定退休时间的剩余⽉数=⼀次性⽣活费),⽣活费⼀次性发放后,不再追加。 2、落实内退⼈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按⽉平均⼯资标准的⼀定⽐例递增预缴社会保险费⽤⾄法定退休年龄。 4、将档案转⼊社保局并预缴档案托管费⾄法定退休时间。
【篇三】企业改制职⼯安置⽅案
因矿⼭资源问题,企业⽆法正常组织⽣产,经集团公司批准,我公司从20xx年7⽉24⽇起,由⽣产企业转为探矿企业。企业留⽤员⼯数量⼤幅减少,为此,经请⽰集团公司并××县劳动局批准,制定职⼯安置⽅案。
⼀、企业职⼯基本情况:截⾄20xx年8⽉28⽇,企业在册职⼯294⼈,其中⾼管4⼈,拟留⽤54⼈,休产假2⼈,停产放假234⼈。
⼆、指导思想:坚持以⼈为本的原则,从维护职⼯切⾝利益出发,严格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靠地⽅劳动⾏政管理机关的指导,规范操作,妥善完成此项⼯作。 三、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资⽀付条例》。 四、成⽴职⼯安置⼯作暨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领导⼩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除、终⽌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有关⽇常⼯作。
五、经职⼯本⼈提出书⾯申请,集团公司可向集团所属矿⼭转移安置职⼯,但由集团公司负责安置的,不再享受经济补偿⾦,书⾯申请截⽌到9⽉15⽇。
六、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要进⾏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排除矽肺等职业病后⽅可签订《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七、解除、终⽌劳动合同⼯作由建昌县劳动局派⼈到企业现场集中办理。
⼋、解除、终⽌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发放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的规定办理:
(1)按职⼯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的平均⼯资发放,职⼯⼯作不⾜12个⽉的,按实际⼯作⽉数计算,职⼯⼯作⽉数按满勤⽉数计算。
(2)经济补偿⾦按职⼯在公司⼯作的年限计算,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职⼯⽀付。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按半个⽉⽀付。
(3)职⼯⽉⼯资⾼于葫芦岛市20xx年度职⼯⽉平均⼯资三倍的,向其⽀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葫芦岛市职⼯⽉平均⼯资三倍的数额⽀付。
(4)以上所称⽉⼯资是指职⼯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前⼗⼆个⽉的平均⼯资。
九、职⼯放假期间,按照×××市最低⼯资标准的60%发给放假⼯资,放假⼯资按放假天数计算。 ⼗、⾃动离职(依据放假前考勤或者个⼈离职表为准)的不予补偿。 ⼗⼀、⼯伤职⼯、休产假职⼯按有关规定处理。
⼗⼆、签订《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将⼀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并统⼀办理有关保险关系转移和失业保险⾦领取事宜。经济补偿⾦由××县劳动局审批后发放。
⼗三、本⽅案经向职⼯说明并经××县劳动⾏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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