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守则
【法规类别】仲裁机构调解 【发布部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守则
(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调解员行为,增强当事人运用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的信心和促进调解中心调解服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参加培训且具备调解经验和技能通常是调解员的必备资质。调解员应参与调解中心要求的培训项目以及相关活动,以保持和提升与调解相关的知识与技能。
第三条 调解员只有在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调解中心的指定: 1 / 2
(一)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二)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并能够积极促进调解案件的进行。 调解员若不能保证具备上述条件,则应当拒绝接受选定或指定。
第四条 调解员在调解程序正式开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基本程序、调解员在调解中的作用以及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调解员在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上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运用其创造力与
2 / 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