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起诉不当的风险。
您提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您提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的风险。
您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您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您还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授权不明的风险。
您委托律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诉讼费用交纳的风险。
1、您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除律师办案费外,律师代理费均依照《重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合法票据;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2、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3、您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4、您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五、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您虽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是根据您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的,您主张的任何权利,均需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律师经过努力无法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您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您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六、不出庭的风险;
您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您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七、执行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逃避、无被执行财产线索等,都有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您有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八、生效法律文书不履行义务的风险。
九、判决结果的风险
律师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您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我们承诺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因素,律师并不能保证案件必然胜诉或刑事案件被告人必然罪轻或无罪的审理结果,我们也不会对案件结果向您作出任何承诺,不以案件判决结果作为收取律师费的参考。
十、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您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的风险。
十一、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您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十二、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的风险。
您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十三、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
您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四、不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五、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风险。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六、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风险。
您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七、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的风险。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您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您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八、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
十九、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二十、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风险。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依法尽心尽责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守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承办律师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委托人已完全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
委托人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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